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號:編號:BTBT- -CWCW- -211211 版版 本本 號號 A A 工作交接管理細則工作交接管理細則 修改次第修改次第 0000 頁次頁次/ /總頁數總頁數 1 1/ /4 4 工作交接管理細則工作交接管理細則 受控狀態:_受控_ 發放編號:_ 生效日期:_2007-04-02_ 編號:編號:BTBT- -CWCW- -211211 版版 本本 號號 A A 工作交接管理細則工作交接管理細則 修改次第修改次第 0000 頁次頁次/ /總頁數總頁數 2 2/ /4 4 版本/修改次第 更改頁次/章節 編制 審核 批準 生效日期 編號:編號:BTBT- -CWCW- -211211
2、版版 本本 號號 A A 工作交接管理細則工作交接管理細則 修改次第修改次第 0000 頁次頁次/ /總頁數總頁數 3 3/ /4 4 1 1 總則總則 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未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 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2 2 管理規定管理規定 2.1 2.1.1 2.1.2 2.1.3 2.1.4 2.2 2.3 2.4 2.5 2.6 2.7 離職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未登記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
3、人員印章。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編制移交清冊,列名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 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財務軟件及密碼、數據磁盤及有關資 料等。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 財務部主任負責監交;財務部主任交接,由公司財務總監或內部審計負責監 交。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 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查收。 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 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 行交接。 財務部副主任及以上級別的財務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 重大 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 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交接完畢后, 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并應在 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