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力工程公司電廠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獎懲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施工現場安全獎懲管理規定1 目的為了促進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體現安全管理“獎優、罰劣”的原則,激勵先進,鞭策后進,達到共同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規定。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項目部所屬各專業化公司、外協隊以及現場所有職工。3 引用文件3.1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國家電網公司2003.07。 3.2 XX電力股份有限公司XX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獎懲管理標準 4 職責 4.1 項目部安全保衛部負責安全獎懲
2、管理制度的執行監督工作。4.2 各級安全監察人員負責安全獎懲制度具體執行工作。5 具體內容5.1 凡在安全施工(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安保部按照省電力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辦法,授予榮譽獎和物質獎。5.2 凡在施工(生產)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危及他人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并采取了緊急措施,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者,給予一次性獎勵100300元。5.3 在勞動保護方面有重大發明,技術改進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有實效者,按照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5.4 在發生事故時,對防止事故擴大和減少損失的有功人員,根據情況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5.5 各施工單位(包括外協隊)為
3、施工人員配備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不得隨意降低標準,否則對單位的主管領導(包括外協隊隊長)進行罰款500元的處理。5.6 各級安全監察人員負責對違章作業行為的制止及處罰工作,安全執法人員要文明執法,按規定執法。5.7 各施工單位對安全執法人員的規范性執法行為應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正常的執法活動。如對執法有爭議可向項目部安全保衛部主任反映,由安全保衛部主任協調解決。5.8處罰的原則:由于管理單位負有管理責任,對違章行為應在本單位的控制范圍之內,所以處罰的原則是“對單位(專業公司、外協隊),不對個人”,但要將違章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及違章事實進行詳細記錄。至于違章單位的
4、內部處罰,由各單位自行控制。5.9 具體的處罰規定 有以下違章之一者處以50元罰款1) 進入施工現場,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帽帶、不正確佩帶上崗證者。2) 穿高跟鞋、穿涼鞋、拖鞋、裸背、長發披肩進入施工現場。 有以下違章之一者處以100元罰款1) 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2) 酒后進入施工現場。3) 非電工私接電源或拆裝電器設備。4) 閘刀型電源開關帶負荷接線。5) 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未經漏電保護器。6) 使用的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絕緣手套。7) 值班人員未及時對現場施工照明停送電,造成工作光線昏暗或白天長明。8) 現場配電箱、盤門不關閉。9) 使用單項兩孔插座代替兩項三孔插座。10) 電
5、源線、電焊機二次線經過道路無可靠的保護措施。11) 在帶電設備附近有可能造成觸電的位置,使用鋼圓尺進行測量。12) 電焊機二次線接頭銅芯裸露,未包扎絕緣。13) 用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或吹掃衣著。14) 將點燃的焊、割炬掛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照明用。15) 高空作業不穿軟底鞋。16) 高空作業未按規定要求系掛安全帶。17) 高空作業的工器具不系保險繩,無防墜落措施。18) 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19) 高空作業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時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者。20) 高處作業使用撬棒時雙手施壓。21) 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安全網內休息或倚坐欄桿。22) 擅自穿越
6、安全警戒區。23) 在不合格的腳手架或不牢固的構件上工作。24) 上下爬梯或特殊腳手架時,未仔細檢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25) 使用不規范的梯子或損壞嚴重的梯子,或梯腳無防滑措施。26) 兩人在一個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兩檔上。27) 上下梯子時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28) 站在石棉瓦、油氈、葦席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29) 操作大型機械人員在駕駛室內打毛衣、看報紙、雜志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擅自脫崗。30)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時起吊或歪拉、斜吊。31) 氧氣、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無安全措施起吊。32) 帶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墊起吊。33) 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34)
7、 跨越或手扶正在運行的卷揚機及設備的鋼絲繩。35) 操作鏈條葫蘆時,站在葫蘆的正下方。36) 廠內機動車行駛時,違章帶人。37) 轉動機械的操作人員在工作時帶手套作業。38) 使用砂輪機、車、鉗、鉆等切割機械不戴防護眼鏡。39) 運行中將轉動機械的防護罩打開,將手伸入遮攔內、帶手套或用布棉紗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檢查維修等。40)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41) 施工電梯運行時,電梯門或層間門不關。42)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區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穿帶鐵釘的鞋。43) 進入易燃、易爆區的機動車輛排氣管未加設防火罩。44) 不
8、及時關閉氧氣、乙炔閥門就離開工作崗位。45) 施工現場明火取暖者。46) 打錘時帶手套或揮動方向對著人。47) 施工現場自行車、摩托車不停在指定區域隨便亂放。48) 現場設備開箱后,未及時回收整理或用箱板當腳手板使用。49) 掉在安全網或防護棚內的雜物,在收工前未及時清理。50) 高空拆摸未按“安規”要求進行,運到地面的摸板堆放雜亂,用鋼摸板做腳手架或墊路。51) 配電盤、電源箱非防雨型臨時開關箱等配電設施無可靠的防雨設施。52) 一個開關控制兩臺及以上電動設備。 有下列違章之一者處以200元罰款1) 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者進行帶電作業。2) 將電源線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3) 電器
9、設施接線時先拉電源端,后接負荷端,無可靠措施。4) 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或使用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熔絲。5) 在金屬容器或坑井內工作時,金屬容器無可靠接地或將行燈變壓器帶入金屬容器內或坑井內。6) 高處作業隨手拋擲工器具、消防性材料等物件。7) 在高處進行追跑、打鬧、打架等。8) 不按規程、規定拆除腳手架,拆除時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9) 擅自搭設腳手架。10) 憑借欄桿、腳手架或瓷件起吊物品。11) 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起吊及非特種工從事特種作業的。12) 吊物捆扎、吊裝方法不當,再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13)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作業。14)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有浮物時起吊。15
10、) 起吊鋼板、管子、毛竹、鋼材等較長易滑構件時,采用兜吊的方式。16) 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未栓牢固的溜繩。17) 將雙鏈條葫蘆拆成單鏈條使用。18) 使用卷揚機卷板時,板上站人。19) 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20) 攀爬鋼結構立柱,斜撐或橫梁行走,無可靠的防墜落措施。21) 搭乘載貨吊籠。22) 無證操作、駕駛各種機動車輛。23) 氧氣、乙炔皮管混用。24) 高處電火焊作業,對下方的設備不采取防火隔離措施或周圍有可燃物不清理。25) 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對盛過油的容器施焊。26) 高處清理垃圾時拋擲阻塞通道。27) 隨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內、廠房內、機械設備等處
11、大小便。28) 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29) 在電纜溝、隧道、夾層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行燈電壓超過36伏。30) 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的地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于12伏。31) 使用220伏及以上電源作為照明電源,無可靠的安全設施。32) 在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外無專人監護。33) 電焊機外殼無接地保護。34) 鍋爐房、汽機房內電火焊線、電源線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亂、過通道無保護措施。35) 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36) 電氣安裝工器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定期試驗。37) 流動電源箱無漏電保護器或失靈。38) 現場使用不規范的流動電源箱、刀閘、電
12、源板。39) 流動電源箱的電源線未經固定配電盤的漏電保安器。40) 出庫的電動工具、機械不符合安全標準規定(沒有合格標識)。41) 腳手架搭設后未經有關部門驗收掛牌后就使用。42) 腳手架未按標準敷設或有探頭板未綁扎牢。43) 腳手板有蟲蝕、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質量不能滿足高空作業要求。44) 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處未裝設防護欄桿、未設防護立網。45) 高處危險作業的下方未搭設牢靠的安全網。46) 防護隔離層、安全網搭設不牢固、不可靠。47) 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區域的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48) 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圍欄或夜間無警告紅燈。49) 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13、。50) 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四周無安全警戒線。51) 腳手架上堆放的物品超過其承載能力。52) 高處作業臨空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53) 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更換或工作完畢后又不及時回收。54) 在有粉塵、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未設防塵或通風裝置。55) 鍋爐房、汽機房各層供氧、乙炔集中布置點無防火罩。56) 易燃、易爆區域使用普通電器。57) 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消防器材配備不齊,不符合消防規程的要求,無警示標志。58) 消防器材不定期檢驗。59) 現場消防通道不暢通。60) 焊接作業使用的擋風帆布不防火。61) 起重機械制動、信號裝置、顯示裝置
14、、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6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工器具或未按規程要求定期檢驗。63) 吊掛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時間較長,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栓在起重鏈上,未在重物上加保險繩。64) 機械轉動、帶電部分無保護罩。65) 施工電梯、吊籠帶病運行或超載。66) 建筑材料不按規定卸車、存放。67) 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68) 安排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69) 違反職業禁忌癥的有關規定,安排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70) 不顧職工身體實際狀況,強令工人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71) 違章指揮、默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在沒有可靠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狀態下施工。7
15、2) 班組長或施工負責人班前不進行安全交底,無交底記錄。73) 施工負責人、審批者不按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要求填寫、簽發安全施工作業票。74) 進行違章處罰或事故處罰時,干預安監人員秉公執法迫使降低處罰標準(或免于處罰)的責任者;對工作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未發現或發現后不制止、不糾正或不進行處罰和教育的責任者。75) 對新入廠人員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即安排上崗的單位或個人。76) 施工班(組)安全活動日,班前交底,無內容、無記錄或無故不活動。77) 各級領導抓安全工作責任不到位,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任務的時候,未做到安全工作“五同時”(扣罰有關負責人)。78)
16、 施工(生產)項目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未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即開工的(扣罰項目部該項目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79) 班(組)長在每項工程施工前,未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和作業環境安全交底,(扣罰責任班長)。80) 重大和危險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扣罰該項工程施工和技術負責人員)81) 橫向職能部室未認真履行安全職責,(扣罰部室負責人)。82) 項目部組織召開各種安全會議,無故不參加者,扣罰責任人。83) 安監人員監察不到位,不認真檢查安全隱患,對違章、違紀現象不制止或不按規定進行處罰者(扣有關安監員)。84) 對圍攻、阻撓、謾罵安監員執行公務者(扣罰有關責任人),對情節惡劣者給予行政
17、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處以500元罰款1) 隨意移動、損壞、拆除安全文明施工設施或移作他用。2) 造成高空落物的責任者。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空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設明顯警告標志并不予及時恢復。4) 非起重機司機操作起重機。5) 起吊超過額定負荷的吊物且無措施。6) 施工電梯強行進入或人貨混裝。7) 隨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8) 壓力容器、鍋爐水壓實驗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作業。9) 發布違章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施工。10) 無視安全保衛部門警告,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11) 對工人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
18、員擬訂的反裝置性違章,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12) 不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13) 無視現場規章制度建設,現場規章制度不健全。14) 招用未經資質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的包工隊,違反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將主要工程分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外包隊伍。15) 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及帶電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項目,未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未指定監護人或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火,未辦理動火工作票,施工人就組織施工。16) 施工項目無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17) 經批準的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措施有錯誤或缺陷,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寫者負直接責任。18) 施工負責人擅自
19、更改經批準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業票。19)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當,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如領導安排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火焊或氣割等工作。20) 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時,進行高空露天作業,或霜凍、雨雪天進行高空作業無防滑、防跌措施。21) 工作點風力達五級時,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或風力達到六級以上時進行起吊作業,或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或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見(聽不見)指揮信號時進行起吊作業。22) 安排或默認不具備相關的安全知識、不會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員在易燃、易爆區工作。23) 在易爆物品及主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
20、,下方無監護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24) 各施工單位領導沒有及時安排對文明施工區域進行清理。25) 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或安全設施。26) 默認機械設備未按計劃檢修,帶病進行。27) 決定讓設備帶病進行,超負荷運行,必須超負荷運行時應有安全措施。28) 發生事故(未遂事故)后不及時組織并主持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29) 不充分支持安全保衛部門、安監人員履行職責。 對酒后登高作業者處以500元罰款。6 附錄6.1 成品二次污染處罰規定6.2 其他處罰及事故處罰規定附錄6.1:成品二次污染處罰規定1 目的1.1 為了進一步規范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加強對施工成品的保護工作
21、,加大對成品保護的管理力度,把二次污染納入違章范疇,形成“做文明人、行文明事”的良好企業文化,特制定二次污染違章處罰條例。2 使用范圍2.1 本條例適用于項目部對所有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3 職責3.1 安全保衛部、工程管理部門負責項目部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監督管理。3.2 各單位負責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的具體工作。4 具體內容4.1 因二次污染違章要追究違章者本人的責任。4.2 對常見的二次污染違章行為的處罰規定1) 常用起重鋼絲繩、腳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平臺拖拉,罰款200元/人。2) 起重用鋼絲繩與其他物件直接發生磨擦,罰責任單位200元。3) 起重用鋼絲繩生根對生根部位造成損害,罰責任
22、單位200元。4) 電、火焊作業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誰使用誰負責),罰款200元/人。5) 電焊線接頭不符合要求,對其他物件造成損害,罰款200元/人。6) 工器具放置時對其他物件造成損害,罰款200元/人。7) 拖運的材料、設備在無保護情況下可能對其他物件造成損害,罰款200元/人。8) 把電纜橋架當梯子、平臺或移作它用,罰款300元/人。9) 施工完工后,包裝材料、廢鉛絲等未及時清理,500元/人。10) 油漆、粉刷等作業未采取防漏、滴措施,罰款500元/人。11) 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罰款200元/人。12) 污染或損壞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墻面,罰責任單位500
23、元。13) 隨意在設備、物件上動用電、火焊作業,罰款500元/人。14) 在地面上無隔離攪拌混凝土等建筑、保溫材料,罰款500元/人。15) 使用消防設施后,殘留物未及時清理,罰款200元/人。16 )電焊作業焊渣不清理,罰款200元/人。17) 腐蝕藥品(酸、堿等)管理使用不當,罰款200元/人。18) 保溫作業未采取防散落措施,罰責任單位500元。19) 隨意大、小便,罰款100元/人。20) 在設備及物件上亂涂亂畫,罰款500元/人。21) 踩壓已保溫好的構件,罰款500元/人。22) 踩壓小口徑管道及盤柜,罰款200元/人。23) 在完工的地面、平臺上無保護搭設腳手架,罰責任單位500
24、元。24) 隨意開、挖孔洞,罰款500元/人。25) 使用梯子時可能造成墻面等物件損壞,罰款200元/人。26) 任意拆除損壞已完成的盤內接線,罰款500元/人。27) 施工水泥(水磨石)地面時無防濺措施,罰款100元/人。28) 對已安裝好的門窗及玻璃造成損壞,罰款500元/人。29) 沖洗地面造成設備、其他物件污染,罰款200元/處。30) 未經清理進行構件、設備安裝,罰款100元/人。31) 任意傾倒生活、工業垃圾,罰責任單位500元。32) 車輛行駛或停留時壓壞排水溝道、地下構件和不承壓路面,罰款200元人。33) 未經批準在施工現場搭設臨時工棚,罰責任單位500元。34) 清掃地面時
25、造成墻面、設備污染,罰款100元/人。35) 機械設備安裝、檢修、保養時,污垢油水對其他物件造成污染,罰款200元/處。附錄6.2:其他處罰及事故處罰規定1 發生死亡或超過30萬元的其它安全事故,取消責任單位三個月和全項目部當月安全文明施工獎,并對事故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罰款。2 發生重傷事故或直接責任損失超5萬元的其它安全事故,扣專業公司安全員和專業公司主任當月安全文明施工獎。3 月發生指標內輕傷事故和經濟損失5000元以下的其它安全事故,每次扣單位1000元,發生指標外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50000元的其它安全事故,每次扣單位2000元。發生嚴重未遂事故的,由安全保衛部提出,報主
26、管生產施工的經理批準,每次扣1000元。4 發生輕傷以上事故未按規定立即上報公司和上級部門(或隱瞞不報),扣罰專業公司主任和專職安全員各500元,扣單位5000元。5 分包隊伍進廠時,未經安全保衛部門進行安全資格審查或未經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試不合格)就進入現場施工,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分包隊伍各處罰500元。6 分包隊伍施工前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未對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不配給施工人員安全防護用品(具)扣罰包工隊長500元。7 接到項目部下發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通知單”,未按要求及時整改隱患的單位,扣罰單位主管施工的項目領導200元,單位每次扣500元。對重復下達的安全問題通知單不按期整改的扣1000元。8 月累計違章次數5人次的單位,扣其全月安全文明施工獎50%,10人次及以上的單位扣全月安全獎。備注:1 在施工現場出現違章現象而被甲方或監理公司給予罰款的單位或個人,除交納甲方或監理公司的罰款外,項目部將給予同樣數額處罰。2 在施工現場因單位或個人違章、違紀,對本公司造成不良形象的將給予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