1、 電力工程委托合同一、 本合同簽訂的雙方委托方: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 。受托方: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 。二、 本合同的簽訂2.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監管辦法等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等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三、委托關系和委托事項z3. 1 鑒于受托方在電力工程管理方面具有深厚專業背景和豐富專業經驗,委托方考慮到本合同項下委托方出資建設的相關電力工程的專業特點,自愿
2、委托受托方對本合同第四條所述電力工程(以下簡稱委托工程)的設計、物資供應及施工單位(以下統稱工程實施單位)進行管理,并代為進行調試、竣工驗收、結算和代為支付相關工程價款。3.2 秉承為用電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理念,受托方愿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電監會的規定,代表委托方妥善履行相關委托事項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3.3 考慮到委托工程建成后的運行、維護、故障搶修需要具備一定專業技術和能力,并且若運行、維護、故障搶修不當會直接威脅委托工程和相關人員的安全,委托方自愿在委托工程建成并辦理相關資產移交手續后,將委托工程資產無償移交給受托方,并由受托方實施相關運行、維護、故障搶修工作。
3、四、委托項目概況4.1委托工程名稱: 4.2委托工程編號: 4.3工程地點: 4.4工程范圍以最終確認的供電設計文件為準五、 委托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及支付方式5.1 委托工程價款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第1種: 委托工程總價按照雙方確認的概(預)算金額包干,該委托工程總價為固定價,除本合同有明確規定外,該合同總價不作調整或改變。第2種: 委托工程總價按照雙方確認的概(預)算金額暫定,最終按照實際工程量結算,但,電器電料單價按照雙方確認的概(預)算材料清冊所報單價結算不作調整或改變;結算價經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確認(其中委托方按照第 項方式確認結算價)后,作為本合同最終價格。 委托方自審。 委托方委
4、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價。 委托方授權由受托方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價。5.2 取價依據: (1)經雙方確認的最終設計文件(包括圖紙、概算及材料清冊)(2)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版本號: 2008年版)(3)河南省建筑和裝飾工程綜合基價(版本號: 2002年版)(4)電力建設工程概(預)算定額(版本號: 2008年版 ) (5)配套及后續調整文件5.3 結算與支付方式: 概(預算書出具后7個工作日內,委托方按5. 1條約定的委托工程價款向受托方一次性支付。受托方根據相關合同約定的方式代委托方向工程實施單位支付相應價款。 委托工程價格調整方式:以合同約定的價格月份對應河南省造價管理部門發布
5、的信息價格為基準,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超過+3%(含3%)的情況下,雙方約定,調整其超過幅度部分要素價格。 路面修復、路面賠償和綠化賠償費用應據實調整。六、委托工程接電期限6. 1 經雙方協商,在雙方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各自職責之下,受托方應促使工程實施單位在委托方支付概(預)算金額且具備施工條件后 日內確保委托工程具備送電條件。6.2 委托方的受電工程在接電前必須具備受電條件主要包括:(1)受電工程檢驗合格;(2)有關資料、啟動方案己交供電部門審核、同意;(3)現場圖紙、規章制度、操作方案、事故預想方案齊全;(4)電話、通訊通暢,可與調度機構聯系;(5)安全用具、消防用具己配備到位;(6)所有設
6、備銘牌都己正確命名;(7)相關雙方簽訂供用電合同。七、委托工程質量7. 1受托方應督促工程實施單位妥善履行相關工程合同項下的義務,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國家驗收標準。八、 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8.1 委托方的權利8.1.1 有權對受托方履行委托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提出意見和建議;8.1.2 有權了解受托方履行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8.1.3 有權在受托方選擇工程實施單位前,書面提出相關限制性要求(如:工程實施單位的資質要求);8.1.4 有權知曉受托方選擇的工程實施單位的名稱及其基本情況;8.1.5 有權知曉委托工程建設進展情況;8.1.6 有權知曉委托工程所采購的相關設備、材料的品牌、型號
7、、規格等;8.1.7 若受托方選擇的工程實施單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電監會規定的,委托方有權要求受托方更換相關 工程實施單位。若受托方拒絕更換,委托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撤銷委托。8.2 委托方的義務 根據受托方的要求,及時確認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概(預)算的確認、設計或設計變更的確認、項目前期的市政、綠化、交通、管線等相關設施的搬遷、賠償及修復等,費用資料的確認、結算價款的確認等); 根據概(預)算金額向受托方及時支付概(預)算款項; 積極配合受托方完成相關委托事項;8.2.4 做好施工所必備的相關工作,以及本工程沿線相關設施的搬遷、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 8.2.5 施工過程中,如
8、影響到對市政、綠化、交通、管線等相關設施,委托方應配合受托方前往相關職能部門或單位辦理手續。8.2.6 應在接電前完成與受托方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工作。 8.2.7 積極辦理委托工程資產移交手續。 8.3 受托方的權利: 有權在委托方授權范圍內履行相關委托事項; 在確定工程實施單位后,有權代表委托方以受托方名義與相關工程實施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8.4 受托方的義務 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供電監管辦法等相關電監會規定,審慎選擇工程實施單位,并將所選工程 實施單位的基本信息向委托方公開。 應對委托工程的實施,包括規劃、設計(及設計審查)、監理、設備、材料、施工、驗收等進行監督 和管理。 應及時向委托方提
9、供辦理相關手續所需的詳細資料清單。 應在本合同規定的接電期限內,督促相關工程實施單位完成工程的勘察、設計、設計審查,設備和材料采購及工程施工等工作,并及時組織驗收,直至工程具備送電條件。 應負責委托工程實施的全過程管理,包括現場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資金管理、進度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8.4.6 必須按文明施工有關條例進行工程管理,確保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督促施工方做好現場維護。8.4.7 應負責竣工驗收并按國家規定編制必要的竣工資料,對本工程有關資料、啟動方案進行審核。 8.4.8 應在接電前完成與委托方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工作。 九、 變更9. 1 若因委托方原因造
10、成委托工程變更,委托方應及時通知受托方,由受托方及時通知相關工程實施單位。如確實對相關工程實施單位和/或受托方造成損失的,委托方應對該損失予以補償。十、違約責任10. 1 本合同簽約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以相對方遭受的直接損失為限。10.2 若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委托工程停工、窩工、工程拖期則由委托方負責,相關工程實施單位或受托方有向委托方提出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并可將工期相應順延。10.3 若因受托方原因委托工程未能在本合同中規定的日期具備送電條件,委托方有向受托方提出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若因委托方原因未能按期接電的,接電期限相應順延
11、,且受托方有向委托方提出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10.4 若委托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全額支付概(預)算價款的,相關工程實施單位有權暫停實施本工程,接電期限應順延,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委托方承擔。若委托方逾期向受托方支付概(預算價款超過1個月,受托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且相關工程實施單位亦有權解除相關工程合同。這種情況下,委托方應根據概(預)算金額支付工程已經實施部分的費用,并賠償由此造成受托方和/或工程實施單位的全部損失。10.5 因遇施工阻撓、不可抗力、政府原因和合同當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雙方均無責任,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另行商定工期并簽訂補充協議。十一、雙方代表11. 1 委托方指定
12、為委托方代表。凡本合同有效期內委托方要求更換其代表的,應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受托方,受托方未接到書面通知的,該變更對受托方不發生法律效力。11.2 受托方指定 為受托方代表。凡本合同有效期內,受托方要求更換其代表的,應提前3個工作日 書面告知委托方,委托方未接到書面通知的,該變更對委托方不發生法律效力。十二、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12.1 本合同的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沒有規定的,執行行業慣例。12.2 凡本合同履行過程發生之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如下第1、2種方式解決: (1)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并依照其仲裁申請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三、本合同的生效13.1 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執壹正 副,受托方執壹正 副。13.2 經簽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司章即生法律效力。13.3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訂補充條款。若新簽訂補充條款與原條款有矛盾或抵觸之處,以補充條款為準。十四、特別約定 (以下無正文)委托方(章): 受托方(章):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 簽署時間:年月 日 簽署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