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基礎工程公司基坑工程施工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基坑工程施工的管理規定為了確保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特對公司承擔的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做管理規定如下,望各項目部嚴格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第一條 項目部機構設置項目部在進行基坑工程施工時,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和基坑監測人員,安全員負責監督嚴格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制止和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必要時,報告公司。第二條 勞務隊選擇管理(一)所選擇的專業施工勞務隊必須應能和公司長期穩定合作。具有能勝任擬承擔施工任務的機械設備、技術人員和充足的技術工
2、人及勞務人員,具有在本公司完成過類似工程規模和難度的施工業績,各方評價良好,無不良施工記錄。 (二)項目部選擇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隊,應報公司工程主管副總批準備案后方可進行施工。當不具備上述要求時,須由公司和項目部共同對該勞務隊進行考察評價,必要時進行試施工,經檢測評價確認具有完成施工任務的能力時,方可按上述要求選用。第三條 設計方案的實施(一)與方案實施有關的人員須掌握方案所涉及的標準和規范要求,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設計方案,復核現場實際環境條件,組織進行支護方案論證、設計交底和會審,編制施工方案,進行書面交底和必要的培訓。 (二)工程施工必須按照設計方案所確
3、定的施工工藝和方法進行施工,若發現設計方案存在疑問,及時與設計人員溝通、協商解決問題,但未經設計人員同意,不得隨意改變設計方案所確定的各種等定量參數和數據。也不得隨意改變其控制允許誤差和標準。土方開挖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方案中所確定的工況和開挖分區(段)、深度、順序并與基坑支護、降水、檢測、監測協同進行,嚴禁改變開挖分區(段)、順序、和超挖等違規違章作業,禁止在支護構件(含所用材料)未經檢測和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情況下開挖土方,禁止降水未達到設計要求的情況下開挖土方。(三)基坑工程支護結構構件須嚴格按照構造要求進行施工,特別是采用非均勻、分段配筋護坡樁鋼筋位置、鋼筋錨固和搭接長度、錨固構
4、件筋體位置居中、腰梁的焊縫及連結、構件之間的連結構造等必須確保滿足設計要求。(四)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地質條件、水文條件、周邊環境情況等與方案不符,須立即通知設計人員。第四條 監測和錨固構件實驗(一)基坑工程施工時,無論有無第三方進行監測,項目部須根據設計方案,制定詳細的基坑監測和巡視方案報公司批準,并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和人員,按照批準的方案實施監測和巡視。監測人員對監測結果應認真進行記錄和統計分析,對巡視情況進行認真記錄,在監測和巡視發現問題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當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在安全域內時,項目部應每周將監測和巡視結果報公司,當監測數據超出報警值或出現險情,項目部須報告公司確定處理方案并
5、按公司臨時確定的周期報送監測和巡視結果。(二)基坑工程所采用的錨固件(錨桿、錨索、土釘等)在進行施工前應進行基本試驗,根據試驗結果對其錨固長度進行調整,錨固件施工的長度應按照調整后的長度進行施工,施工時應按照規范要求進行驗收試驗。第五條 環境情況控制(一)對基坑工程場地的周邊環境和排水情況做詳細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施工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并制定相關控制措施。(二)對基坑周邊環境和排水情況調查時,要考慮其在基坑開始施工直至基坑回填完畢的時間段內,對基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影響。(三)基坑工程施工時,應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和規范要求對周邊環境進行控制,尤其是要嚴格控制周邊超載值,嚴格控制給排水管道、溝、河
6、、池、溏、施工現場水源、排水等泄露。嚴格控制基坑降水水位與設計方案中的工況條件相符。(四)基坑工程施工時,應采取必要的隔離、防護、警戒、疏導措施,營造良好的施工環境,保證施工安全。第六條 基坑工程施工應根據設計方案的要求選用設備設備狀況應完好、滿足工程施工需要和安全生產要求,嚴禁使用設備帶病作業;檢測計量設備、儀表、儀器要保證精度。第七條 應急措施項目部須根據設計方案和工程實際情況,針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根據預案配置必要的資源和人員,對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保證隨時能有效地采取各種應急措施。第八條 檢查項目部必須建立基坑工程檢查制度,根據制度對施工的技術管理、方案執行、工藝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進行檢查,公司根據需要組織不定期的檢查,以確保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第九條 技術總結基坑工程結束時,項目部需向公司提交技術總結,其內容至少要包括:工程概況;項目班子設置;施工情況綜述(含基坑降水、變形、錨固構件錨固力實測值與理論值的符合情況);施工進度;天氣、環境條件變化等情況;觀測數據、統計分析結果及曲線;錨固構件試驗數據;每日降水的基坑抽水量、井的運營數量和時間、水位;投入的設備和人員數量及效率;勞務隊評價;經驗、教訓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