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交房標準應滿足下列條件,方可交付用戶使用: 1 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確認合格; 取得當 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2 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 建設單位應在住宅交付用戶使用時提供給用戶 住宅使用說明書 和 住宅質量保證書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做 出說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住宅使用說明書應附有住宅品質狀況表 ,其中應注明是 否已進行住宅性能認定,并應包括住宅的外部環境、建筑空間、建筑結構、室內環境、建筑 設備、建筑防火和節能措
2、施等基本信息和達標情況。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住宅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和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的 保修內容和保修期、用戶報修的單位,以及答復和處理的時限等。 二弱勢群體的權利:十種情況下可依法拒絕收房 根據住宅建筑規范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消費者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可 不收樓: 1)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的: 依據:住宅建筑規范第 11.0.1-2 條 2)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依據:住宅建筑規范第 11.0.1-1 條 3)不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的: 4)開發商無故比
3、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5)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6)開發商經批準改變商品房規劃設計未經買家認可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8) 合同沒有約定, 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 3 (不含 3) 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9)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10)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這樣首先作為業主來說不違約, 消費者按開發商要求的時間交款收房, 但開發商交給的 卻是一個與合同或行業規定不符的房子,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