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公司小區工程維修施工動火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工作目的規范對施工動火的管理工作,確保小區消防安全。3 工作職責 3.1 管理處經理負責動火許可證的審批;3.2 工程主管負責動火前防火安全措施的審查;3.3 保安隊長負責動火期間的監控、巡查和動火完畢后的現場清查。4 管理規定4.1 本單位或外單位在管理處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必須事前通知消防監控中心,在管理處辦理動火作業手續。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管理處在動火期間應派人監督,動火完畢后要立刻清查現場。4.2 在重點部位、危險地
2、段動火(變壓器房、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電梯筒道等處)必須經管理處經理批準方能動火。4.3 動火前“八不”4.3.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4.3.2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4.3.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4.3.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4.3.5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4.3.6 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4.3.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4.3.8 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4.4
3、動火中“四要”4.4.1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防火安全責任人,動火中責任人一定要在場。4.4.2 現場防火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4.4.3 發現火災燃燒(燃爆)事故時,要及時撲救。4.4.4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防火安全操作規程。4.5 動火后的“一清”4.5.1 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才能離開現場。4.6 配電房及重要機房不準堆放可燃物品,不準吸煙,消防設備旁邊不準堆放任何雜物。4.7 各走道、樓梯口等部位經常保持暢通,疏散標志和安全指示燈要保證完好和無熄滅。禁止業戶在走道、樓梯旁焚香、燒紙。4.8 管理處員工及所有業戶必須遵守中華人發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公司有關消防管理的規定。4.9 嚴格維護消防設備、按公司規定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保證設備完好。5 相關文件5.1 消防法6 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