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場地租賃合同場地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 :出租人(甲方) : xxxx 商業商貿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 :承租人(乙方) : 本著誠信、平等、自愿、互利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房地產管理法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時代金茂(以下稱建筑物)商業用房有關事宜簽訂本合 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第一條 定義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乙方”是指乙方和/或其受讓人、繼承人、代理人、雇 員、建筑安裝或裝修承包商、分包商等(以下統稱“該等人士該等人士” ) ,本合同對乙方做出的禁止 或限制, 對該
2、等人士亦同樣適用。 本合同項下乙方應履行、 遵守的規定, 該等人士亦應履行、 遵守。該等人士的任何行為、過失或疏忽應被視為乙方本身的行為、過失或疏忽,均應由乙 方對甲方負責。如因該等行為、過失或疏忽導致甲方發生任何費用、開支和/或損失,和/ 或導致甲方須向第三者承擔任何費用、開支和/或損失,乙方應向甲方做出全額賠償。在本 合同中,任何禁止乙方進行或采取任何活動的規定,亦包含禁止乙方批準、容許或促使該等 人士進行或采取該等活動。 第二條第二條 關于租賃物業情況關于租賃物業情況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為位于建筑物 (指位置)的 商業用房以下稱“租賃物業” ,詳見附件一:租賃紅線圖(租賃物業平面圖),
3、租賃物業 為商業用途。租賃物業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下稱“租用面積租用面積” ,最終以張家口市 房屋管理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報告所顯示的數字為準) 。如有誤差,應 予據實調整。對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同意,租賃物業的租金、其他應根據租賃物業面積計算的 款項均以本款規定的租用面積為基數。 第三條第三條 租賃用途租賃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諾,乙方租賃物業作為 經營范圍使用,商業店鋪的名稱 為 ,經營品牌為 、 、 。在租賃期間, 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而未核準前,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上述約定 的經營范圍、店鋪名稱及經營品牌。 第三條第三條 交付日期、租賃期限及續租交付日期、租賃期限及續租 3.1 甲乙雙方暫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即交付日)將租賃物業交付乙方。甲方 向乙方交付租賃物業應提前 日向乙方發出書面交房通知(下稱“交房通知交房通知” ) ,交房通知 應載明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