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化開發公司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開發公司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施工、作業、維修、生產等現場臨時用電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XXX開發公司各單位、生活區、公共娛樂場所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中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線制的低壓電力系統、用電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用電。第三條 超過6個月1kV50kW及以上的高壓配電工程臨時用電,應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
2、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執行。第四條 超過6個月1kV50kW及以上的高壓配電工程臨時用電的申請程序按XXX開發公司生產運行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五條 凡申請臨時用電單位(用電方)應做出書面申請,并在申請中詳細說明用電日期、用電最高負荷、用電時間、施工項目和單位名稱等。第六條 供電單位(供電方)接到申請后,要安排有關技術人員認真進行核算,并對供電的安全性、技術可行性進行論證,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批準供電。第七條 批準供電后,供電方要做詳細交底,把供用電過程中的安全要求和可能引起的后果等交代清楚,并要求用電方制定用電安全保障措施報供電方審批。第八條 供用電雙
3、方應簽定安全協議,將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規定清楚。第九條 由用電方負責用電線路連接。連接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并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DL409-91、DL408-91)。第十條 用電線路連接完成后,必須經供電方檢查、驗收后方可連頭。連頭由供電方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最高峰值不能超出申請負荷,否則,必須重新申請。用電方應及時向供電方匯報施工過程中可能引起的電網波動。第十二條 在油氣井場、聯合站、庫區、計量間和其它易燃易爆場所施工,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原勞動部下發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油氣田電業帶電作業安
4、全規程(SY5856)。第十三條用電結束后,由用電方負責拆除用電線路,并報請供電方驗收。連頭點必須由供電方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執行XXX開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其它內容。 第三章 技術管理 第十五條 技術管理按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執行。第四章 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因供電方交底不清楚、不詳細引起的事故,由供電方承擔責任和損失;因用電方違章操作、安全監督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用電方承擔責任和損失。第十七條 用電方必須接受供電方或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第十八條 發生事故時,用電方必須迅速向供電方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臨時用電申請表編號:申請單位名稱:申請單位領導:用電負責人:工作地點:施工名稱:主要用電設備:總用電負荷:用電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安全措施及配電圖:供電單位生產部門:供電單位專業人員(或安全監督):供電單位要求:供電單位領導: 審批人:審批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兩份,供、用電單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