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鐵路公司營業線施工安全、聯絡及防護員培訓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集團營業線施工安全、聯絡及防護員培訓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培訓工作,依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鐵運2012280號)、xx集團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xx運發2012310號)、xx集團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補充細則(xx運發201325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管內各設備管理(施工)單位、集團公司管外施工單位擔
2、任營業線施工的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施工安全聯絡防護培訓管理。第三條 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培訓分為取證培訓、新規章適應性培訓,其中取證培訓分為理論培訓和實作培訓。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四條 管內設備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負責向對口業務處室(部門)提報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取證培訓需求(見附件1);受集團公司委托負責取證培訓的實作培訓及實作考試,并將培訓合格人員名單及成績表匯總上報對口業務處室和職教處備案;負責本單位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新規章適應性培訓;負責向相關管外施工單位轉達與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有關的新規章。第五條 管外施工單位:負責向管內對
3、口業務處室(部門)提報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取證培訓需求,其中:集團管內的大中型更改或基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向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提報,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匯總后向建管處提報;由相關業務處室作為項目執行機構(建設單位)的大修、更改項目由施工單位向相關業務處室提報;負責本單位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新規章適應性培訓。第六條 各業務處室(部門):負責匯總并提報本系統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培訓需求;負責具體制定和更新本系統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理論和實作培訓大綱(培訓大綱在辦班電報中予以公布)及考試題庫;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培訓機構或設備管理(施工)單位營業線施工
4、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培訓及考試工作。第七條 職教處:負責根據各業務處室的培訓需求,牽頭組織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取證培訓;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培訓機構或設備管理(施工)單位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培訓及考試工作。第三章 培訓要求第八條 管內設備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的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的取證實行培考分離,其中理論培訓由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組織,理論考試由集團公司職教處和各業務處室共同組織,實作培訓由站段職教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作考試由站段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把關。第九條 管外施工單位的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取證培訓委托集團公司組織,實行培考分離,其中理
5、論培訓由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組織,理論考試由集團公司職教處和各業務處室共同組織,實作培訓及考試委托管內對口設備管理單位組織。培訓合格人員由管外施工單位填寫審核表(見附件2)報集團公司對口業務處室和職教處認證。第十條 遇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安全聯絡防護作業相關規章發生變化時,各設備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及時組織新規章適應性培訓。第十一條 營業線施工安全聯絡防護各類培訓考試滿分為100分,合格成績為90分。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取證培訓考試資料按規定存入個人技術檔案。第十二條 對于離開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崗位1年及以上需返回原崗位的生產人員,必須重新接受取證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
6、準上崗。第四章 持證上崗要求第十三條 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須經培訓合格并按高鐵和普鐵分別持高速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CRH)和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上崗。未經施工安全聯絡防護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擔任施工安全聯絡防護工作。其中施工帶班人員必須經營業線施工防護員取證培訓合格;工班長資格性培訓必須安排營業線施工安全相關內容,工班長擔任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或防護員時,必須經相應取證培訓合格。第十四條 按照“誰培訓、誰登記“的原則,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須在合格人員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適應性培訓欄內登記,并加蓋培訓專用章。其中培訓合格人員崗前理論及實作培訓登記格式為:“培訓內容”欄登
7、記“XX專業營業線施工安全員(或聯絡員或防護員)取證(理論或實作)培訓”,考核結果登記為“合格”;新規章適應性培訓登記格式為:“培訓內容”欄登記“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或防護員)XX新規章培訓”,考核結果登記為“合格”。換發鐵路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時,取證培訓記錄需進行轉登。第十五條 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應持證并掛牌上崗,上崗牌由集團公司統一規定格式(上崗牌樣式見附件3),設備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按規定格式自行制作上崗牌并在照片右下角處加蓋本單位公章,經培訓合格并確認具備任職條件后方可發放。第五章 附 則第十六條 擔任非營業線施工作業的安全聯絡防護人員,由各單位按相關規定自行組織培訓。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集團公司職教處負責解釋。附件1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取證培訓需求表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序號姓 名工種(崗位)擬任營業線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備 注帶班人員附件2管外單位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取證審核表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時間: 序號姓名性別年齡擬任營業線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是否正式職工考試成績理論知識實作考核集團公司業務處室(部門)審核意見: 培訓(審核)章 年 月 日集團公司職工教育處復核意見: 審核(復核)章年 月 日附件3營業線施工安全員、聯絡員、防護員上崗牌樣張(式樣:長9.5cm,寬6.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