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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水電站工程施工安全違規處罰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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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水電站工程施工安全違規處罰細則.doc

1、一級水電站工程施工安全違規處罰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總則1.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處違章作業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避免和減少各類人身傷害事故,營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圍,特制定本實施細則。1.2 施工承包商應把反違章作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點,克服以包代管,只管不罰的現象,不斷加強安全教育,規范員工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提高員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識和“三不傷害”的能力,促使員工自覺遵章守紀。1.3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從事xx一級水電站工程建設的監理

2、、施工、運行及管理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1.4 本細則由監理、承包單位在工程管理中對施工承包單位進行監督和執行處罰,對個人罰款由施工承包商代繳,從工程結算款中扣除。1.5 本細則于發布之日起執行。2、違章的分類2.1 作業性違章:指在基建施工中,員工個人不遵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其主要責任是個人。2.2 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管理規定的一切不安全狀態,其主要責任是管理人員、設備(或設施)的主人或直接領導。2.3 指揮性違章:指各級領導直至施工負責人,違反安全法律、法規、

3、法令和保證人身設備安全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其主要責任是指揮者本人。2.4 文明施工違章: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電力建設文明施工規定的一切不文明行為,其主要責任或是指揮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應在事實調查清楚的情況下確定。2.5 二次污染違章:是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規程、規范,隨意性野蠻施工,或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經造成對已形成的勞動成果損壞或污染的行為,其主要責任是作業者本人或施工負責人。3.查處違章的主要原則3.1 反違章要堅持重獎重罰的原則,查禁違章罰款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不得隨意降低罰款標準,要堅決杜絕“說情風”,做到實事求是,嚴格執法。3.2不論

4、因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或指揮性違章發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樣重視,將未遂當已遂對待,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教育有關責任人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3.3 對安全設施、裝備等不能滿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交底的施工項目,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并向有關上級領導報告。3.4 施工中有了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領導不予以安排,產生的裝置性違章演變為指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的責任者是違章指揮者本人,但作為下屬,明知是違章指揮而不抵制,也應負同等責任。3.5 對在一個月內重復違章的人員,可視情節的輕重加倍處罰,并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重新進行安全學習,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4

5、、違章處罰標準 4.1 作業性違章: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每人每次罰款100元:4.1.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帶,坐、踢安全帽;4.1.2 進入施工現場穿高跟鞋、露腳指的涼鞋、拖鞋及裙子、短褲、背心或裸背、長發披肩進入施工現場;4.1.3 酒后進入施工現場;4.1.4 隨意移動、損壞、拆除安全設施或移作他用;4.1.5 非電工私拉亂接電源;4.1.6 將電源線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4.1.7 使用手持電動工具(電鉆、電動扳手、電錘、磨光機、砂輪機等)或建筑電動機械(潛水泵、打夯機、磨石機、無齒鋸、木工機械等),未經漏電保安器;4.1.8 將點燃的焊、割炬掛在工件上或地面上

6、,或作照明用;4.1.9 高處作業未按規定系掛好安全帶,或使用破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帶;4.1.10 高處作業隨手拋擲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4.1.11 高處作業的工器具不系保險繩、無防墜落措施;4.1.12 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4.1.13 在高處作業時嘻戲、追跑、打鬧、打架等;4.1.14 沿繩梯、鋼爬梯、腳手架立桿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攀爬鋼結構立柱、斜撐或在橫梁上行走,無可靠的防墜落措施;4.1.15 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安全網內休息或倚坐欄桿;4.1.16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線;4.1.17 無視安全環境,在高邊坡下,高空作業區內休息、睡覺的;

7、4.1.18 在不合格的腳手架或不牢固的構件上工作;4.1.19 不按規程、規定拆除腳手架,拆除時上下層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4.1.20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經批準拆除上述設施但未設明警告標志以及未及時恢復;4.1.21 非專業搭架工進行搭、拆腳手架;4.1.22 使用不規范的梯子或損壞嚴重的梯子,或梯腳無防滑措施;4.1.23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起吊物件;4.1.24 搭乘載貨吊籠;4.1.25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4.1.26 起重工作業無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盲目指揮;4.1.27 操作大型機械人員在駕駛室內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打毛衣、看報紙雜志等活

8、動,或擅自脫崗;4.1.28 非起重人員指揮起吊作業、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4.1.29 吊物捆綁、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4.1.30 起吊超過額定負荷的吊物且無措施;4.1.31 指揮信號、起吊重量不明時起吊;4.1.32 吊車吊著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作業;4.1.33 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時起吊;4.1.34 氧氣、乙炔瓶等易燃易暴危險品無安全施工作業票起吊;4.1.35 帶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墊起吊;4.1.36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4.1.37 起吊鋼板、管子、毛竹、鋼材等較長易滑物件未進行綁牢起吊,而采取簡單的兜吊方式;4.1.38

9、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未用鋼絲繩或專用繩索拴牢;4.1.39 起重工作完畢后,未及時摘除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或未切斷電源;4.1.40 跨越或手扶正在運行的卷揚機及設備的鋼絲繩;4.1.41 無證操作、駕駛各種機動車輛、帶病車、超載車或酒后駕車;4.1.42 壩區內自卸車輛行駛時,后車箱載人;4.1.43 現場車輛運輸裝運設備未綁扎牢靠、或裝運材料散落地面;4.1.44 轉動機械的操作人員在工作時戴手套作業;4.1.45 使用砂輪機、車、鉗、鉆等切割機械不戴防護眼鏡;4.1.46 運行中轉動機械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布、棉紗對轉動部件進行清掃或檢查維護等;4.1.4

10、7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將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4.1.48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區域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穿帶鐵釘的鞋;4.1.49 不及時關閉乙炔、氧氣閥門就離開工作崗位;4.1.50 乙炔、氧氣皮管混用;4.1.51 高處電、火焊作業,對下方的設備不采取防火隔離措施、或在地板磚、網格柵等處施工未采取保護措施;4.1.52 在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外未設專人監護;4.1.53 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4.1.54 隨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4.1.55 施工現場隨意用明火取暖;4.1.56 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

11、施就對盛過油的容器施焊;4.1.57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對周圍的易燃物進行清理,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種;4.1.58 掉在安全網或防護棚內的雜物,在收工前未及時清理;4.1.59 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規”要求進行,運到地面的模板堆放雜亂;4.1.60 未經安全、施工部門同意,隨意損壞施工道路。 4.2 裝置性違章: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有關管理人員、設備(或設施)的主人或直接領導每次處罰款100500元:4.2.1 未按要求安裝使用標準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或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4.2.2 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4.2.3 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的地

12、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于12伏;4.2.4 電焊機外殼無接零保護;4.2.5 施工區域電焊線、電源線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亂,過道通道無保護措施;4.2.6 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4.2.7 電氣安裝工器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定期試驗;4.2.8 一個開關控制兩臺及以上電動設備;4.2.9 移動電源箱無漏電保安器或漏電保安器失靈;4.2.10 現場使用不規范的流動電源盤、刀閘、電源板;4.2.11 機具庫出庫的電動工具、機械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4.2.12 腳手架搭設無設計圖紙、無安全措施,未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并掛牌后就使用;4.2.13 腳手板未按標準敷設或有探頭板未綁扎牢固;4.2

13、.14 腳手板有孔洞,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質量不能滿足高空作業要求;4.2.15 高處危險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處未裝設防護欄桿或未設防護網;4.2.16 高處危險作業下方未搭設牢靠的安全網等防護隔離措施;4.2.17 防護隔離層、安全網搭設不牢固、不可靠;4.2.18 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區域的孔洞無牢固的標識蓋板或圍欄;4.2.19 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圍欄、夜間無警告紅燈;4.2.20 夜間高處作業照明不足;4.2.21 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四周無安全警戒線;4.2.22 高處作業臨邊未設防護欄;4.2.23 腳手架上堆放物品超過其承載能力;4.2.24 安全設施損

14、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或更換,更換工作完畢后不及時回收;4.2.25 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未設防塵或通風裝置;4.2.26 易燃、易爆區域使用普通電器(應使用防爆電器);4.2.27 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的要求,無警示標志;4.2.28 消防器材不定期檢驗;4.2.29 現場消防、緊急救護通道不暢通;4.2.30 起重機械制動、信號裝置、顯示裝置、保護裝置失靈或帶病作業;4.2.31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工器具、或未按規程要求定期檢驗;4.2.32 機械轉動、帶電部分無保護罩;4.2.33 拆除的木料、腳手架、鋼模板、架桿等不及時運走的,堆

15、放雜亂;4.2.34 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 4.3 指揮性違章: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指揮人員處罰200500元:4.3.1 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施工;4.3.2 無視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警告,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4.3.3 對工人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4.3.4 不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4.3.5 招用未經資質審查的或審查不合格的協作隊伍,違反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將主要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協作隊伍;4.3.6 安排未經安全教育或

16、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進行現場施工;4.3.7 安排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4.3.8 違反職業禁忌癥的有關規定,安排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4.3.9 違章指揮,默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在沒有可靠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狀態下施工;4.3.10 承包商未進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檢查;4.3.11 承包商未召開每月一次的安全會議;4.3.12 班組未進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4.3.13 班組未開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4.3.14 隱患整改通知單未按時回復;4.3.15 未按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進行整改或未整改;4.3.16 班組長(施工負責人)班前不進行安全交底;4.3.1

17、7 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項目,未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未指定監護人;4.3.18 在易燃、易爆區周邊動火未辦理工作票,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4.3.19 施工項目無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4.3.20 經批準的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措施有錯誤或缺陷,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寫者負直接責任;4.3.21 施工負責人擅自更改經批準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業票;4.3.22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當,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4.3.23 安排或默認工作地點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進行起吊作業,或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或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

18、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見指揮信號時進行起吊作業;4.3.24 安排或默認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不會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員在易燃易爆區工作;4.3.25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作業,下方無監護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4.3.26 施工負責人沒有及時組織對其施工責任區域進行清理;4.3.27 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或安全設施;4.3.28 安排或默認機械設備未按計劃進行檢修、帶病運行、超負荷運行;4.3.29 事故發生(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時組織并主持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4.3.30 對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不制止、不糾正或不進行處罰和教育。 4.4 文明施工違章:凡有下列行為

19、之一者,按以下規定給予相關作業單位進行處罰:4.4.1 施工現場道路要保持暢通,各主干道不準堆放設備、材料、物品,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外罰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罰一倍,以此類推;4.4.2 各施工作業點,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自檢,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沒有做好,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并處罰款1002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處罰同第一款。4.4.3 外圍施工的材料設備堆放必須按統一規劃并經監理認可,堆放設備要整齊,且必須離開道路邊線2.5米。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并處罰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處罰同第一款;4.4.4 各單位辦公室、工具房及其門前屋后和施工現場規定的保潔

20、區內,須保持干凈、整潔、衛生、無雜物和垃圾,排水暢通,場地路面平整、無積水、無揚塵,混凝土路面無板結泥塊、掉石。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另處罰100200元,整改不力或屢犯者,加重處罰同第一款。4.4.5 設備的防護和隔離設施必須完善,不完善者處罰100200元,并限期完善。4.4.6 文明施工責任區內消防器材由責任單位及時設置,專職消防員要經常巡查,確保使用時器材情況良好,要加強管理,不得任意損壞,違者處罰100元;4.4.7 現場施工用電電纜和地下埋設電纜均要有明顯標志,違者處罰100200元;4.4.8 施工現場搭設的臨時建筑,要經監理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違者處罰200300元;4.4.9

21、 進入施工現場的自行車和摩托車應集中停放,不得在施工工地上隨意停放,違者罰款50元;4.4.10 施工常用工器具應規劃區域、堆放整齊、標識清楚,不影響外觀形象,違者給予整改日期一天,并處罰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處罰同第一款。 4.5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二次污染違章)者,每人次(每處)罰款50元:4.5.1 起重用鋼絲繩對被捆綁部位造成損害;4.5.2 電、火焊作業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誰使用誰負責);4.5.3 電焊線接頭不合要求可能對其它物件造成傷害;4.5.4 材料設備在裝、運、卸放置過程中可能對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傷害;4.5.5 堆放的材料、設備在無保護情況下可能對其它

22、物件造成的傷害;4.5.6 施工完工后,鋼絲繩、鉛絲、包裝材料未及時清理;4.5.7 污染或損壞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墻面;4.5.8 隨意在設備、物件上動用電、火焊作業;4.5.9 經批準在設備、物件上動用電火焊作業,完工后未進行磨光處理;4.5.10 使用消防設施后,殘留物未及時清理; 4.5.11 電焊作業焊渣不除;4.5.12 在設備或物件上亂涂亂畫;4.5.13 隨意開、挖孔洞;4.5.14 排放污水未正確引向下水道和窖井;4.5.15 隨意拆除或損壞安裝完工后的設備;4.5.16 任意傾倒工業和生活垃圾;4.5.17 車輛行駛或停留壓塌排水溝通道、地下構件和不承壓路面;4.5.18

23、 履帶式機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駛對路面未采取保護措施;4.5.19 在文明施工責任區內進行工作后不及時清掃;4.5.20 未經批準在施工現場搭設臨時工棚;4.5.21 機械設備安裝、檢修、保養時,污垢油水對其它物件造成污染。xx一級水電站工程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 編號:被通知單位檢 查 時 間1、你單位存在如下違章行為: 限你單位:立即整改 ; 立即停工整改 ,并在本通知單發出 天內完成整改。1、 因上述原因,按xx一級水電站施工安全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你單位罰款總計 元,并按規定從你單位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簽發人簽發單位(章) 年 月 日備注:本單一式三份,一份送被罰款單位,一份送xx一級電站工程部,一份監理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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