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樞紐三通一平及導流洞工程砂漿砌石施工監理實施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總 則1.1 本細則依據SL529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范、GB50203-2002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JTGF80/12004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土建工程、設計圖紙等工程技術文件、施工合同及有關的技術規程、質量標準及驗收規定編制。1.2 本細則適用于XX水利樞紐三通一平及導流洞工程漿砌石砌筑。1.3 除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外(此規定必須是符合現行規程、規范的),其他關于砌石材料開采、施工進度計劃申報、施工質量檢驗等,應
2、結合相應的監理細則執行。2 開工許可證申請程序2.1 承建單位在砌筑工程現場施工放樣前15天,將放樣施測計劃報告監理部批準。1) 施測項目概述(包括引網的控制點,軸線及主要構筑物軸線,業主單位提供的有關基準資料)。2) 施工放樣技術說明書(包括平面、高程測量控制網的設置與校測,施測方案與技術要求、計算方法和操作程序等)。3) 測量儀器設備的配置、檢驗和校正。4) 測量專業人員的配置與組合。5) 施測進度計劃。6) 測量保護措施。7) 數據記錄及整理制度。在施測前應依據技施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預先算出各部位、各高程控制點的坐標參數,以便放樣施測時控制和校正。2.2 砌筑工程砌筑開工前,承建單位應將
3、測量控制網及放樣測量成果以及相關計算資料報送監理部審核。監理工程師將對報送進行校核和認證。2.3 砌筑工程砌筑開工之前,承建單位應按合同文件、技術規范和技施設計要求完成現場原材料,砂漿配合比等試驗成果資料報監理部備案。2.4 承建單位應在砌筑工程開工前28天,向監理部報送詳細的施工措施計劃。計劃內容應包括:1) 工程項目概況(包括申請開工的分部、單元工程項目、設計和合同工程量,砌筑部位平面、剖面圖等);2) 施工布置、運輸方式及場內道路規劃;3) 材料堆存與供料平衡計劃;4) 原材料的加工生產工藝與生產規劃;5) 施工程序(包括砌筑的段劃分,底面及墻面的砌筑、碾壓);6) 施工進度(包括工期安
4、排、典型作業循環時間、分期砌筑形象、砌筑強度與分區、段累計砌筑工程量,完成工程等);7) 施工方法(包括垂直、水平運料方式,砌筑施工工藝,岸坡和分區,段按頭、按縫、施工縫與結合面特殊部位處理,必要時報送特殊條件的砌筑方法);8) 施工機械的配置與勞動組合;9) 砌體保護措施;10) 質量控制措施(包括掛牌施工、配料計量、質量控制點設置、工程質量抽檢、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及驗收等);11) 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措施;12) 監理部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2.5 上述報送文件連同審簽意見一式三份,經承建單位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監理部審閱后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二份或另行發文批復。批復意見
5、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已審閱”及“修改后重新報送”四種。2.6 除收到的批復意見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即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部將于接到承建單位申請后的48小時內開出相應工程項目的開工許可證。2.7 如承建單位未能按時向監理部報送開工申請所必需的文件和資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若承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監理部審簽意見或批復文件,可視為已經報批審閱。3 施工過程監理3.1 施工期間,承建單位應做好施工測量工作,其內容主要應包括:1)砌筑工程開工前,必須校測軸線、各重要建筑物的邊界位置、澆筑砼和砌筑范圍。施工過程中
6、,應對各分區的邊界范圍進行控制或監測。2) 隨施工進展定期進行砌筑體縱、橫斷面的測量,計算出已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3) 每個施工階段結束時,應即時測繪完成建筑物部分的縱、橫斷面的測量,計算出已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4) 每一個分部工程完工,應立即測繪平面,縱、橫斷面圖,其比例尺不應小于施工詳圖所采用的比例。3.2 施工期所有測量記錄,計算成果和測繪圖表,特別是隱蔽工程的資料,均應及時整理、校核、分類、整編成冊。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單位將上述資料和地面控制網點全部交業主單位。3.3 砌筑,必須在基礎開挖、清理、處理,岸坡處理及隱蔽工程完成后,經質量檢驗合格并報監理工程師認證后,方能進行。3.
7、4 砌筑施工中,在砌筑上層時,應在下一層驗收合格并經監理工程師認證后,方能進行。3.5 承建單位應加強對現場施工管理,保證工序銜接、流水作業、層次清楚、層面齊整、搭接密實、均衡上升。嚴格執行規程規范及砌石規定,不準違規操作。如發現違規行為,應停工整頓。3.6 承建單位應選派有經驗的施工監督人員在料場和施工現場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并與監理工程師密切合作,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提供必要的資料。3.7 承建單位應按規范要求的數量和方法對砌體進行檢查。當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也可指示承建單位對某些部位進行檢查。對于經檢查達不到合格的原材料或砌筑區,承建單位應按監理工程師指示進行返工或補救處理。3
8、.8 汛期施工,承建單位要做好砌體過水保護設計,并在過水保護設計實施的28天前,將保護措施及施工方案報送監理部批準。被淹的砌筑體的修補施工方法、范圍、計劃應報監理部批準。3.9 不應在砌筑工程砌筑斷面內的岸坡上卸料堆存棄料。特殊情況下必須卸料時,應報經監理部批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岸坡和卸料場地保護和處理。3.10 施工期間,承建單位應在每月監理列會之前向監理部報送當月施工月報,其內容應包括:1) 施工情況,包括開工部位的分部工程、單元工程、施工的區、段斷面控制情況。2) 施工程序與工藝,包括各部位原材料來源、品質參數,結合面、接縫、接頭處理、配料計量以及施工作業中的主要存在問題改進措施。3)
9、 施工作業進度,包括分部、單元工程完成數量、工程量,施工強度、機械設備投入與配置、勞動力組合和投入、主要材料耗用以及與計劃比較情況等。4) 當月施工質量及質檢情況,分部及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情況。5) 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處理情況。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3.11 承建單位應按照施工技術規范和經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按章作業、文明施工。如因客觀施工條件變化需要變更措施計劃需先報監理部批準后實施。3.12 對于施工中出現不符合設計要求和違反施工規范的現象,監理工程師有權采取口頭違規警告、書面違規警告、停工整頓,直至返工。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合同責任,由承建單位承擔。4 施工質量控制4.1
10、砌筑工程砌筑質量控制以工序控制為主要手段,在施工中重點檢查以下項目是否符合要求。1) 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質量和膠結材料的質量;2) 砌體與基礎連接部位及縱、橫向接縫的處理;3) 砌體的干密度、孔隙、膠材比;4) 砌體的砌筑斷面控制情況;5) 砌體的輪廓尺寸及表面的平整度。4.2 砌體砌筑所用原材料質量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設計質量要求,達不到質量要求的,不允許砌筑。對于已運至砌筑現場的不合格材料,承建單位的施工員、質檢人員和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卸料,已砌筑的砌體和砼必須挖出并運出施工現場。4.3 砌筑工程砌筑前,按規范應先濕潤基礎表面,后鋪設一層35cm水泥砂漿,鋪設面積、砂漿強度應與砌筑強度和施工進
11、度相適應。4.4 砌筑石料,應在場外逐個檢查,將表面的泥垢、青苔、油污及附著的灰渣等沖刷清洗干凈,并敲除較軟弱夾層、薄邊、尖角。砌筑時,石料必須保持濕潤狀態。4.5 砌體接縫均應按規范要求鑿毛、清洗干凈、鋪漿處理。4.6 砌筑工作面終凝以后,若需繼續砌筑,應待砼或砂漿強度達到2.5Mpa以上時,將接觸面按工作縫處理后再施工。4.7 砌筑時,粗細石料鋪砌應均勻,不得發生大塊石集中,防止架空現象。塞縫片石不得超過砌體體積的10%。4.8 砌筑所用砂漿應鋪料均勻,防止縫間隙被骨料架空,石塊間豎縫要滿足規范要求振搗密實。混凝土、砂漿砌石分別采用混凝土和砂漿振搗泵作用半徑的1.5倍,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證砌縫振搗密實。4.9 砌石的施工順序,應先砌面石,后填腹石,均衡上升。4.10 每完成一個工序、單元工程后,承建單位應及時填寫工序、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表,報監理工程師抽查確認,作為分部工程質量等級評定的基礎資料。5 其 他本細則中未列出的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檢驗標準,按有關規范、規程、規定和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