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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細則(3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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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細則(31頁).doc

1、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橋梁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3第二章 基礎工程4第一節 明挖地基4第二節 筑島、圍堰6第三節 套箱圍堰7第四節 鉆孔灌注樁基礎8第五節 沉入樁基礎9第六節 挖孔、沉管灌注樁基礎11第七節 管柱基礎12第三章 墩臺工程13第一節 就地澆筑的墩臺13第二節 砌筑墩臺14第三節 滑模施工14第四章 上部工程15第一節 預制構件安裝15第二節 就地澆筑上部結構17第三節 懸臂澆筑17第四節 懸臂拼裝19第五節 預應力張拉20第六節 跨線橋及通道橋

2、涵施工21第七節 鋼橋施工22第五章 混凝土預制廠22第一節 主要機械22第二節 混凝土拌和及灌注23第三節 泵送混凝土24第六章 預制構件運輸24第一節 軌道平車運輸25第二節 平板拖車運輸25第三節 水上運輸25第七章 鋼筋及焊接、鍋爐26第一節 鋼筋及焊接26第二節 鍋爐27第八章 水上及潛水作業28第一章 橋梁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第1.0.1條 橋梁工程施工前,應詳細核對技術設計、圖紙、文件。高橋、大跨、深水、結構復雜的大型橋梁施工,應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作專項調查研究,采取切實可靠的先進技術、設備和防護措施。中小橋梁工程施工應制定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第1.0.2條 橋梁工程施工的輔助結

3、構、臨時工程及大型設施等,均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第1.0.3條 特殊結構的橋梁,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通過實驗和檢驗,證明可行后方可實施。第1.0.4條 橋梁工程施工,應盡量避免雙層或多層同時作業,當無法避免而必須雙層同時作業或橋下通航、通車及行人等立體施工時,應設防護棚、防護網、防撞裝置和醒目的警示標志、信號等,切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第1.0.5條 手持式電動工具,應按規定加設漏電保護器。第1.0.6條 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高處露天作業、纜索吊裝及大型構件起重吊裝等作業。第1.0.7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

4、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于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車輛駕駛、機動船艇駕駛、爆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種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第1.0.8條 施工單位均應按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機構和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檢查人員。第1.0.9條 施工現場要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施工人員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應組織一支經過訓練的義務消防隊伍。第1.0.10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氣溫、雨雪、風暴和汛情等預報,做好防范工作。第1.

5、0.11條 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第1.0.12條 施工所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保證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第1.0.13條 下挖工程,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復查地下構造物(電纜、管道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中如發現有危險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時,應即停止下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第1.0.14條 重要的安全設施必須執行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第二章

6、基礎工程第一節 明挖地基第2.1.1條 土方開挖前,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詳細交底,內容包括:地下設施情況及其危險性、施工作業方法,安全技術要點等。第2.1.2條 開挖深度超過2米時,其邊緣上面作業同樣視為高處作業,要設置警告標志。特別是在街道、居民區、行車道和現場通道附近開挖時,不論深度大小都要設置警告標志和高度不低于1.2米的雙道防護欄和定型護身欄,夜間還要設紅色標燈。第2.1.3條 在坑槽邊緣1米以內不準堆土或堆放物料,距坑槽邊緣1至3米間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5米;距坑槽邊緣3至5米間堆土高度不得超過2.5米;停置車輛、設備、其中機械、振動機械不少于4米;小翻斗車往坑槽內卸料時

7、,要設專道,并在距坑槽邊緣1米處設限制器第2.1.4條 基坑開挖的方法、順序以及支撐結構的安設,均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規定進行。開挖較大較深和地質水文復雜的基坑必須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第2.1.5條 開挖基坑時,要指派專人檢查對鄰近建(構)筑物或臨時設施的安全,并留有檢查記錄。如有影響或不安全時,應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才能開挖。第2.1.6條 基坑深度超過1.5米時,為便利上下必須挖設專用坡道或鋪設跳板,其寬度應超過60厘米,深狹溝槽應設靠梯或軟梯,禁止腳踏固壁支撐上下。第2.1.7條 開挖基坑時,要根據土壤、水文等情況,按規定的邊坡坡度分層下挖,嚴禁局部深挖,掏洞開挖。第2

8、.1.8條 基坑、井開挖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坑壁邊坡有無裂縫和坍塌現象(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先兆,應立即采取措施。在雨季、地下水及流沙地區挖土時,必須視具體情況增加坡度或加固支撐。第2.1.9條 要注意有關基坑邊緣停放機械、堆土、堆料的有關規定。第2.1.10條 基坑邊緣有表面水時,應采取截流措施,開挖排水溝或排水槽,不得使水流沿基坑邊緣流下。第2.1.11條 在有大量地下水流的情況下進行挖基時,應配足抽水機具,施工人員應穿膠鞋,并設置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以防意外。第2.1.12條 采取挖土機械開挖基坑,坑內不得有人作業。必須留人在坑內操作時

9、,挖土機械應暫停工作。挖掘機等機械在坑頂進行挖基出土作業時,機身距坑邊的安全距離應視基坑深度、坡度、土質情況而定,一般不應小于1米。第2.1.13條 采用吊斗、扒桿或皮帶運輸機出土時,應檢查吊斗繩索、掛鉤、機具等是否完好牢固。向斗內裝土時,不得超出斗緣。吊斗升降時,下面不得站人。坑內作業人員應處于吊斗升降移動作業范圍以外。吊斗不使用時,應及時摘下,不得懸掛。第2.1.14條 開挖人員不得站在坑壁下休息。第2.1.15條 基坑開挖中,遇到有流砂、涌水及基坑邊坡不穩定現象發生時,應立即采取防護加固措施。第2.1.16條 小型橋梁施工,如不能保證車輛通行時,應事先修好便道或便橋,并在修建橋梁的公路兩

10、端設置“禁止通行”的標志。第2.1.17條 基坑開挖需要爆破,應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辦理。第2.1.18條 采用井點法降低基坑地下水位時,應根據土層滲透系數、降水深度等,先計算其滲水量,并經過井點布置設計及抽水試驗等。在開挖中,應保持基坑不被水浸泡,并認真對下列問題加以監控、檢查:(1)采用鉆機打設井點時,應遵守鉆孔施工安全操作規程;(2)采用集水井降水法,使用無砂混凝土管用作護壁,管與管間的連接,應綁扎牢固,不得脫節;(3)集水井內放置的潛水泵,要事先逐臺進行檢查,試驗抽排水,應指派專人看管潛水泵及電源;(4)拆除集水井或在井坑內開挖時,作業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5)開挖的邊坡應保持

11、穩定,隨基坑的挖深,要及時拆除已裸露的無砂混凝土管,以防其傾倒傷人;(6)遇有流砂,應采取圍堰或打板樁支撐等防護措施;(7)采用皮帶輸送機運土出基坑時,機械要安裝牢固,設專人看管;(8)降水作業中,應隨時觀測對鄰近建筑物的影響程度,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第二節 筑島、圍堰第2.2.1條 人工筑島,應搭設雙向運輸便道或便橋。第2.2.2條 在圍堰內作業,遇有洪水或水流,應立即撤出作業人員。第2.2.3條 在采用擋土板或板樁圍堰,應視土質、涌水、挖深情況,逐段支撐。并應隨時檢查擋板、板樁、大框等擋土設施的穩定牢固狀況。當基坑較深時,四周應懸掛人員上下扶梯。施工中,遇有流砂、涌砂或支撐變形等異常情況,

12、應立即停止挖掘,并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在切實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后,方可繼續開挖。第2.2.4條 采用吸泥船吹砂筑島,要對船體吃水深度、停泊位置、管路射程及連接方法等,進行嚴格檢查和試驗。并要特別注意:(1)作業區內嚴禁船舶和無關人員進入,承載吸泥管道的浮筒上下不得行人;(2)通航河流,施工前應與航監和有關部門聯系好,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以保證通航及施工的安全;(3)作業人員應穿著救生衣,并備有救生船。第2.2.5條 挖基工程所設置的各種圍堰和基坑支撐,其結構必須堅固牢靠。基坑施工中,挖土、吊運、澆筑混凝土等作業,嚴禁碰撞支撐,并不得在支撐上放重物。施工中發現圍堰、支撐有松動、變形時,應及時加固,危

13、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撤出。施工中交接班時,應將處理的情況和注意事項交接清楚,并做好原始記錄及簽字工作。第2.2.6條 基坑抽水過程中,要指派專人經常檢查土層變化,支撐結構受力等情況,發現有變形時,應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第2.2.7條 基坑支撐拆除時,應在現場技術負責人的指導下進行。拆除支撐可配合回填土進程,由低處向上拆除,嚴禁站在正在拆除的支撐上進行操作。有引起坑壁坍塌危險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第三節 套箱圍堰第2.3.1條 套箱采用船組輔助定位時,應先將定位船、導向船(或其他導向設施)就位。定位船錨的設置應根據流速、河床地質情況具體而定,并要采取措施防止下錨時錨鏈纏

14、繞或刮帶傷人。拋錨地點應設置浮標,船只上的錨固繩栓均要加固補強。第2.3.2條 導向船及定位船,在拋錨定位后,應經常檢查錨繩、錨鏈及錨錠設施情況,防止來往船只及流水、漂流物等的碰撞以及洪水沖擊等。第2.3.3條 兩船之間的通道及連接梁上,應鋪設人行道板和欄桿。嚴禁在一只導向船上或船的一側偏載重物。第2.3.4 在通航河流上施工,施工前應與港航監管部門聯系,辦理有關手續,協商有關通航安全事宜,并按要求設立標志和防撞裝置。第2.3.5條 鋼套箱拆除,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規定的程序進行。拆除時,應有足夠的腳手板、扶梯和救生設備等安全防護設施。施工人員必須系安全帶、穿救生衣。拆下的鐵件、螺栓等,應吊放在指

15、定的地點,不得從高處向下拋擲。第四節 鉆孔灌注樁基礎第2.4.1條 鉆機就位后,對鉆機及其配套設備,應進行全面檢查,如卷揚機、鋼絲繩、滑車、鉆頭、泥漿泵、水泵及電氣設備等是否完好正常。鉆機安設必須平穩、牢固,鉆架應加設斜撐或纜風繩。鉆機平臺和作業平臺,特別是水上鉆機平臺應搭設堅固牢靠,并滿鋪腳手板,設防護欄、走道。雜物及障礙物應及時清除。第2.4.2條 采用液壓電動反循環機鉆孔前,應隨時檢查液壓油、潤滑油等情況,注滿油料后,旋塞要擰緊,關嚴。鉆機皮帶轉動部分,不得外露。所使用的電氣線路必須是橡膠防水電纜。第2.4.3條 各類鉆機在作業中,應由本機或機管負責人指定的操作人員操作,其他人不得任意登

16、機。操作人員在當班中,不得擅離崗位。第2.4.4條 每次拆換鉆桿或鉆頭時,要迅速快捷,并保證連接牢靠。嚴防工具、鐵件及螺帽等掉入孔內,應在孔口加設防護罩。第2.4.5條 采用沖擊鉆孔時,選用的鉆錐、卷揚機和鋼絲繩的損傷情況,當斷絲已超過5%時,必須立即更換。鋼絲繩與鉆頭連接的夾子數,應按等強度安裝。第2.4.6條 卷揚機套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卷揚機在卷揚鋼絲繩操作時,嚴禁工作人員在其上面跨越。卷揚機套筒上的鋼絲繩,不得全部放完,最少保留3圈。嚴禁手拉鋼絲繩卷繞。鉆機鉆進時,卷揚機變速器的換擋,應事先停車,掛上檔后,方可開車操作。第2.4.7條 使用正、反循環及潛水鉆孔機鉆孔時,對電纜要求嚴

17、格檢查。當滑移鉆臺時,應防止擠壓電纜線及風水管路。作業中,發現電纜破損要立即處理。使用潛水鉆機鉆孔,一般在完成一根鉆孔樁時,要檢查一次電機的封閉情況。鉆進速度應根據地質變化,加以控制。第2.4.8條 鉆孔過程中,必須設有專人,按規定指標,保持孔內水位的高度及泥漿的稠度,嚴防坍孔。第2.4.9條 鉆孔使用的泥漿,應設置泥漿循環凈化系統,防止對環境的污染。第2.4.10條 鉆機停鉆,必須將鉆頭提出孔外,置于鉆架上,嚴禁將鉆頭停留在孔內過久。第2.4.11條 采用沖抓或沖擊鉆孔,應防止碰撞護筒、孔壁和鉤掛護筒底緣。提升時,應緩慢平穩。鉆頭提升高度應分階段(按進尺深度)嚴格控制。第2.4.12條 鉆孔

18、中,發生故障需要排除時,嚴禁工作人員下孔內處理故障。第2.4.13條 對于已埋設護筒未開鉆或已成樁護筒尚未拔除的,應加設護筒頂蓋或鋪設安全網遮罩。第五節 沉入樁基礎第2.5.1條 鋼筋混凝土樁、預應力混凝土樁采用錘擊沉樁或震動沉樁時,施工現場應保持清潔平整。打樁機的移動軌道,鋪設要平順、軌距要準確、鋼軌要釘牢。軌道端部應設止輪器。第2.5.2條 各種沉樁及樁架等拼裝完成后,應對機具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如作業平臺、護欄、扶梯、跳板等進行全面檢查驗收,確認合格,方可施工。降雪或冰凍時,應及時清掃。第2.5.3條 打樁機移位時,禁止將樁錘懸起,必須將錘頭穩放在銷子上后,方準移位。嚴禁隨移隨起錘,機架

19、移到樁位上穩固后方準起錘。遠距離移位時,要事先拆除管路與電線。第2.5.4條 采用滾筒滑移打樁架時,應專人指揮,作業人員不得在打樁架內操作。第2.5.5條 打樁機拆裝時,樁架長度半徑(并加一定安全系數)內不準拆裝作業以外的人員進去。在起落機架時,要專人指揮,并禁止任何人在機架底下穿行或停留。第2.5.6條 在高壓線下兩側安裝打樁機械,應根據電壓,保證打樁機與高壓線最近距離大于安全距離。打樁機頂部上方2米內不準有任何架空障礙物。第2.5.7條 錘擊沉樁或振動沉樁,均應選用合適的樁帽或樁墊。樁帽應與樁連接牢固,樁墊破碎時,應及時更換。在城鎮和有人員居住地點附近,采用錘擊或振動沉樁作業時,應采取減小

20、噪聲和振動影響的措施。第2.5.8條 水上打樁采用的固定平臺,必須搭設牢固,底座與平臺應連接牢靠。在水上采用浮式沉樁機錘擊沉樁時,樁架與船體必須連接牢固,對其穩定性應進行驗算和檢驗。施工中,應防止浮船晃動或偏載。第2.5.9條 降落錘頭,不準猛然驟落,在起吊沉樁或樁錘時,嚴禁工作人員直接在吊鉤下或在樁架龍門口處停留或作業。第2.5.10條 打樁架及起重工具,須經常檢查維修。檢查維修樁錘,必須將樁錘放落在地面或平臺上,用銷子或卡子固定于樁架上。嚴禁在樁錘懸掛狀態下進行維修。第2.5.11條 遇有大風及惡劣天氣,應停止打樁作業。雷雨時,作業人員不得在樁架附近停留。在水上用浮式沉樁機錘擊或振動沉樁時

21、,當波峰高于0.25米或流速超過1.5米/s時,均不得從事沉樁作業。第2.5.12條 預制鋼筋混凝土樁、預應力混凝土樁或鋼管樁等,應檢查合格后,方能起吊。樁節點之間的聯結法蘭盤,必須安裝密貼,上滿擰緊螺栓。起吊時,必須在設計吊點處拴以吊具。第2.5.13條 吊樁時,應有統一的指揮信號。樁的下部應拴溜繩,在指揮人員發出信號后,方可作業。第2.5.14條 鋼筋混凝土樁沉樁完成后,應立即用木板或草袋將樁頭蓋好。露出地面的樁頭鋼筋,應做好安全保護。第2.5.15條 作業間隙,應將樁錘固定在樁架龍門挺的方木上,作業人員不得在其下邊走動或停留。使用兩臺卷揚機或千斤頂施壓時,必須同步作業,嚴防反力梁和樁架傾

22、斜。第2.5.16條 高壓射水輔助沉樁,應根據不同水質情況,采用相應的壓力沉樁,防止因急劇下沉造成樁架歪斜或傾倒等事故。采用振動錘或蒸汽錘打樁機,應放松牽引鋼絲繩,使錘具緊壓樁頭,隨射水徐徐下沉。高壓水泵射水沉樁,要防止樁身尚未就位前通水。高壓水泵的開啟和壓力表的控制均應設專人負責看管。要嚴格掌握射水方向。高處作業人員的安全帶嚴禁系在被沉的樁上或龍門口上。第2.5.17條 振動打樁機開動后,作業人員必須站離基樁,信號員與駕駛員所在位置應能通視,并能看到基樁下沉情況。如發現樁有回跳,打樁機有異聲及其他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振。經調整處理后,再繼續作業。所有開振停振必須聽從指揮。第2.5.18條 振

23、動打樁機的導向架及四周腳手架等,應經常進行檢查。振動下沉過程中,嚴禁進行機械維修和保養。振動打樁機在停止作業后,應立即切斷電源。柴油打樁機打樁時,要掌握好油門,不得使油門過大或突然加大,以防樁錘跳躍過高擊壞頂部橫梁。第2.5.19條 振動打樁作業時,禁止任何人進入其機器底部進行操作。第2.5.20條 振動打樁機加壓時,如前輪離地應減壓,以免鋼絲繩、加壓輪或立人軸斷裂。第2.5.21條 振動打樁機沉箱上的電纜接頭應勤檢查,做好絕緣防護。通過交通路口的電纜要深埋土中。第2.5.22條 拆裝套管或到沉箱上操作時,應切斷沉箱電源后,方可進行工作。第2.5.23條 旋轉鉆機間歇時,不得使鉆頭懸在鉆孔中間

24、,應放到原來位置,并摘除動力檔,切斷電源。第六節 挖孔、沉管灌注樁基礎第2.6.1條 挖孔灌注樁,應在無水或少水的密實土層或巖層中,按設計挖筑。挖孔較深或有滲水時,必須采取孔壁支護及排水、降水等措施,嚴防坍孔。第2.6.2條 人工挖孔,對孔壁的穩定及吊具設備等,應經常檢查。孔頂出土機具應有專人管理,并設置高處地面的圍擋。孔口不得堆積土渣及工具。作業人員的出入,應設常備的梯子。夜間作業應懸掛示警紅燈。挖孔作業暫停時,孔口應設置罩蓋及標志。第2.6.3條 所用電器設備,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孔內照明應使用36伏特以下電壓的燈具。起吊設備必須有限位器、防脫鉤器等裝置。第2.6.4條 孔內挖土人員的頭

25、頂部位應設置護蓋。取土吊斗升降時,挖土人員應在護蓋下面工作。相鄰兩孔中,一孔在進行澆注混凝土作業時,另一孔的挖孔人員應停止工作并撤出井孔。第2.6.5條 人工挖孔,除應經常檢查孔內的氣體情況外,還要遵守以下規定:(1)挖孔人員下孔作業前,應先用鼓風機將孔內空氣排出更換。(2)二氧化碳氣體含量超過0.3%時,應采取通風措施。對含量雖不超過規定,但工作人員有呼吸不適感覺時,亦應采取通風或換班作業等措施。(3)空氣污染超過三級標準濃度值時,如果沒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采取人工挖孔作業。第2.6.6條 人工挖孔超過10米深,應采用機械通風,并必須有足夠保證安全的支護設施及常備的安全梯道。人工挖孔最深不得

26、超過15米。第2.6.7條 挖孔樁需要嵌巖或孔內有巖層需要爆破時,應采取淺眼爆破法,嚴格控制炸藥用量,并按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一絲不茍地組織好爆破作業。第2.6.8條 機鉆成孔作業完成后,人工清孔驗孔要先放安全防護籠,籠距孔底不得大于1米。第2.6.9條 在較好土層,人工挖擴樁孔不采用混凝土護壁時,必須使用工具式的安全防護籠進行施工,防護籠每節長度不超過2米。防護籠總長度要達到擴孔交界處,孔口必須做沿口混凝土護圈。第2.6.10條 挖出的土方應隨出隨運,暫時不能運走的,應堆放在孔口邊1米以外處,且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米。第2.6.11條 凡孔內有人作業時,3米以內不得有機動車輛行駛或停放。第2.

27、6.12條 孔內人員作業時,孔上必須有監護人員,并要隨時與孔下人員保持聯系,不得擅自離崗。孔上監護工作人員應隨時注意孔壁變化及孔底施工情況,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協助孔內人員撤離,并向有關人員匯報發現的真實情況。第七節 管柱基礎第2.7.1條 管柱振動下沉作業,應對鄰近的建(構)筑物、臨時設施及相鄰管柱的安全和穩定進行檢查,必要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第2.7.2條 鋼圍籠拼裝,可根據圍籠高度、形狀及體重等情況,一次拼裝完成,或分層接拼下沉就位。圍籠拼裝,應搭設作業平臺、內芯桁架導環、托架及必要的安全設施等。在分層接高時,應防止接高變形,每接高8米左右,應加設風纜,以保安全。第2.7.3條 鋼圍籠浮運

28、定位后,兩導向船之間的通道及聯接梁上面,應鋪設人行道、步梯及欄桿。船組應錨錠穩固,導向船上堆放重物,應對稱擺放,并嚴防船舶及漂流物的撞擊。第2.7.4條 管柱的吊點位置、平放支點及存放層數、豎立存放的穩定性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并保證安全性。第2.7.5條 鋼筋混凝土管柱或預應力混凝土管柱,在現場施工時,應預先搭好腳手架、作業平臺、護欄等安全設施。第2.7.6條 安裝鋼筋骨架或吊立管柱模板,應將吊具綁牢擺正,拴好溜繩,緩慢下落。每吊裝一塊模板,應立即連接、支撐牢固后,方可松鉤。第2.7.7條 模板外側安設的震動器,其固定處螺栓應擰緊,安裝牢靠。電氣絕緣應良好,電力線路應掛在安全處。第2.7.8

29、條 管柱接長,其法蘭盤接頭必須擰緊密貼,法蘭盤不得突出管壁之外。夾柱應牢固,作業人員的手指和頭部不得伸入法蘭盤之間。在管柱內電焊,應搭設腳手架,并備有通風設施。第2.7.9條 管柱施工作業平臺,除設護欄外,雙層或高處作業處,以及兩船拼裝之間、跳板下面,均應懸掛安全網。第2.7.10條 管柱內鉆鑿巖層,鉆孔平臺的腳手板必須鋪滿,四周設置護欄和上下梯子,并備有救生和消防設施。第三章 墩臺工程第一節 就地澆筑的墩臺第3.1.1條 就地澆筑墩臺混凝土,施工前,必須搭設好腳手架和作業平臺,墩身高度在2至10米時,平臺外側應設欄桿及上下扶梯。10米以上時,還應加設安全網。第3.1.2條 模板就位后,應立即

30、用撐木等固定其位置,以防傾倒砸人。用吊機吊模板合縫,模板底端應用撬棍等工具拔移,不得徒手操作。每節模板支立完畢,應在安好連結緊固器,支好內撐后,方可繼續作業。第3.1.3條 在豎立高橋墩的墩身模板過程中,安裝模板的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拴于牢固地點。穿模板拉桿,應內外呼應。第3.1.4條 整體模板吊裝前,模板要連接牢固,內撐拉桿、箍筋應上緊。吊點要正確牢固。起吊時,應拴好溜繩,并聽從指揮。不得超載。第3.1.5條 用吊斗澆筑混凝土,吊斗提降,應設專人指揮。升降斗時,下部的工作人員必須躲開,上部人員不得身倚欄桿推吊斗,嚴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腳手架。第3.1.6條 在圍堰內澆筑墩臺混凝土,應安設梯

31、子或設置跳板,供作業人員上下。第3.1.7條 鑿除混凝土浮漿及樁頭,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防護用品。人工鑿除,應經常檢查錘頭是否牢固,使用風鎬鑿除樁頭,應先檢查,安全可靠,方可作業。嚴禁風槍對人。第3.1.8條 采用吊斗出渣,應拴好掛鉤,關好斗門。吊桿扒桿轉動范圍內,不得站人。第3.1.9條 拆除模板,應劃定禁行區,嚴禁行人通過。拆除水面上模板,應配有工作船、救生船。第二節 砌筑墩臺第3.2.1條 砌筑墩臺前,應搭設好腳手架、作業平臺、護欄、扶梯等安全防護設施。第3.2.2條 人工、手推車推(抬)運石塊或預制塊件時,腳手跳板應鋪滿,其寬度、坡度及強度應經過設計,滿足安全要求。腳手架和作業平臺上

32、堆放的物品不得超過設計荷載。砌筑材料應隨運隨砌。第3.2.3條 吊桿、桅桿吊運砌筑材料時,應聽從指揮信號。砌筑材料吊運到砌筑面時,作業人員應避讓,待停穩后方可上前砌筑。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手伸入到砌體縫隙之間。第3.2.4條 人工抬運大塊石料,應捆綁牢靠,動作協調一致,緩慢平放,防止撞傷人。第3.2.5條 各種吊機作業,吊運重物的下面均不得站人。第三節 滑模施工第3.3.1條 高橋墩(臺)、塔墩、塔索等高層結構,采用滑升模板施工時,應按照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加設安全防護設施,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須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單項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并向參加滑模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第3.3.

33、2條 當塔墩等高層建筑采用爬模施工方法時,應進行特殊設計,在工廠制作。爬升架體系、操作平臺、腳手架等,要保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安全度。架體提升時,要另設保險裝置。模板爬升,作業人員不得站在爬升的模板或爬架上。第3.3.3條 液壓系統組裝完畢后,必須進行全面檢查。施工過程中,液壓設備應由專人操作,并經常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3.3.4條 模板提升到2米高以后,應安裝好內外吊架、腳手架,鋪好腳手板,掛設安全網。滑模內設置升降設施及安全梯。第3.3.5條 操作平臺上的施工荷載,應均勻對稱,不得超負荷。平臺周圍應安設防護欄,并備有消防及通訊設備。第3.3.6條 用手動或電動千斤頂做提升工具,千斤頂絲

34、扣的旋轉方向,應以左右方向對稱安裝,使其力矩相互抵消,防止平臺被扭動而失穩。第3.3.7條 主要機具、電器、運輸設備等,應定機定人,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時,必須對機具檢查一遍,并做好記錄。第3.3.8條 平臺上應規定人群荷載和堆放材料的限量標準。材料要均勻擺放,不得多人聚集一處。第3.3.9條 墩上養生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輸水管路及其他設備應拴綁牢固。第3.3.10條 運送人員、材料的罐籠或外用電梯,應有安全卡、限位開關等安全裝置。第3.3.11條 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照明。在人員上下及運輸過道上均應設置固定的照明設施。照明設備應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電壓。第3.3.12條 為防止模板發生傾斜

35、、扭轉,滑模施工宜采用油壓千斤頂,并保持同步提升。提升速度控制在10至30厘米/小時。第3.3.13條 拆除滑模設備時,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拆除時可視吊裝設備能力,分組拆除或吊至地面上解體,以減少高處作業量和桿件變形。拆除現場應劃定警戒區,警戒線到建筑物邊緣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第四章 上部工程第一節 預制構件安裝第4.1.1條 裝配式構件(梁、板)的安裝,應制定安裝方案,并建立統一的指揮系統。施工難度、危險性較大的作業項目應組織施工技術、指揮、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所有起重設備都應符合國家關于特種設備的安全規定,并進行嚴格管理。在實際作業中,要嚴格執行下列規定:(1)吊裝前,應檢查安全技術措

36、施及安全防護設施等準備工作是否齊備,檢查機具設備、構件的重量、長度及吊點位置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嚴禁無準備盲目施工。(2)施工所需的腳手架、作業平臺、防護欄桿、上下梯道、安全網必須齊備。深水施工,應備救護用船。(3)舊鋼絲繩,在使用前,應檢查其破損程度。每一節距內折斷的鋼絲,不得超過5%。對大型構件、重構件的吊裝宜使用新的鋼絲繩,使用前也要檢驗。(4)重大的吊裝作業,應先進行試吊。按設計吊重分階段進行觀測,確定無誤后,方可進行正式吊裝作業。施工時,工地主要領導及專職安全員應在現場親自指揮和監督。(5)遇有大風及雷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第4.1.2條 根據吊裝構件的大小、重量,選擇適宜的吊

37、裝方法和機具,不準超負荷。第4.1.3條 起吊大型及有突出邊棱的構件時,應在鋼絲繩與構件接觸的拐角處設墊襯。起吊時,離開作業地面0.1米后,暫停起吊,經檢查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繼續起吊。第4.1.4條 架橋機安裝構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構件在架橋機上縱、橫向移動時,應平緩進行,卷揚機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信號協同動作;(2)全幅寬架橋機吊裝的邊梁就位前,墩頂作業人員應暫時避開;(3)橫移不能一次到位的構件,操作人員應將滑道板、落梁架等準備好,待構件落入后,再進入作業點進行構件頂推(或牽引)橫移等項工作。第4.1.5條 跨墩龍門架安裝構件時,應根據龍門架的高度、跨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構件

38、起吊和橫移時的穩定。構件吊至墩頂,應慢速、平穩地緩落。第4.1.6條 吊車吊裝簡支梁、板等構件時,應符合起重吊裝的有關安全規定。第4.1.7條 安裝大型盆式橡膠支座,墩上兩側應搭設操作平臺,墩頂作業人員應待支座吊至墩頂穩定后再扶正就位。第4.1.8條 龍門架、架橋機等設備拆除前應切斷電源。拆除龍門架時,應將龍門架底部墊實,并在龍門架頂部拉好纜風繩和安裝臨時連接梁。拆下的桿件、螺栓、材料等應捆好向下吊放。第4.1.9條 安裝涵洞預制蓋板時,應用撬棍等工具拔移就位。單面配筋的蓋板上應標明起吊標志。吊裝涵管應綁扎牢固。第4.1.10條 各種大型吊裝作業,在連續緊張作業一階段后(如一孔梁、板或一較大工

39、序等)應適當進行人員休整,避免長時間處于高度緊張狀態,并檢查、保養、維修吊裝設備等。第二節 就地澆筑上部結構第4.2.1條 鋼筋混凝土或預應力混凝土就地澆筑時,應先搭設好腳手架、作業平臺、護欄及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第4.2.2條 作業前,對機具設備及其拼裝狀態、防護設施等進行檢查,主要機具應經過試運轉。施工工藝及技術復雜的工程,對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的細則,應進行技術交底和培訓。第4.2.3條 采用翻斗汽車或各種吊機提吊翻斗運送混凝土,不得超載、超速、停穩后方可翻轉卸料或啟斗放料。嚴禁在未停穩前,翻斗或啟斗。翻斗車行駛時,斗內不得載人。第4.2.4條 施工中,應隨時檢查支架和模板,發現異常

40、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支架、模板拆除,應按設計和施工的有關規定的拆除程序進行。第4.2.5條 就地澆筑水上的各類上部結構,要按照水上作業的安全規定進行施工、作業。第三節 懸臂澆筑第4.3.1條 懸臂澆筑采用桁架掛籃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施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掛籃組拼后,要進行全面檢查,并做靜載試驗;(2)在墩上進行零號塊施工并以斜拉托架做施工平臺時,在平臺邊緣處,應設安全防護設施。墩身兩側斜拉托架平臺之間搭設的人行道板必須連接牢固。零號塊拆模后,應保留一部分平臺,為養生及其他作業使用;(3)使用的機具設備(如千斤頂、滑車、手拉葫蘆、鋼絲繩等),應進行

41、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4)遇有大風及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第4.3.2條 雙層作業時,操作人員必須嚴守各自崗位職責,防止疏漏和掉落鐵件工具等。第4.3.3條 掛籃使用時,應經常檢查后錨固筋、千斤頂、手拉葫蘆、張拉平臺及保險繩是否安全可靠。底模標高調整時間,應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人員腳下應鋪設穩固的腳手板,身系安全帶。第4.3.4條 掛籃拼裝機懸臂組裝中,危險性較大,在高處及深水處作業時,應設置安全網,滿鋪腳手板,設置臨時護欄。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安全防護用品,配備救生設施。第4.3.5條 使用水箱作平衡配重時,其位置、加水量等應符合設計要求。給排水設施和方法,應穩妥可靠。施工中,對

42、上述情況要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第4.3.6條 在底模蕩移前,必須詳細檢查掛籃位置、后端壓重及后吊桿安裝情況是否符合要求。應先將上橫梁兩個吊帶與底模下橫梁連接后,確認安全后,方可蕩移。第4.3.7條 掛籃行走時,要緩慢進行,速度應控制在0.1米/分鐘以內。掛籃后部,各設一組溜繩,以保安全。滑道要鋪設平整,不得偏移,并隨時注意觀察,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4.3.8條 澆筑合攏段混凝土時,在懸臂端預加壓重,隨澆筑進程,加載逐步撤出時,應自上而下進行。撤出壓重時,應注意防止砸傷。第4.3.9條 箱梁混凝土接觸面的鑿毛工作,要有安全防護措施,所用手錘柄應牢固。作業人員之間,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第4.3.1

43、0條 滑移斜拉式掛籃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1)采用滑動斜拉式掛籃,所用的活動鉸、銷、斜拉鋼帶等,應采用高強鋼材制作,材質要經檢驗,并打上標記,必須滿足設計要求;(2)掛籃安裝時或主梁行走到位后,應先安裝后后錨固和水平限位裝置,方可安裝斜拉帶懸掛底模平臺。嚴防掛籃顛覆、坍落;(3)底模和側模沿滑梁行走前,需將斜拉帶和后吊帶拆除,用倒鏈起降和懸吊底模平臺,同時,必須在倒鏈的位置加保險繩;(4)采用四根斜拉帶的掛籃,在斜拉帶安裝和使用過程中,要注意檢查,保證受力均衡;(5)澆筑混凝土前,應對掛籃錨固、水平限位、吊帶起升和限位裝置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安全可靠,方可作業;(6)主梁及吊梁系統安裝后,應進

44、行全面檢查和驗收,進行加載試驗。自行設計、加工的掛籃首次使用前,應按最大施工荷載進行加載試驗;(7)在墩帽上作業,應制作并安設適合操作需要的腳手架,腳手架應滿足安全標準;(8)掛籃行走前,應認真檢查后錨固及各部受力情況,有無隱患及不安全因素。行走時,應密切注意有無異狀,并應慢速穩步到位,嚴防坍落事故。第四節 懸臂拼裝第4.4.1條 預制構件,采用懸臂拼裝法施工時,因屬高處作業,應針對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起重必須包括安全防護設施標準要求和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構件的預制、運輸及吊裝等,應按照本節中的有關內容制定安全控制的措施。第4.4.2條 龍門架或起重吊機進行懸臂

45、拼裝時,應遵照下列安全規定,進行作業:(1)現場拼裝機具設備后,還必須經過檢查驗收,如有隱患及不符合安全規定時,不得使用;(2)構件起吊前,應對起吊機具設備及構件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并進行其起吊試驗。如發現吊環部位有損傷,結合面有突出外露物,構件上有浮置物件等情況時,不得起吊;(3)構件應垂直起吊,并保持平衡穩定。在接近安裝部位時,不得碰撞已安完的構件和其他作業設施;(4)運送構件的車輛(或船只),構件起升后應迅速撤出;第4.4.3條 遇有下列情況時,必須停止吊裝作業:(1)指揮訊號系統失靈;(2)天氣突然變化,影響作業安全;(3)卷揚機、電機過熱、起重吊機或托梁部件變形或其他機械設備、構件等

46、發現有異常情況;第4.4.4條 拆除硫磺砂漿臨時支座,除要采取防止高處墜落的安全防護措施外,還要特別注意下列規定要求:(1)融化硫磺砂漿墊塊采用電熱法時,電熱絲不得與其他金屬物接觸;(2)作業時人員應站在上風處操作,并應佩戴安全防護用品;(3)人工鑿除時,人員站位要拉開距離。第五節 預應力張拉第4.5.1條 預應力鋼束(鋼絲束、鋼絞線)張拉施工前,應做好下列工作:(1)張拉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2)檢查張拉設備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壓力表應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3)錨環和錨塞使用前,應認真仔細檢查及試驗,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4)高壓油泵與千斤頂之間的連接點各

47、接口必須完好無損,螺母擰緊。油泵操作人員要戴防護眼鏡;(5)油泵開動時,進、回油速度與壓力表指針升降保持一致,并平穩、均勻。安全閥保持靈敏可靠;(6)張拉前,操作人員要確定聯絡信號。張拉兩端應設便捷的通訊設備。第4.5.2條 在已拼裝貨旋澆的箱梁上進行張拉作業,應事先搭好張拉作業平臺,并保證張拉作業平臺、拉伸機支架要搭設牢固,平臺四周應加設護欄。高處作業時,應設上下扶梯及安全網。施工的吊籃,應安掛牢固,必要時可另備安全保險設施。張拉時,千斤頂的對面及后面嚴禁站人,作業人員應站在千斤頂的兩側,以防錨具及銷子彈出傷人。第4.5.3條 后張法張拉前,應檢查混凝土強度,必須達到設計要求強度后,方可進行

48、張拉。第4.5.4條 鋼束張拉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事先穿好鋼絲束,并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張拉。張拉作業中,應集中精力,儀表要看準,記錄要準確無誤。第4.5.5條 張拉操作中,若出現異常現象(如:油表振動劇烈,發生漏油,電機聲音異常,發生斷絲、滑絲等),應立即停機進行檢查。第4.5.6條 張拉鋼絲束完畢,退銷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銷子彈出傷人。卸銷子時,不得強擊。第4.5.7條 張拉時和完畢后,對張拉施錨兩端均應妥善保護,不得壓重物。張拉完畢,尚未灌漿前,梁端應設圍護和擋板。嚴禁撞擊錨具、鋼束及鋼筋。不得在梁端附近作業或休息。第4.5.8條 先張法張拉施工,除遵守張拉作業一般安全規定

49、外,還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到:(1)先張法張拉臺座結構,應滿足設計要求。張拉前,對臺座、橫梁及各種張拉設備、儀器等進行詳細檢查,合格后方可施工;(2)先張法張拉中和未澆筑混凝土之前,周圍不得站人和進行其他作業。澆筑混凝土時,嚴防振動。振搗器不得撞擊鋼絲或鋼束。用卷揚機滑輪組張拉小型構件時,張拉完成后,應切斷電源和卡固鋼絲繩。現澆混凝土,不得停留時間過長。養生期內應妥善保護,確保安全。第4.5.9條 精軋螺紋鋼筋張拉前,除對張拉臺座檢查外,還要對錨具、連接器進行試驗檢查。第4.5.10條 預應力鋼筋冷拉時,在千斤頂的端部及非張拉端均不得站人,以防鋼筋斷裂,螺母滑脫,張拉設備出現事故而傷人。第4.5.

50、11條 鋼筋張拉或冷拉時,螺絲端桿、套筒螺絲必須有足夠的長度,夾具應有足夠的夾緊能力,防止錨夾不牢,滑出傷人。第4.5.12條 管道壓漿時,應嚴格按照規定壓力進行。施壓前應調整好安全閥,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管道壓漿時,操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和其他防護用品。關閉閥門時,作業人員應站在側面,以確保安全。第六節 跨線橋及通道橋涵施工第4.6.1條 公路橋跨越鐵路或其它線路時,施工前應與鐵路或其他有關部門協商有關事宜,并簽定必要的安全協議。其內容應包括利用列車間隔時間進行安裝的計劃、安全防護以及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處理措施等。第4.6.2條 在鐵路路基附近挖基、鉆孔時,不得損壞鐵路的各種

51、信號設施,不得影響行車的嘹望視線。作業處應設圍欄、支撐及其它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應防止列車震動導致基礎坍陷或路基坍方。第4.6.3條 對上面作業、下面通行車輛或行人的跨越鐵路或公路立交橋施工時,除設置防護設施外,并設崗哨監視管理。第4.6.4條 對結構復雜,施工期較長的大型立交橋施工,其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完善,制訂的跨越鐵路的架梁吊裝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盡量避免在列車通過的情況下進行吊梁安裝作業。第七節 鋼橋施工第4.7.1條 鋼梁桿件組裝,應在平整的作業臺上進行,其基礎應有足夠的承載力。第4.7.2條 懸臂拼裝法安裝大跨徑鋼橋時,可按本章“懸臂拼裝”中的有關規定辦理。第4.7.3條 鋼梁上的各種

52、電動機械和電纜線、照明線路等,必須保持絕緣良好,應有專人值班進行管理。第4.7.4條 拼裝桿件時,應安好梯子、溜繩、腳手架。斜桿應安拴保險吊具。桿件起吊時,先提升0.3米左右,確認安全后再繼續起吊。第4.7.5條 裝拆腳手架、上緊螺栓、鉚合等作業,應上下交替進行,避免雙層作業。桿件拼裝對孔時,應用沖釘探孔,嚴禁用手指伸入檢查。第4.7.6條 桿件對孔作業中,吊車司機、信號員、架梁人員應操作準確,動作協調。第4.7.7條 架梁用的扳手、小工具、沖釘及螺栓等物,應使用工具袋裝好,嚴禁拋擲。多余的料具要及時清理,并堆放在安全地點。第4.7.8條 在通航的江河上施工,應符合港航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安全規

53、定。第4.7.9條 鋼梁表面涂漆作業,應有防毒保護措施。第五章 混凝土預制廠第一節 主要機械第5.1.1條 攪拌站(1)攪拌站應按設計要求,安裝在具有足夠承載力、堅固、穩定的基座上。操作處應設作業平臺及防護欄桿;(2)攪拌站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絕緣良好。機械設備外露的轉動部分,應設防護裝置;(3)攪拌站的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要檢查:離合器、制動器、升降器是否靈活可靠;軌道滑輪是否良好;鋼絲繩有無斷裂或損壞等,并經試轉,全部機械達到正常后,方可作業。第5.1.2條 發電機組(1)工期較長的大型公路工程,發電機組應設置在安全可靠的機房內,其基礎應平整堅實,必要時應設置在混凝土基座上。機房內配備消防

54、設備;(2)發電機應設接地保護,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0歐。發電機連接配電盤,及通向所有配電設備的導線,必須絕緣良好,接線牢固;(3)施工單位的發電機電源應與外電線路電源聯鎖,嚴禁并列運行;(4)發電機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第5.1.3條 皮帶運輸機(1)移動式皮帶運輸機運轉作業前,應將行走輪用三角木對稱楔緊。固定式皮帶運輸機,應安裝在牢固的基礎上;(2)空載啟動后,應檢查各部位的運轉和皮帶的松弛度,如無異常,在達到額定轉速后,方可均勻裝料;(3)嚴禁運轉中進行修理和調整。作業人員不得從皮帶運輸機下面穿過或跨越輸送帶;(4)輸送大塊物料時,輸送帶兩側應加設擋板或柵欄等防護裝置。運料中,應及時

55、清除輸送帶上的粘連物。停機后要切斷電源。第二節 混凝土拌和及灌注第5.2.1條 人工手推車上料時,手推車不得松手撒把。運輸斜道上,應設有防滑設施。第5.2.2條 機械上料時,在鏟斗(或拉鏟)移動范圍內不得站人。鏟斗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和通過。第5.2.3條 向攪拌機內傾倒水泥,宜采用封閉式加料斗。為減少進出料口的粉塵飛揚應加設防護板。第5.2.4條 作業結束時,應將料斗放下,落入斗坑或平臺上。第5.2.5條 灌筑預制梁混凝土時,應搭設作業平臺和斜道,不得在模板上作業。第5.2.6條 塔吊、汽車吊或桅桿吊斗灌筑混凝土時,起吊、運送、卸料應由專人指揮。第5.2.7條 電動震搗器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56、1)操作人員要配戴安全防護用品。配電盤(箱)的接線宜使用電纜線;(2)在大體積混凝土中作業時,電源總開關應放置在干燥處;多臺震搗器同時作業,應設集中開關箱,并由專人負責看管;(3)風動震搗器的連接軟管不得有破損或漏氣,使用時要逐漸開大通氣閥門。第三節 泵送混凝土第5.3.1條 混凝土泵(泵車)應設置在作業棚內,安裝應穩定、牢固。泵車安設未穩前,不得移動布料桿。作業前,應檢查輸送泵、電氣設備是否正常、靈敏、可靠。第5.3.2條 泵送前,應檢查管路、管節、管卡及密封圈的完好程度,不得使用有破損、裂縫、變形和密封不合格的管件,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管路布設要平順。在高處、轉角處應架設牢固,防止串動

57、、移位;(2)管路應設專人經常檢查,遇有變形、破裂時,應及時更換,防止崩裂。第5.3.3條 混凝土泵在運轉時發現故障,應立即停機檢查,不得帶病作業。第5.3.4條 混凝土輸送泵車操作人員,應熟悉和遵守泵車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定。第5.3.5條 拆卸管路接頭前,應把管內剩余壓力排除干凈,防止管內存有壓力而引起事故。第5.3.6條 在五級以上大風時,泵車不得使用布料桿作業。第5.3.7條 作業結束采用空氣清洗管道時,操作人員不得靠近管道端部。第六章 預制構件運輸第一節 軌道平車運輸第6.1.1條 軌道路基要有足夠的寬度、平正度、強度。鋪設軌道要平直、圓順,軌距應在允許誤差值之內,軌道半徑不得小于

58、25米,縱坡不宜大于2。軌道與其他道路交叉時,應按規定輔設交叉道口。第6.1.2條 軌道平車運輸大型構件時,平車的轉向托盤(或轉盤)支撐制動器等應進行檢查。第6.1.3條 大型預制構件運輸應設專人指揮,并經常檢查構件在乎車上的穩定狀況及軌道平車在運轉中有無變形。第6.1.4條 構件運輸時,速度要緩慢,下坡時要以溜繩控制速度,并用人工拖拉止輪木塊跟隨前進。當縱坡坡度較大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措施,方可運輸。第二節 平板拖車運輸第6.2.1條大型預制構件平板拖車運輸,時速宜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簡支梁的運輸,除在橫向加斜撐防傾覆外,平板車上的擱置點必須設有轉盤。第6.2.2條 運輸超高、超寬、超長構

59、件時,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批準后,在指定路線上行駛。牽引車上應懸掛安全標志。超高的部件應有專人照看,并配備適當工具,保證在有障礙物情況下安全通過。第6.2.3條 平板拖車運輸構件時,除一名駕駛員主駕外,還應指派一名助手,協助瞭望,及時反映安全情況和處理安全事宜。平板拖車上不得坐人。第6.2.4條 重車下坡應緩慢行駛,并應避免緊急剎車。駛至轉彎或險要地段時,應降低車速,同時注意兩側行人和障礙物。第6.2.5條 在雨、雪、霧天通過陡坡時,必須提前采取有效措施。第6.2.6條 裝卸車應選擇平坦、堅實的路面為裝卸地點。裝卸車時,機車、干板車均應剎閘。第三節 水上運輸第6.3.1條 駁船裝載的預制構件

60、應用撐木、墊木將構件安放平穩。拖輪牽引駁船行進時,速度要緩慢,不得急轉彎。第6.3.2條 拖輪牽引浮運鋼套箱、鋼沉井時,應在了解航道的水深、流速等情況后,制定拖輪牽引方案。多只拖輪牽引浮運大型物件時,應配備通訊器材,并建立統一的指揮機構。第6.3.3條 如需臨時封閉航道時,應經港航監督部門的批準;第6.3.4條 拖運中應派出監護船只檢查牽引繩索和浮運物件的穩定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第七章 鋼筋及焊接、鍋爐第一節 鋼筋及焊接第7.1.1條 鋼筋施工場地應滿足作業需要,機械設備的安裝要牢固、穩定,作業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第7.1.2條 鋼筋調直及冷拉場地應設置防護擋板,作業時非作業人員

61、不得進入現場。第7.1.3條 鋼筋切斷機作業前,應先進行試運轉,檢查刃口是否松動,運轉正常后,方能進行切斷作業。切長料時應有專人把扶,切短料時要用鉗子或套管夾牢。不得因鋼筋直徑小而集束切割。第7.1.4條 采用人工錘擊切斷鋼筋時,鋼筋直徑不宜超過20毫米,使錘人員和把扶鋼筋、剪切工具人員身位要錯開,并防止斷下的短頭鋼筋彈出傷人。 第7.1.5條 電焊機應安設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地點,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7.1.6條 電焊機應設置單獨的開關箱,作業時應穿戴防護用品,施焊完畢,拉閘上鎖。遇雨雪天,應停止露天作業。第7.1.7條 在潮濕地點工作,電焊機應放在木板上,操作人員應站在絕緣膠板或木

62、板上操作。第7.1.8條 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和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第7.1.9條 貯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焊接前必須清洗干凈,將所有孔口打開,保持空氣流通。第7.1.10條 在密閉的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必須開設進、出風口。容器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伏。焊工身體應用絕緣材料與容器殼體隔離開。施焊過程中每隔半小時至一小時外出休息1015分鐘,并應有安全人員在現場監護。第7.1.11條 把線、地線不得與鋼絲繩、各種管道、金屬構件等接觸,不得用這些物件代替接地線。第7.1.12條 更換場地,移動電焊機時,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現場,清除焊渣。第7.1.13條 在高空焊

63、接時,必須系好安全帶。焊接周圍應備有消防設備。第7.1.14條 氣焊時,乙炔發生器應采用定型產品,必須備有靈敏可靠的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第7.1.15條 乙炔發生器與氧氣瓶不得同放一處,距易燃易爆晶不得少于l0米。嚴禁用明火檢驗是否漏氣。氧氣、電石應隨用隨領,下班后送回專用庫房。第7.1.16條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受熱不得超過35度,防止火花和鋒利物件碰撞膠管。氣焊槍點火時應按“先開乙炔、先關乙炔”的順序作業。第7.1.17條 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的表面,嚴禁沾污油脂。第7.1.18條 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筒上放置物件,不得用手在浮筒上加壓和搖動。添加電石時嚴禁明火照明。第7.1

64、.19條 乙炔發生器不得放在電線的正下方,焊接場地距離明火不得少于l0米。第7.1.20條 氧氣瓶應設有防震膠圈,并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劇烈震動和強烈陽光曝曬。第7.1.21條 乙炔氣管用后需清除管內積水。第7.1.22條 點火時焊槍不得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隨意亂放。第7.1.23條 電石應放在干燥的地方,移動或搬運應將桶上的小蓋打開,輕移、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閃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第7.1.24條 施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施焊完畢,應將氧氣閥門關診,擰緊安全罩。乙炔浮筒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筒上升方向,提出后應掛放,不得扣放在地上。第二節 鍋爐第7.2.1條 有安裝鍋爐能力的使用單

65、位,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后,可以自行安裝立式鍋爐和快裝鍋爐。新安裝或檢修后的鍋爐,自檢合格后,報當地勞動部門檢查批準后,方可點火運行。第7.2.2條 鍋爐一般應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鍋爐房如與生產廠房相連時,應用防火墻隔開,其鍋爐的容量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第7.2.3條 為了保證鍋爐安全運行,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規章制度。第7.2.4條 鍋爐在運行中,如發生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等情況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第7.2.5條 投煤時應注意檢查煤炭中混雜的有害物質。第八章 水上及潛水作業第8.0.1條 水上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救生衣,嚴禁酒后上崗作業,嚴禁船員在船期間飲酒。第8.0.2條 水上施

66、工作業船舶,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明顯處設置晝夜顯示的信號及醒目標志第8.0.3條 施工作業者在施工作業期間應按海事部門確定的安全要求,設置必要的安全作業區或警戒區,設置有關標志或配備警戒船。第8.0.4條 施工船舶應配備有效的通信設備并在指定的頻道上守聽,主動與過往船舶聯系溝通,將本船的施工、航行動向告知他船,確保航行和施工安全。第8.0.5條 施工船舶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技術規程,船舶裝載時,嚴禁超載或偏載。船舶靠岸后人員上下船,應搭設符合安全要求的跳板。第8.0.6條 水上作業船舶如遇大風、大浪、霧天時,超過船舶抗風浪等或能見度不良時,應停止作業。第8.0.7條 在水上搭設的作業臺,

67、必須牢固可靠,懸掛的避碰標志和燈標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定。水上作業平臺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施和消防器材。第8.0.8條 交通船應按額定的載客數量載人,船上必須按規定配置救生設備。第8.0.9條 水上作業盡量避免單人操作,作業中應注意自我保護和相互監護。第8.0.10條 交通船必須配置救生圈和消防設備(救生衣或救生圈,滅火器等),交通船行駛時,成員不得在船頭和船舷聚集和走動,乘員未入艙,交通船不得啟動行駛,惡劣氣候條件下,乘員不得違章指揮開船。第8.0.11條 水上作業需要移動行走時,應從設置安全設施的地方通行。第8.0.12條 水上進行振樁、吊樁,混凝土澆注等各項作業時,必須嚴格施工工序和工藝,

68、必須有專人指揮。墩臺施工的上下通應每天進行檢查,以防松動或斷裂。第8.0.13條 在浮箱上作業時,應隨時注意來往船只引起的浪擊,以防施工人員落水或移動物體打擊或碰撞。第8.0.14條 交通船嚴禁超載或超員。第8.0.15條 潛水作業前施工負責人應將下潛任務、下潛環境、工作部位、水深、流速、流向等,向潛水員做明確交待,下潛深度應符搭設塔內作業平臺。平臺木板必須鋪設平穩,不得松動。塔架節段按現行的國家標準產業潛水最大安全深度(GBl255290)的規定。第8.0.16條 在作業條件比較困難的情況下,應在搭設的平臺上另備一套潛水裝具,并指派一名預備潛水員,以便在必要時下水協助和救援。第8.0.17條

69、 夜間潛水作業,除平臺上的照明外,還應另裝照明度較大的燈具,照在潛水點的水面上。第8.0.18條 潛水作業范圍的水面上,嚴禁其他作業。第8.0.19條 潛水員在進行沖泥和吸沙作業時,要在頭盔的排氣閥上包裹紗布,防止沙粒、污泥等進入排氣閥內。第8.0.20條 潛水員在水下行進時,要盡量避免在倒塌的物體或雜亂的索具空檔內穿越。第8.0.21條 在檢查船舶推進器或解除推進器的纏繞物時,嚴禁開動推進器,并派專人監護。第8.0.22條 信繩員和掌握供氣軟管人員,應負責做好潛水員下潛和上升的安全工作。第8.0.23條 在沉井、鉆孔樁內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作業時,沉井內的水位應不低于沉井外的水位;(2

70、)沉井內壁不得有鋼筋頭、扒釘頭、鐵線、鐵釘等外露,潛水員不得進入刃腳下工作;(3)潛水員在沉井內吸泥時,不得用手腳觸動正在工作的吸泥管頭部,吸泥機的開閉由地面電話員提前通知潛水員;(4)在鉆孔樁內作業,樁內泥漿面必須高于護筒外的水位;潛水員在護筒底緣以下部位作業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第8.0.24條 水下起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進行水下起吊作業時,應根據被吊物的特點和當地的水情制定方案;(2)潛水員應熟悉被吊物的特點、體積、重量、吊點和沉沒原因;(3)在起吊時,潛水員應將沉落物件拴牢,經檢查確認拴掛牢固,待潛水員上升出水后再起吊;(4)打撈沉船、鋼結構、圓筒等物件時,潛水員嚴禁在上述打撈

71、物件內穿行,不得進入已有斷裂或破損面的船體內;(5)潛水員不得在水中懸吊的物體上工作或從懸吊物件下穿越。第8.0.25條 水下焊接和切割,應遵守下列規定:(1)潛水員應熟練掌握焊接及切割技術和作業要領;(2)電焊鉗、切割把、電纜等必須絕緣良好,頭盔外面和領盤上應涂抹或包裹絕緣物質,作業時應帶橡皮手套,觀察窗下應加裝防護鏡;(3)電路應安裝保護裝置。第8.0.26條 水下爆破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潛水員應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引爆的安全操作技術;(2)根據爆破波及范圍,劃定危險區,引爆前應派人警戒;(3)雷管在使用前應做測試,在同一起爆點,不得使用不同型號的雷管;(4)炸藥包裝好后,應由潛水員帶下水,不得用繩索下放;炸藥包布設完畢,潛水員出水,并躲避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引爆;(5)引爆線路的開關應設專人嚴格管理,未經負責人許可嚴禁通電;(6)發生“盲炮”時,應在切斷電源15分鐘后,再下潛取出。第8.0.27條 運送人員和物件的各種升降電梯、吊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嚴禁乘坐運送物件的吊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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