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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城市健康水系統規劃設計導則(征求意見稿)(36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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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城市健康水系統規劃設計導則(征求意見稿)(36頁).docx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20* DB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DBJ50/T-20* 山地城市健康水系統規劃設計導則Guidance for Healthy Urban Water System in Mountainous City(征求意見稿)20*-*-發布 20*-*-*實施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發布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山地城市健康水系統規劃設計導則Technical Guidance for Healthy Urban Water System in Mountainous CityDBJ50/T -xxx-20XX 主編部門: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發展中心批準部門:重慶市住房和

2、城鄉建設委員會施行日期:202X年XX月XX日3前 言根據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下達2021年度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立項計劃(第二批)的通知(渝建標202131號)文件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工程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家標準,并在廣泛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本導則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規劃統籌,5.水資源規劃,6.水環境規劃,7.水安全規劃,8水生態規劃,以及有關附錄。本導則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發展中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

3、發展中心(地址:重慶市渝北區余松西路155號,郵政編碼:401122)。本導則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編單位: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發展中心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 審查專家:目 次1 總則12 術語23 基本規定43.1 總體要求43.2 編制原則43.3范圍與期限43.4規劃編制主要內容54 規劃統籌84.1 規劃目標和指標84.2 水資源統籌協調84.3涉水空間統籌協調94.4 涉水基礎設施統籌協調104.5 相關規劃協調105 水資源規劃125.1 現狀調查分析125.2 規劃目標和指標125.3 規劃指引126 水環境規劃146.1現狀調查分析146.2 規劃目標和指標15

4、6.3 規劃指引157 水安全規劃187.1 現狀調查分析187.2 規劃目標和指標187.3 規劃指引188 水生態規劃228.1 現狀調查分析228.2 規劃目標和指標228.3 規劃指引22附錄1 城市水系統規劃編制大綱25附錄2 山地城市健康水系統規劃指標體系27附錄3 主要引用標準目錄31321 總 則1.0.1 為統籌協調水系統之間、水城之間的關系,指導并規范水系統規劃,制定本導則。【條文解釋】本條確定了導則編制的背景。為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水系統之間關系,科學有序地推進重慶市水系統規劃建設工作,制定本導則。1.0.2 本導則適用于重慶市范圍內城市水系統

5、規劃編制,相關涉水專項規劃可參照執行。【條文解釋】本條確定了導則的適用范圍,導則按照城市水系統規劃編制的技術需求編制,強調水系統規劃對各類涉水基礎設施規模、布局和空間統籌,以及不同涉水專業間的銜接協調。1.0.3 城市水系統規劃除應遵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條文解釋】本條明確了城市水系統規劃除參考本導則執行外,還應滿足國家頒布的其他規范的規定,如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2、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3183、城市防洪規劃規范GB 51079等。2 術 語2.0.1山地城市 mountainous city山地城市是指城區主要分布在山地區域(地理學劃分的山地

6、、丘陵和崎嶇不平的高原)的城市,山地城市形成與平原地區迥然不同的城市形態與生境。【條文解釋】引自山地城市室外排水管渠設計標準DBJ50/T-296的定義。2.0.2城市水系統 urban water system以水循環為基礎、水安全為底線、水設施為載體、水管理為手段、水健康為目標的綜合系統,涉及城市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全過程,是城市范圍內與水相關的資源、空間、設施的統稱。2.0.3城市水循環 urban water cycle城市水循環包括水的自然循環和社會循環。自然循環指水體通過不斷蒸發、水汽輸送、凝結、降落、下滲、地面和地下徑流的往復循環過程。社會循環指人類為了滿足生活和生產需

7、要,進行取水、凈水、輸配水、用水以及污水的收集、處理與排放,最后回到自然水環境的全過程。【條文解釋】2.0.2、2.0.3引自城市水系統綜合規劃技術規程T/CECA 20007的定義。2.0.4 城市健康水系統 Healthy Urban Water System在水的社會循環中,遵循水的自然運動規律和品格,形成節約高效、質優量足的水資源系統,建設安全韌性的雨洪體系,維系長制久清的水體環境,營造水城相融的水體生態,從而構建安全、和諧、綠色、可持續的現代化城市水系統。2.0.5 水系統規劃 planning of urbanwater system以規范城市水系統的開發與保護,研究城市水系統的發

8、展與布局、統籌安排城市水系統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規劃期限內城市水系統發展的藍圖。【條文解釋】本條在城市水系統綜合規劃技術規程T/CECA 20007的相關定義上修改確定。2.0.6 城市內澇防治系統 urban H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用于防止和應對城市內澇的工程性設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一定方式組合成的總體,包括雨水收集、輸送、調蓄、行泄、處理、利用的天然和人工設施及管理措施等。本導則中主要對涉及的雨水源頭設施、雨水管渠設施和排澇除險的工程性設施、以及應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進行規劃指引。【條文解釋】本條引自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GB 5122

9、2的相關定義,并結合導則內容進行解釋補充。2.0.7 非常規水源 Unconventional water source非常規水源區別于傳統意義上的水資源(地表水、地下水),重慶市非常規水源利用方式主要是污水再生水利用和雨水利用等。2.0.8 消落帶 water level fluctuation zone指河流、湖泊、水庫中由于季節性水位漲落,而使被水淹沒的土地周期性出露水面,成為陸地的一段特殊區域。2.0.9 城市水系統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from urban water system與城市水系統規劃建設、運行維護與資產重置與拆除過程相關的各類活動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總和

10、,以CO2當量表示。【條文解釋】本條參考了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組織編寫的城鎮水務系統碳核算與減排路徑技術指南中的相關定義。3 基本規定3.1 一般規定3.1.1規劃應遵循城市水循環的規律,在自然水循環和社會水循環的全過程中,通過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保障水安全、修復水生態、統籌水設施、提升水管理,以構建城市健康水系統。3.1.2規劃是城市涉水綜合性規劃,應遵從上位政策規劃,銜接相關行業規劃,引領和指導涉水專項規劃編制。【條文解釋】目前城市水系統規劃還未形成常規城市規劃的編制內容,但隨著城市水問題的復雜性凸顯,通過系統思維和系統規劃來進行水系統規劃建設的要求愈加必要。目前許多城市新區編制了城市

11、水系統綜合規劃,并作為了其他涉水專項規劃的編制依據。3.2 編制原則3.2.1規劃應遵循統籌引領原則。【條文解釋】從宏觀層面對水系統及相關基礎設施進行總體部署和統籌,形成完善和諧的水系空間系統,為其他相關涉水系統規劃提供指導。3.2.2規劃應遵循因地制宜原則。【條文解釋】規劃應識別城市涉水方面的特征屬性和典型問題,以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結合,遵循城市水循環規律。3.2.3規劃應遵循可持續性原則。【條文解釋】規劃應充體現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節能減排要求,并與資源配置、環境保護、生態修復及相關行業規劃協調。3.2.4規劃應遵循安全底線原則。【條文解釋】規劃應確保城市飲用水安全、防洪排澇安全、水質安

12、全、水生態安全等。3.2.5規劃應遵循創新開放性原則。【條文解釋】宜采用模型、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加強公眾參與,提高規劃科學性。3.2.6可行性原則。規劃應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可行,便于規劃實施。 3.3范圍與期限3.3.1規劃范圍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中心城區相一致,研究范圍按流域或匯水分區確定。3.3.2規劃期限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期限保持一致,近、遠期相結合,并兼顧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3.4規劃編制主要內容3.4.1規劃應綜合確定規劃的指導思想、規劃原則、規劃依據、規劃目標、規劃范圍、規劃期限和技術路線等。3.4.2規劃應整理城市現狀,開展城市水系統現狀調查與評價。【條文解釋】規劃應對城

13、市概況進行綜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氣候水文、工程地質、社會經濟、上位規劃和相關規劃概要等內容。城市水系統現狀調查與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 水資源現狀,包括水資源總量、供水量、用水量、供水基礎設施、用水效率與節水措施、水資源利用程度等。(1)水資源總量:應從降雨量、蒸發量、地表水資源量、地下水資源量、水資源總量、水資源可利用量,分析評價水資源時空分布的特點。(2)供水量:供水量應按照地表水水源、地下水水源和非常規水源分別進行統計,對供水量和供水結構的變化趨勢進行分析評價。(3)用水量:用水量應對規劃范圍內各區域及行業的用水結構、用水量變化趨勢及用水消耗量水平進行分析評價。(4)供水基礎

14、設施:分析供水設施數量、規模、供水能力等,結合水資源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格局等狀況,對供水基礎設施的布局合理性、數量和規模以及運行狀況進行分析。(5)用水效率與節水措施:根據現狀城市社會經濟統計指標和行業用水量統計數據,計算行業用水效率指標,并對農業、工業和城鎮生活等行業所采用的節水措施及節水指標進行統計,分析現狀用水與節水存在的主要問題。(6)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根據水資源供水量調查分析成果,計算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分析評估水資源過度利用狀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潛力。2. 水環境現狀,從污水收集處理系統、污染源情況、水環境質量等方面開展,包括污水系統情況、污水處理設施布局、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污泥

15、處理處置及污染源情況、受納水體環境容量和水環境質量等。(1)污水收集轉輸系統:分析污水干管系統、主要系統建設完善程度及現狀情況,重大污水提升設施的現狀建設及運行情況,并收集分析系統存在的問題。(2)污水處理設施布局:調查現狀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包括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及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調查其服務范圍、設施規模、出水達標情況、運行狀況等,并分析現狀布局系統的合理性及存在的問題。(3)污泥處理處置:調查現狀規劃范圍內污泥處理的現狀情況,統計現狀污泥無害化處置率及處置策略,分析污泥處理存在的主要問題。(4)污染源:調查分析規劃范圍內現狀主要的污染源,包括點源污染、面源污染等,以及工業污染、農業污染、生

16、活污染等情況。(5)水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現狀規劃范圍內水體水環境現狀,分析現狀水環境達標情況,結合污染源調查和污染量分析,分析水環境存在問題的原因。3. 水安全現狀,包括歷史洪災和內澇調查、防洪、排水及內澇防治設施現狀、城市防洪工程設施達標情況、主要雨水管渠達標率、城市自然調蓄空間容量等,并確定防洪及內澇風險區范圍。(1)歷史洪澇調查:對歷史洪災和內澇情況進行調查,包括淹沒面積、深度、點位及成因等。(2)排水及內澇防治設施現狀:對城市雨水干管系統、超標雨水行泄通道、雨水泵站、雨水調蓄空間的系統布局進行調查,判斷現狀設施的規模及功能情況并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3)結合城市地形地貌和規劃用地布局,

17、分析現狀主要雨水管網排水能力及管渠達標率,劃定內澇風險范圍區域。(4)對城市現狀防洪工程設施進行調查,包括堤防、閘門、泄洪通道、自然調蓄空間等,判斷現狀防洪設施規模及達標建設情況并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4. 水生態現狀,識別城市水系生境、水生動植物、岸線動植物、城市水系理化特征等水生態要素,構建水生態評價指標體系,分析各水生態要素的數量、質量、本底條件及空間分布特征。其中:(1)宏觀層面,側重城市水系生境的評價。主要開展水體演變、水體形態、水體功能、水文特征、岸線形態、岸線和河道利用、重要濕地、水土保持等河道岸線相關現狀情況調查分析和評價。(2)中觀層面,側重對水生動植物和岸線動植物的的分析評價

18、,對包含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的穩定性、抗干擾能力等進行分析評價。其中水生動植物主要包括魚類、大型水生植物、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和大型底棲動物等。(3)微觀層面,側重對城市水系理化指標等進行分析評價。通過對水溫、透明度、生化需氧量、氨氮濃度等一系列指標的分析,對水質變化、達標情況、發展趨勢等作出評價和預判。5. 水系統統籌布局現狀,對現狀水系統中水資源、水環境、水安全、水生態間的匹配性和協同性進行評估,明確現狀給水、污水、雨水、再生水、防洪、排水防澇、海綿城市、河流水系等子項系統間銜接環節存在的問題。6. 綜合分析城市水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問題分析應考慮城市發展中的動態適宜性,宜充分結合計算

19、器技術,建立相關模型耦合各個子系統之間的相關要素,科學進行問題綜合分析,如SWAT模型、WEAP模型、水力模型等。3.4.3規劃須協調確定包括水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安全、水生態等方面的規劃目標和關鍵指標,并制定規劃方案。【條文解釋】結合本導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的內容進行編制。3.4.4規劃須統籌確定涉水基礎設施的布局及規模,合理劃定水系、蓄滯空間、涉水設施等管控范圍,并明確管控要求。【條文解釋】結合本導則第四章的內容進行編制。3.4.5規劃應明確規劃實施機制、保障措施等要求。【條文解釋】規劃應有實施保障措施,明確規劃實施的法律法規保障、政策機制保障、財政保障、技術保障等

20、內容,制定水系統統籌協調管理策略。制度保障方面,應明確推進規劃實施必要的聯席會議、信息公開、督查考核、運維管理、生態補償等機制。政策保障方面,應明確各相關部門按照上下對口原則,可以積極向上級部門爭取以及本級部門職權范圍內的相關支持政策。資金保障方面,應通過專項資金、本級財政及專項債投入、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金融機構融資等資金籌集渠道保障資金。技術保障方面,應明確規劃項目實施及運行管理需要強化或突破的新型數字軟件、信息管理系統、技術標準規范等關鍵技術支撐保障,推廣智慧水務管理系統。3.4.5規劃須繪制相關水系統規劃圖紙。【條文解釋】規劃圖紙,應體現水系統規劃涉及的設施布局、規模大小、空間管控等內容

21、,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城市規劃用地布局圖、城市水系規劃圖、城市水資源設施規劃圖、城市防洪設施規劃圖、城市內澇防治設施規劃圖、城市水功能區劃圖、城市污水設施規劃圖、城市水系統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總圖等。圖紙成果應形成dwg、shape等格式的矢量成果文件,坐標系與城市規劃坐標系保持一致。4 規劃統籌 4.1 規劃目標和指標4.1.1 規劃應統籌協調各子系統,實現標準一致、水量平衡、水質匹配,應統籌布局各類涉水設施與涉水空間,實現城市水系統的有序治理。4.1.2規劃指標應包括:廠城匹配度、污水量與供水量匹配度、廠網匹配度、泥水匹配度、廠河匹配度、取水口排污口空間匹配度、城市水系統碳排放強度等。4.2 水

22、資源統籌協調4.2.1應進行規劃范圍內水資源量的統籌與優化配置,結合各類用戶對水質、水量的需求,統籌配置生產、生活、生態不同類型水資源供給量,確保取水、制水、供水、用水、排水、回用等環節水量平衡。其中:1 給水廠規模應與城市所需給水量匹配,供水管網供水能力應與給水廠規模匹配;2 污水廠規模應與城市所需處理污水量匹配;污水管網收水能力應與污水廠規模匹配;考慮徑流污染控制,污水系統還應適度預留相應的雨水處理量;3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集中收集處理的污水量應與城市供水量匹配;4 污水廠尾水排放量應與受納水體接納能力匹配;5 非傳統水資源利用量應與根據城市蓄水量、傳統水資源可利用量、污水處理量綜合確定;

23、6 城市回用水量(規模)應與城市用水規模匹配;7 城市污泥處理處置場規模應與污水廠產泥量中統籌平衡。【條文解釋】1 根據河流、水庫、中水等各類水源的特性綜合配置各類水源,其中城市范圍的水量平衡應考慮城市工業用戶、綠化澆灑等的回用水需求進行統籌平衡。2 給水廠規模應根據城市所需給水量確定,并為城市發展預留空間,重慶市中心城區規劃的給水廠規模與未來城市所需給水量的比值在1.2左右。3 污水廠規模應根據城市所需處理污水量確定,并為城市發展預留空間。重慶市中心城區規劃的污水廠規模與未來城市所需處理污水量的比值在1.3左右。同時,污水系統截留的雨水量應根據受納水體環境容量、雨水受污染情況、源頭減排設施規

24、模和排水區域大小等因素確定。4 確定排水量與污水廠設計規模時,涉及到的用水量指標應與水資源部分的用水量指標保持一致。重慶市目前污水處理量與供水量的比值約為0.8。4.2.2 規劃應統籌確定水質管理目標,協調確定上下游水功能區水質、污水廠尾水排放標準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等指標,其中:1 水功能區水質應滿足用水水質要求;2 污水廠尾水水質應滿足受納水體水質排放要求和下游水源保護要求;3 再生水水質應滿足不同用戶水質要求。【條文解釋】結合水功能區劃,宜通過建立水環境容量計算模型的方式協調確定水功能區水質、污水廠尾水排放標準。水功能區水質要求參考重慶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相關規定。再生水用于建筑和城市雜

25、用水,如綠化澆灌、道路澆灑、沖廁等時,其水質應符合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的規定;用于景觀環境補水時,其水質應符合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的規定;用于工業用水時,其水質應符合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的規定。當再生水用于多種用途時,應按不同用途水質進行分質處理;當再生水同時用于多種用途時,其水質應按最高水質標準確定。4.3 涉水空間統籌協調4.3.1. 應劃定城市藍線、綠化緩沖帶,確定藍線空間管制要求,提出藍線空間管制對策。應統籌劃定生活性、生產性、生態性濱水空間。明確濱水空間和涉水設施空間管控要求。4.3.2. 堤防工程宜

26、盡量保留自然岸線,如需改造應采用生態護岸;對于河道兩側空間局促,沒有條件按照河道管理范圍線退讓綠化緩沖帶的河段,可結合濱水道路布局防洪工程并盡量采用生態護岸形式。【條文解釋】綠化緩沖帶根據河道管理范圍線劃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規劃等部門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防洪護岸綜合整治工程達到當地防洪標準時,河道管理范圍一般為兩岸堤防護堤地外緣線(一般以堤防工程背水側管理范圍的外邊線作為外緣控制線)之間的區域。防洪護岸綜合整治工程未達到當地防洪標準或無防洪護岸綜合整治工程:河道管理范圍一般為當地防洪標準對應洪水位與地表交線之間的區域

27、。4.3.3. 水系保護與利用應與城市休閑綠道系統相結合,串聯城市綠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人文景點等游憩空間。4.3.4. 應確保調蓄設施與溪河縱向連通,統籌布局雨水塘、陂塘濕地等海綿設施與排放水體之間的地表徑流通道,保障排水安全與生態補水。4.3.5. 宜充分利用山地城市道路作為地表徑流超標雨水行泄通道,打通與受納水體的排放路徑,與排水管網、防洪工程協同提升城市排水能力。【條文解釋】規劃作為超標雨水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斷面及豎向設計應利用路面坡度調整、路緣石和海綿措施等,妥善處理超標雨水引起的積水,并與區域排水防澇系統規劃相銜接,與排水管網、防洪工程協同提升城市排水能力。4.4 涉水基

28、礎設施統籌協調4.4.1. 應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統籌協調水資源、水環境、水安全和水生態設施的規模、占地及空間布局,引導涉水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功能融合,共建共享。4.4.2. 涉水基礎設施布局均應滿足防洪安全要求。4.4.3. 涉水各類基礎設施布局有矛盾時,應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的綜合分析比較,確定系統最優的設施布局方案。4.4.4. 取水口與排污口交錯分布時,應以取水口水源保護要求確定排污口位置和排放標準,確保取水水質。4.4.5. 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應考慮受納水體生態補水的要求,與人工濕地統籌布局。4.4.6. 城市污水處理廠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與公共空間相融合,消除鄰避效應。4.4.7

29、. 臨近污水處理廠和截污干管的雨水調蓄設施宜與污水應急事故池共建共享。4.4.8. 雨水排放宜通過綠化緩沖帶、人工濕地等凈化后排入水體。4.4.9. 其他涉水設施如橋梁、碼頭、道路、管線等應滿足水體保護要求,避免侵占水系空間。4.4.10. 應統一規劃建設水系統智慧水務管理體系,為各子系統預留數據接口。通過實施優化水系統一體化運營調度、精細化運營管理、設備效能提升、智慧化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條文解釋】規劃應以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為契機,充分運用5G、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技術,從水資源、水環境、水安全、水生態等方面,建設物聯感知系統和智慧水務管理體系,并為各子系統預留數據接

30、口,各子系統完成數據采集后將數據接入統一的智慧水務管理體系。4.5 相關規劃協調4.5.1. 規劃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相協調,涉水空間和設施的用地及管控要求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4.5.2. 規劃應與供水規劃、節水規劃、排水(防澇)規劃、防洪規劃、再生水規劃、河道岸線規劃等涉水規劃的目標、指標、設施布局協調一致。4.5.3. 規劃應與綠地系統、道路交通、綜合管廊、管線綜合等專業專項規劃在涉水空間、設施用地、管線布置等方面進行統籌協調。5 水資源規劃5.1 現狀調查分析5.1.1應充分收集相關資料對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進行評價,并明確主要問題及成因:1 對水資源數量、需水量、供水量、用水量、水資源利

31、用程度、水資源質量、水資源總體狀況等進行分析評價;2 對雨水、污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資源的狀況及開發潛力等進行分析評價;3 對供水基礎設施、用水效率與節水潛力等進行分析評價;4 綜合分析評價。【條文解釋】本條確定了水資源規劃篇章應對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進行現狀評價,收集的資料包括自然地理、社會經濟、水文水資源、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水生態環境等,本節編制內容可參考水資源規劃規范GB 51051的要求。5.2 規劃目標和指標5.2.1規劃宜以構建節約高效、質優量足、多源并舉、互聯互通、區域均衡的城市供水體系為目標。【條文解釋】本條對城市水資源與供水體系的建設提出了規劃目標建議,各地區可因地制宜完善規劃目標

32、。5.2.2規劃指標應包括城市用水定額、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等指標,應提出不同規劃水平年的指標取值。【條文解釋】本條確定了關于城市水資源與供水發展的主要指標。參考水資源規劃規范GB51051、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等標準規范的要求,結合城市發展,確定城市生活生產等方面用水定額指標,確定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等宏觀調配指標,明確不同地區的合理用水要求。5.3 規劃指引5.3.1 應結合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產業類型、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現有及規劃設施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用水指標確定、需水量預測和供水量計算,在此基礎上進行供需水量平衡分析。【條文解釋】本條是對

33、城市水資源承載能力及城市發展的相關規定,可參考水資源規劃規范GB 51051、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1 綜合確定城市生活生產等方面用水定額指標,可參考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重慶市第二三產業用水定額要求(如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第二三產業用水定額(2020年版)的通知(渝水2021 56號)等。結合城市發展趨勢,按照水資源分區,區別河道內及河道外用水,按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三大類進行水量預測。2在考慮技術經濟、水質狀況、對生態環境影響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預測不同水資源開發利用

34、模式下的可供水量,并進行經濟技術比較,擬定最優水資源開發利用方案。3以區域用水總量水資源可利用量為控制上限(參考各區縣規劃年限內用水總量控制目標,如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各區縣2030年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147號)確定),明確各水資源計算分區相應的余缺水量、時空分布,合理確定工業、城市的發展規模、結構與布局。在水資源緊缺地區,要根據水資源條件和承載力分析,確定缺水程度、缺水性質及缺水原因等,并提出對城市建設發展、人口規模、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建議。5.3.2應針對城市存在的水資源主要問題,遵循水資源開發、保護的要求,測算城市水資源承載力,結合需水量優化調整水資源

35、結構,合理確定水資源配置方案,統籌調配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規水資源供水,科學選擇水源,并提出水資源保護措施和開源節流措施。【條文解釋】本條是對水資源供需分析及配置工作的相關規定,該處水資源指可利用水資源,包括已實施的外調水資源,非常規水源指再生水、雨水等,可參考水資源規劃規范GB51051、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結合水資源開發利用潛力以及各類用戶對水質的不同需求,經多次平衡分析,確定地表水、地下水及其他水源的最優組合配置方案。5.3.3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應合理規劃區域互聯互通通道、應急備用水源。確定備用水源位置、規模,制定城市應急供水調度方案。【條文解釋

36、】本條規定了規劃中對應對應急水源進行布局安排。強化應急供水能力建設,推進供水管網互聯互通建設和應急備用水源使用與管理,是提升供水系統韌性的重點內容。應急供水水源應根據水資源規劃規范GB51051、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結合當地水源條件合理確定。應急供水應優先保證人民生活用水,兼顧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工礦企業用水以及對人類生存環境起決定性影響的生態環境用水等。5.3.4應綜合考慮山地城市高差大、供水距離長等特點,合理劃分供水分區,對取水設施、輸水管走向、水廠、主要配水管網及配水設施等進行統籌布局。【條文解釋】本條內容規定了規劃中對供水系統的設施需要進行規劃的內

37、容進行了明確,可參考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山地城市地勢起伏,高差變化大,應結合豎向高程、城市水廠供水經濟半徑和供水揚程,綜合節能降耗,合理確定供水分區,優化水量平衡,并合理布局輸配水管網和設施,逐步推進供水管網干支分離、輸配分離以及加壓站和調節池建設,提高管網系統安全性和抗沖擊能力。5.3.5應結合城市水資源特點,合理制定非常規水資源利用方案,確定污水再生水和雨水資源化利用率,合理規劃布設主要回用設施。【條文解釋】本條規定了規劃應包括污水再生水利用及雨水資源化利用的內容,污水再生水規劃編制可參考城鎮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指南SL 760 相關內容進行編制。根據

38、重慶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和重慶市海綿城市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污水再生水利用和雨水資源化利用均為重點推動內容,全市污水再生利用率達到15%以上,雨水資源化利用率作為引導指標,鼓勵缺水地區和有條件地區因地制宜開展。5.3.6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資源承載力和節水水平,制定節水措施,可加強供水管網節水改造、降低公共管網漏損率、推廣節水新工藝新技術、提高工業用水用水循環率和重復利用率等。【條文解釋】本條對規定應將節水納入規劃編制的重點內容,持續推進優水優用、循環利用和梯級利用,降低碳排放,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的建設。5.3.7 應制定水資源系統碳減

39、排策略,削減城市水系統碳排放。【條文解釋】本條規定了碳減排策略分析是規劃編制的重點內容。水資源系統碳減排主要可從以下幾個途徑進行分析:實現供需匹配;優化供水管線系統布局,降低管阻、減少泄漏等;選用高效節能設備;采用節水技術;推廣非常規水資源利用;推廣清潔能源,如太陽能、風能等替代傳統能源;實施管理措施,優化供水系統運行,加強維護管理,推進智慧化管理等。5.3.8 宜建立水資源智慧水務管理體系。運用信息化技術對水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進行技術管理,涵蓋取、供、用、排等各流程合理布局,開展水量、水位、水質的監測監控、分析管理。6 水環境規劃6.1 現狀調查分析6.1.1 規劃應充分收集相關資料并進行下

40、列評價:1. 水體現狀評價,包括主要地表水、地下水水質情況、水體主要污染物類型、水質達標率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等;2. 污染源現狀評價,包括點源污染、面源污染和內源污染,具體包括主要排污口位置和污水排入情況、合流制管道溢流情況、主要排污企業的排污情況、城市和農業面源污染、地表水體底泥情況、現存黑臭水體等。3. 污水設施建設評價,包括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管渠設施、污水提升設施和污泥處置設施等。6.2 規劃目標和指標6.2.1規劃宜以持續改善提升保護水環境質量,構建水質優良、長制久清的健康水環境為目標。【條文解釋】本條對城市水環境與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提出了規劃目標建議,各地區可因地制宜完善規劃目標。6

41、.2.2 規劃應基于城市排水系統特征,結合城市近遠期發展目標,確定水環境規劃目標指標,包括河道水環境質量要求、污水收集率、污水處理率、處理達標率、年溢流體積控制率、年徑流污染去除率、污水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等。【條文解釋】本條確定了水環境的規劃指標。水環境相關指標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在滿足規范、標準及地方性要求的前提下綜合分析確定。其中,結合當地水環境保護和治理的中長期目標,確定河道水環境質量要求;結合污染源情況,確定污水收集率、污水處理率、處理達標率、年溢流體積控制率、年徑流污染去除率等指標;污泥是污水處理的必然產物,污水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是水處理系統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關鍵舉措。6.3

42、 規劃指引6.3.1應依據城市環境保護要求、當地自然環境、受納水體條件和原有排水設施等情況綜合分析后確定排水體制,并合理劃定排水分區。【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排水體制和排水分區的相關規定。可參考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3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結合多因素綜合分析確定排水體制,合理劃定排水分區。6.3.2應制定水域保護策略,明確水環境質量要求,對上下游的污染控制目標和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協調,預測污染物排放總量,對于污染物入河量超過水環境容量的水域,應依據控制量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并確定污染量削減目標。【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水環境質量和污

43、染物排放量的相關規定,可參考全國水環境容量核定技術指南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根據水環境質量目標,依據河段水文特征、入河排污口分布等因素,預測污染物排放總量,確定水環境容量,明確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策略,是實現水環境質量目標的主要手段,是保證水環境質量的根本方法,也是水污染防治量化的依據。6.3.3應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水功能區劃、水環境保護目標及水資源規劃,結合山地城市地形地勢、排水條件及水環境容量等綜合確定污水處理設施選址、規模、出水標準、污泥量及尾水排放口位置,系統布置排水干渠,制定污泥無害化處理策略。【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管渠、污泥處理的相關規定,可參考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44、GB 503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1 我市多個地區河流污染較為嚴重,剩余環境容量較小,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即使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的一級A標準也不一定能滿足水環境容量的要求。因此,本條款規定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還應滿足受納水體水環境容量的要求。2 山地城市排水管渠應充分結合高差布置排水管渠,非特殊情況均設置重力流,同時考慮到可能出現的大埋深、架空管網、深型井以及涵洞等帶來的潛在風險。3 結合我國“雙碳”戰略,探索既滿足高質量發展需求,又適應當地實際的污泥處置路線,優化污泥處置工藝結構,實現污泥處置減量化、穩定化、無

45、害化,力爭實現資源化,推動無廢城市建設。6.3.4 宜針對地下水質污染情況,制定地下水污染控制方案和削減處理污染物方案;對于地下水污染地區,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地下水超采地區,應制定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措施。【條文解釋】本是對地下水水質保護的相關規定。通過調查規劃范圍內的污染原資料,分析產生及可能產生地下水的污染源,對已受污染的地下水及可能存在污染的地下水進行水質預測,并結合地下水水質水量功能的要求劃定地下水保護目標,制定地下水污染控制方案和削減處理污染物方案。對地下水受污染地區、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等重要地區,應制定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措施,保護地下水水質。6.3.5應制定合流制排水系統的溢流污染治理

46、措施,按照水環境質量要求,對年溢流體積控制率、截流倍數和調蓄量進行指引,提出城市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對策。【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溢流污染的相關規定。對合流制排水系統,溢流污染是影響受納水體環境質量的重要因素,直接影響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其取值應結合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受納水體的自凈能力、城市類型、人口密度和降雨特點等因素。當合流制排水系統具有排水能力較大的合流管渠時,可采用較小的截流倍數。根據相關資料,英國的截流倍數為5,德國為4,美國一般為1.5-5,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4中給出的我國的截流倍數為2-5。因此,確定普通地區的截流倍數不宜低于2,水敏感區應根據具體情況測算后確定,有條件的

47、地區宜通過相關數學模型的分析來確定截流倍數和調蓄量。6.3.6應確定雨水徑流污染控制及管控措施,從源頭徑流污染削減到末端匯入水體前的徑流控制,綜合灰綠海綿設施,加強對雨水徑流污染的削減與控制。【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雨水徑流污染控制的相關規定。城市水環境改善不僅要保障城市污水得到有效的收集與處理,還要系統加強對城市雨水徑流污染的削減與控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明確制定雨水徑流污染、初期雨水控制策略及措施,綜合應用綠色屋頂、雨水花園、生物滯留帶等綠色海綿設施和透水鋪裝、截污式雨水口等灰色海綿設施削減源頭徑流污染,布局植被緩沖帶、生態濕地、雨水塘等公共海綿,強化末端徑流污染控制。6.3.7宜結合底泥厚

48、度、污染因子、污染物特征及底泥釋放等因素,提出針對內源污染治理的削減及長效管控措施。【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內源污染控制的相關規定。1 不同的城市河道、湖泊由于其水污染來源不盡相同,在底泥中沉積的污染物也存在差別,在制定內源污染治理方案時,應在分析底泥厚度、污染因子、污染物特征及底泥釋放研究的基礎上開展,必要時可借助監測分析等手段輔助底泥治理方案的制定。2 內源污染治理技術有很多,其中,底泥清淤能快速轉移污染底泥,但易破壞水底的生態系統;底泥覆蓋能減少底泥污染物向水體釋放,但不能移除污染物;投放化學藥劑能有效去除污染物,但可能帶來水體毒性以及引起污染物的異常釋放;微生物修復底泥效果好,但目前還處

49、于實驗室試驗階段;底泥曝氣能加快底泥復氧速度,有效改善黑臭水體污染情況,但其耗能高,受設備因素限制而較少應用于實踐,等等。內源污染治理方案應結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提出內源污染治理的長效管控措施。6.3.8應提升污水處理安全保障率,可制定包括區域性事故污水控制策略、重點企業事故污水控制策略、事故污水應急管理體系等。【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污水處理安全保障的相關規定。近年來,受自然與人為因素的影響,污水處理安全事故頻發,給生態環境和人們生活造成極大的破壞,需采取相應的預防與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水體污染風險。6.3.9應制定水環境系統的碳減排策略,削減城市水系統碳排放。【條文解釋】本條規定了碳減排策略分析

50、是規劃編制的重點內容。水環境系統碳減排主要可從以下幾個途徑進行分析:合理規劃水環境治理工程,建立科學的水量和水質平衡機制,避免處理規模過量或過小;優化污水處理工藝,減低水處理中的能耗和化學品消耗;采用高效節能設備,包括污水處理設備、曝氣設備等,降低能耗;推行自然生態處理及修復技術,增加碳補償;推行污水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資源化利用;推廣清潔能源,采用太陽能、風能等替代傳統能源,污泥產能利用,結合山地城市的高差考慮水處理全過程中重力勢能的利用和回用;優化水環境系統管理措施,加強維護,推進智慧化管理等。6.3.10宜建立水環境智慧水務管理體系。運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對水環境質量進行統籌管理

51、,系統推進水質斷面、入河排污口、污染源等多維關聯分析,診斷水污染特征及成因,優化水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同時輔助管理部門構建科學有效的水域綜合監管體系。7 水安全規劃7.1 現狀調查分析7.1.1規劃應充分收集相關資料并進行下列現狀分析及評價:1 開展歷史洪災和內澇調查,識別防洪及內澇風險重點區域;2 摸清防洪、排水及內澇防治設施現狀情況,分析現狀城市防洪工程設施達標情況、主要雨水管渠達標率、雨水行泄通道建設情況、城市自然調蓄空間容量等,識別問題及主要成因。7.2 規劃目標和指標7.2.1規劃應基于城市自然地貌特征,完善排水防澇體系,宜以構建安全韌性、智能生態、藍灰綠融合的健康雨洪系統為目標。【條

52、文解釋】本條對城市水安全的建設提出了規劃目標建議,各地區可因地制宜完善規劃目標。“藍”指水系系統;“灰”代表通過人工建設的傳統式市政基礎設施,如水壩、管渠、溝渠、調蓄池等;“綠”指利用自然物種與環境構件的市政基礎設施,如生物滯留設施、綠色屋面、植草溝、人工濕地等。7.2.2規劃指標應包括防洪標準、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和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等。【條文解釋】本條確定了水安全的規劃指標包括防洪和排澇安全指標。防洪標準參照城市防洪規劃規范GB51079和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GBT 50805等防洪相關技術標準進行綜合確定。內澇防治系統設計標準涉及有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的設計標準,

53、具體通過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和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進行量化,可參照住建部門城市內澇防治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取值。7.3 規劃指引7.3.1 城市防洪安全應結合流域防洪體系、水系格局及城市防洪要求,制定防洪標準,確定防洪水位線的平面線位,明確堤防、泄洪通道、蓄滯洪等設施的位置、規模和范圍線。【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城市防洪規劃相關內容的編制要求。城市防洪體系的建設應與流域防洪規劃相結合,根據城市防洪規劃規范GB51079等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按城市防洪標準及河湖水系防洪標準落實設施建設要求,明確泄洪通道不得隨意加蓋,保護城市排水的安全性。7.3.2 應分析城市山洪的風險區域,因地制宜布

54、局山洪泄洪通道,綜合采取措施降低山洪風險。【條文解釋】本條規定規劃應對山地城市易發的山洪災害進行規劃指引。山地城市山洪災害點多面廣、突發性強,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全球氣候變化影響,近年來極端暴雨洪水事件和影響程度均呈增長趨勢,山洪災害防御形勢愈加復雜嚴峻。規劃編制應識別山洪風險區域,因地制宜結合山洪溝建設疏浚、護岸及堤防等重點工程措施建設泄洪通道,綜合采取植被覆蓋、防沖消能等措施治理坡面,降低山洪風險,并制定相對完善的非工程措施,形成綜合的山洪防御體系。7.3.3 應統籌流域和規劃范圍內防洪排澇體系,加強外部河湖與內河、排洪溝、橋涵、閘門和排水管渠等在水位標高、排水能力方面的銜接,

55、確保過流順暢、水位滿足防洪排澇安全要求。【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規劃在城市防洪規劃時應與排澇體系進行統籌協調的要求。7.3.4 應統籌海綿城市建設,明確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要求。制定雨水源頭減排控制措施,結合徑流污染控制需求和城市藍綠體系確定主要公共海綿布局。【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規劃中對海綿城市相關內容的編制要求。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的“控制”指的是“總量控制”,即包括徑流污染物總量和徑流體積,因此年徑流總量控制和年徑流污染控制是相輔相成的。從水安全角度,可通過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綠色屋頂等綠色海綿設施和調蓄設施、透水路面等灰色海綿設施控制降雨期間的水量,減輕雨水管渠系統的壓力,削減徑流峰值。7.3

56、.5 應確定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和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基于規劃用地及道路豎向劃分排水分區,合理布置雨水主干管渠系統。【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規劃在城市排澇規劃編制有關排水分區和管渠系統的相關要求,可參考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等相關標準、規范編制,重現期標準主要參考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4和山地城市室外排水管渠設計標準DBJ50/T-296進行確定。排水管渠結合山地地勢,非特殊情況均采用重力流管道。7.3.6 應明確城市主排水廊道、超標雨水行泄通道、雨水調蓄設施等的空間位置。【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規劃在城市排澇規劃編制有關超設計標準時的內澇防治的相關要求,可參考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

57、范GB50318等相關標準、規范編制。城市內澇安全不僅要保障設計標準內的城市排水安全,合理布局雨水管渠設施,還應結合超設計標準時的內澇防治,水系統規劃應確定城市主排水廊道、超標雨水行泄通道、雨水調蓄設施等保障山地城市排水防澇安全的重要設施,明確對現狀開敞式行泄通道不得隨意加蓋,重要排水防澇設施應在規劃建設中嚴格管控。區別于平原城市,山地城市具有良好的豎向條件,即使沒有雨水管網,有科學的地表漫流和行泄通道也能實現雨水的疏導。山地城市可因地制宜利用河道、沖溝、明渠等天然和人工水系,或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排水管道等作為行泄通道排放超標雨水。雨水調蓄設施主要包括湖泊、坑塘、公園綠地、調蓄池等具有調蓄功

58、能的空間和設施。7.3.7 應制定水安全系統碳減排策略,削減城市水系統碳排放。【條文解釋】本條規定了碳減排策略分析是規劃編制的重點內容。水安全系統碳減排主要可從以下幾個途徑進行分析:優化工程規劃設計,減少不必要的工程和設備;推廣自然排澇技術,如自然滯洪區、濕地治理等,保護生態環境同時提供土地利用率;實現能源回用利用,如水力發電;采用高效設備,包括水泵、閘門、閘閥等,降低能耗;優化防洪排澇系統管理措施,加強維護,推進智慧化管理等。7.3.8 宜建立水安全智慧水務管理體系,包括城市洪水、山洪以及內澇防治的監測、預報預警、智慧化管理的系統。【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規劃在防洪排澇智慧管理方面的相關要求。

59、通過對主要河道、雨水行泄通道、防洪防澇設施和排水管網水位流量信息、下穿隧道積水信息、必要影像的采集,并結合氣象預報數據,嵌入氣象-水文模型,實現對暴雨內澇信息的預警、分析、聯動指揮等為城市防洪防澇提供決策支持,實現雨洪精準化預測和應急預判調度,有效調節河道水位,及時維護泄洪排澇路徑,為防洪排澇創造有利條件。 7.3.9 應提出城鎮防洪防澇的應急預案等非工程措施要求。【條文解釋】本條規定了規劃應對防洪排澇系統應急預案等非工程措施的進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對組織體系、預測預警機制、各有關部門處置措施、信息發布機制和應急保障機制等的要求和建議,并應制定遭遇超過設計標準的城鎮雨水徑流量、洪水和設施故障的

60、應對措施。7.3.10 應制定防洪設施和內澇防治設施巡查和維護方案。包括設施的汛前排查和汛期巡查方案,汛前汛后清理和疏通要求,汛前調蓄設施應放空到最低水位,內河、水體排澇通道應預降水位等要求。【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規劃中有關防洪排澇系統運維管理方面的要求。排水管渠、泵站、調蓄設施、防洪工程、河道湖庫等設施需配備專門的巡查人員。日常巡查內容包括水位情況、堵塞情況、設施完好情況、違法行為等。當發現設施損壞或缺失、堵塞、塌陷等情況,需及時開展修復工作,消除內澇隱患。巡查維護方案應明確排查的具體范圍、對象、目標、措施指引、效果等。8 水生態規劃8.1 現狀調查分析8.1.1水生態現狀評估應充分收集相關

61、資料并進行下列評價:1 識別城市水系生境、水生生物、城市水系理化特征等水生態要素,構建水生態評價指標體系;2 分析各水生態要素的數量、質量、本底條件及空間分布特征,開展城市水系統的生態健康綜合評價,分析城市水生態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8.2 規劃目標和指標8.2.1應結合水生態問題、水系特征和發展需求,宜以構建水城相融、健康美麗的城市水生態系統為目標。8.2.2規劃指標應包括水域空間保有率、生態性岸線占比、藍綠空間占比、生物多樣性、生態基流保障率、水土流失治理度、公共空間共享、水生態人文歷史風貌展示、水生態設施智慧化水平等。8.3 規劃指引8.3.1 城市水系應以流域為單元,充分考慮生態整體性

62、(完整性)、流域系統性、水城共生性,統籌布局溪河湖庫、蓄滯空間、泄洪通道,并合理確定水域空間保有率、水系結構。8.3.2 分析自然地理條件、國土空間布局、城市空間結構,應明確水系、河段結構分區和水生態功能分區,引導水體、岸線建設形式和生態功能提升方向。【條文解釋】水系結構分區與城市空間結構相適應,功能上互相融合;功能分區與山地地形地貌、山地非建設區、山地建設區、槽谷建設區等相適應。河段功能分區應在分析城市水體保護利用現狀和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確定河道功能分類和區段功能。河段功能分類包括供水、通航、防洪排澇、景觀等,河段細分功能包括公共活動型河段、生活服務性河段、生態保育型河段、歷史風貌型河段等。

63、8.3.3 應分析水生態要素本底條件,劃定水系及相關山系、綠系空間范圍和重點保護的水生態廊道、斑塊、重要節點。應明確自然岸線保持、生態岸線恢復、渠化河道修復、生態基流保障等方面的水生態保護措施,并提出涉水設施生態化建設要求。1 劃定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治理區、濕地灘涂、公園綠地、坑塘湖庫等重要水生態保護空間管控范圍并分類保護。2 劃定山地廊道、河流水體廊道、城市綠化廊道并分級保護。【條文解釋】本條是關于城市水生態空間劃定與保護的相關規定。水生態廊道一般包括重要的山體廊道、河流水體廊道和城市綠化廊道,應劃定生態廊道邊界并分級管控。水生態斑塊一般包括公園綠地、湖泊、濕地灘涂及其他生態敏感的區域等,

64、應分類提出保護措施。溪河交匯出口、雨污水排出口等是水生態建設的重要節點,可采取預控綠化緩沖帶等措施以保障生態提升工程空間需求。水生態提升設施主要包括各類生態保護區、生態性岸線工程、各類海綿設施(陂塘、濕地、生物滯留設施等)、水系連通設施、生態補水設施、生態監控設施,應保障各類設施用地需求,統籌設施生態功能與山地城市健康水系生態建設目標協調一致。除了以健康水系為目的的各類設施外,城市建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要建設濱水跨水交通設施、休閑游憩設施、碼頭港口等,需要立足弱化此類建設對山地城市健康水系生態建設目標的影響,提出對其建設的生態化管控要求。8.3.4 以解決問題補短板為主,自然健康為目標,應適度布

65、局水生態提升設施,著重改善河道生境、豐富生物多樣性、治理消落帶、融合水岸空間、促進水城融合、營造低碳創新氛圍。1 通過森林撫育、坡耕地改造、面源污染治理等提升森林、農林復合、林草復合等水源涵養區的生態功能。2 綜合采取蓄水調節徑流、再生強化補水、連通營造活水等措施保障溪河生態基流。3 結合小流域綜合治理,采用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和其他工程措施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提出規劃范圍內水土流失區域利用策略。4在對消落帶充分保護的基礎上,因地制宜采用豐枯結合、林草結合等形式,穩固岸線、重構(修復重建)消落帶生態系統,建設順應高程梯度、水位變幅的消落帶生態景觀帶。【條文解釋】針對山地城市普遍存在的消落帶分布廣,

66、岸線植被品質不佳,河谷深切、落差大,雨季水流快沖刷強,旱季易斷流等問題提出特色化、針對性的生態解決方案。8.3.5水生態建設宜利用濱水步道、親水廊道、景觀小品等手段塑造公共開放、生動活力的城市休閑宜居軸帶。【條文解釋】建設水景觀,打造水文化,推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生的美好場景。水景觀的建設宜結合水系及岸勢特征開發構建,節約資源,降低能耗。水文化的打造可通過發掘巴渝水文化要素和山城水景觀特色,并以水岸景觀與主題公園打造、文化活動與水上交通推廣等形式作為水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8.3.6 應制定水生態系統碳減排策略,削減城市水系統碳排放。【條文解釋】節約資源,降低能耗,可利用山地城市水系的自然高差因

67、地制宜建設能源回收設施,利用水系岸線開闊空間設置小型太陽能利用設施,產生的電能可用于水生態環境改善、水景觀打造等。8.3.7宜建設水生態智慧管理系統,對水生態各類要素進行智慧監測、控制和管理,融入智慧水務綜合管理平臺。【條文解釋】水生態智慧管理體系將智能信息化技術融入水生態系統規劃、設計、實施和運行管理的各個環節,監測、控制和管理功能可涵蓋河流水質、流量、水位、水體連通性、水生生物、濱水場景等水生態要素,實現城市水生態系統的數字化、智能化、規范化。智慧管理系統協作日常巡邏、水域保潔、生態防治等日常管理措施,可實現對水生態系統全方位、全流程維護提升。附錄1 城市水系統規劃編制大綱1.0.1 總則

68、規劃的指導思想、規劃原則、規劃依據、規劃目標、規劃范圍、規劃期限和技術路線等。1.0.2 城市概況規劃應對城市概況進行綜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氣候水文、工程地質、社會經濟、上位規劃和相關規劃概要等內容。1.0.3 現狀分析1. 水資源現狀及分析2. 水環境現狀及分析3. 水安全現狀及分析4. 水生態現狀及分析5. 水系統主要問題及分析1.0.4 水資源規劃方案1. 規劃目標及指標2. 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及配置3. 水源地及保護4. 節水分析5. 水資源系統碳減排策略6. 工程布局及指引1.0.5 水環境規劃方案1. 規劃目標及指標2. 污水排放量預測3. 水功能區劃4. 水環境容量及污染

69、負荷5. 污染控制與削減方案6. 水環境系統碳減排策略7. 工程布局及指引1.0.6 水安全規劃方案1. 規劃目標及指標2. 防洪系統規劃3. 海綿城市規劃4. 雨水管渠規劃5. 防澇系統規劃6. 水安全系統碳減排策略7. 工程布局及指引1.0.7 水生態規劃方案1. 規劃目標及指標2. 水系生態格局與功能區劃定3. 水系空間范圍劃定與管控4. 水生態保護與修復5. 濱水空間利用6. 水景觀營造7. 水文化構建8. 水生態系統碳減排策略9. 工程布局及指引1.0.8 水系統智慧管理體系構建1. 水資源智慧管理體系構建2. 水環境智慧管理體系構建3. 水安全智慧管理體系構建4. 水生態智慧管理體

70、系構建5. 水系統智慧管理體系構建1.0.9 規劃統籌1. 規劃目標和指標2. 水量、水質平衡3. 涉水空間協調布局及指引4. 涉水基礎設施協調布局及指引5. 相關規劃協調1.0.10 實施保障1.0.11 附圖城市規劃用地布局圖、城市水系規劃圖、城市水資源設施規劃圖、城市防洪設施規劃圖、城市內澇防治設施規劃圖、城市水功能區劃圖、城市污水設施規劃圖、城市涉水空間分布圖、城市水系統重要基礎設施布局總圖等附錄2 山地城市健康水系統規劃指標體系序號規劃分項分項指標指標性質指標定義/計算方法指標取值指引1水系統廠城匹配度控制性至規劃期末,給水廠規模與城市所需給水量的比值。至規劃期末,給水廠規模與城市所

71、需給水量的比值,應大于1,避免實際建設過程中給水廠規模偏小,并為城市發展預留適當空間。至規劃期末,污廠規模與城市所需處理污水量的比值。至規劃期末,污廠規模與城市所需處理污水量的比值,應大于1,避免實際建設過程中污水廠規模偏小,并為城市發展預留適當空間。2污水量與供水量匹配度(%)控制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集中收集處理的污水量與城市供水量的比值。應按規范標準分別計算城市供水量與污水量,避免出現因指標選取不一致導致水量差距過大。3廠網匹配度(%)控制性城市截污主干管收水能力與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的比值。城市截污主干管收水能力與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的比值,應大于等于1,避免出現大網小廠、小網大廠、溢

72、流等現象。城市給水主干管輸水能力與城市給水廠規模的比值。城市給水主干管輸水能力與城市給水廠規模的比值,應大于等于1,避免出現大網小廠、小網大廠等現象。4泥水匹配度(%)控制性城市污泥處置能力(設計規模)與實際污泥產生量(可按絕干污泥產率58t/萬m3取值)的比值。應大于等于15廠河匹配度(%)控制性一定期限內,污水廠尾水排放污染物總量與受納水體環境容量之間的比值。規劃期末,綜合考慮面源污染負荷的基礎上,污水廠尾水排放污染物負荷與受納水體水功能區環境容量的比值應小于1 6取水口排污口空間匹配度控制性滿足與鄰近取水口空間距離要求的排污口數量占區域內排污口總數的比值。應等于1。7水系統碳排放強度指導

73、性主體單位生產1單位產品所產生的碳排放總量。參考城鎮水務系統碳核算與減排路徑技術指南進行計算。8水資源城市用水定額控制性包括城市生產、生活等方面用水定額。1. 人均用水定額可結合經濟發展水平、水資源狀況,參考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0013等標準規范中的二區進行確定。2. 第二三產業的用水定額可參考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第二三產業用水定額(2020年版)的通知(渝水2021 56號)進行確定。9水資源開發利用率控制性流域或規劃范圍內用水量占水資源可利用量的比率。1. 國際上一般認為,水資源開

74、發利用率不能超過其水資源量的40%,40%一般作為水資源開發生態警戒線。2.且水資源利用量不得超過規劃范圍內用水總量水資源可利用量為控制上限(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各區縣2030年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147號)10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指導性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率=非常規水資源年使用量(萬立方米)/城市年總用水量(萬立方米)100%非常規水資源利用主要包括污水再生水利用及雨水資源化利用,是降低碳排放,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重要途徑,重慶市海綿城市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重慶市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設施及管網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和重慶市城市

75、基礎設施建設“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中要求,重慶市2025年污水再生水利用率15%,主城都市區污水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缺水地區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5%。各城市應結合自身條件積極開展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建設,尤其在資源性缺水的渝西片區和其他條件成熟的區縣應積極開展再生水利用試點示范,鼓勵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澆灑、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河湖補水等優先使用再生水,緩解高峰期用水壓力,提升水資源配置效率。11水安全防洪標準控制性各種防洪保護對象或工程本身要求達到的防御洪水的標準。城市防護區的防洪標準應根據政治、經濟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當量經濟規模指標劃分的防護等級,按照防洪標準

76、GB 50201確定防洪標準。對于現狀老城區,應通過分析評價城市現狀防洪設施情況,因地制宜確定現狀防洪設施的改建標準。12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控制性根據多年日降雨量統計數據分析計算(扣除降雨量小于2mm降雨事件),通過自然和人工強化措施場地內年累計經過滲透、蒸發.過濾.回用等方式得以控制的降雨量占年降雨量的比值。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 51345,重慶范圍的城市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應為75%85%,但是根據重慶市各城市已完成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城市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主要在70%75%,城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應結合城市規劃建設情況,合理確定其城市年徑流總量控制目標值。13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控制性用

77、于進行雨水管渠設計的暴雨重現期。城市雨水管渠的規模應根據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確定,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城鎮類型、城區類型、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征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可參考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GB 55027、山地城市室外排水管渠設計標準DBJ50/T-296等標準確定。一般中心城區為25年,非中心城區為23年,中心城區重要地區為310年,中心城區下穿立交道路為1050年,非中心城區下穿立交道路不小于10年。14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控制性用于進行城鎮內滂防治系統設計的暴雨重現期,使地面、道路等區域的積水深度和退水時間不超過一定的標準。排澇除險設施的設計水量應

78、根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及對應的最大允許退水時間確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城鎮類型、積水影響程度和內河水位變化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可參考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山地城市內澇防治技術標準DBJ50/T-427的取值。一般中小城市2030年,大城市3050年,特大城市50100年,超大城市100年。15水環境污水處理率(%)控制性指污水處理量與污水排放總量的比率。1.污水“三率”是污水規劃中均需確定的規劃指標值,城市水系統規劃應結合城市污水收集處理現狀及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污水“三率”。2.重慶市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設施及管網建設“十四五”規劃及重慶市第3號總河長令提出全市城市

79、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98%以上。16處理達標率(%)控制性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年)內,達到排放水質標準的外排廢水量與總外排廢水量的百分比。重慶市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設施及管網建設“十四五”規劃提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穩定不低于一級A排放標準,力爭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重慶市第3號總河長令提出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達一級A排放標準。17污水收集率(%)控制性污水收集率=(污水處理廠進廠水量污水處理廠進廠BOD_5 濃度)/(人均日BOD_5 排放量城區用水總人口數)100。重慶市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設施及管網建設“十四五”規劃提出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達到73%以上,鄉

80、鎮基本實現污水管網全覆蓋;重慶市第3號總河長令提出建立排放總量與收集能力相適應的城鄉污水收集網。18污水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控制性污水廠污泥無害化處置量與污泥總量的比值1. 城市生活污泥處置是污水系統的重要規劃建設內容,城市水系統規劃應合理制定污水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目標,推進污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2.重慶市城鎮生活污泥無害化處置“十四五”規劃提出全市城市生活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基本達到100%,鄉鎮生活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基本達到80%。19年徑流污染去除率(%)控制性規劃范圍內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與實現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的設施對污染物(以SS計)的平均去除率的乘積。1. 年徑流

81、污染去除率的確定可結合上位規劃要求、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要求、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 51345要求、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設計標準DBJ50-T-292要等綜合確定。2. 其中,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51345提出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不得使所對應的受納水體出現黑臭,或年均溢流污染物SS總量削減率不宜低于50%。 20年溢流體積控制率(%)指導性指多年通過混接改造、截流、調蓄、處理等措施削減或收集處理的雨天溢流雨污水體積與總溢流體積的比值。雨天分流制雨污混接排放口的年溢流體積控制率、雨天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體積控制率區別對待。可采用資料翻閱、監測、模型模擬與現場

82、檢查相結合的方法綜合確定,同時參照海綿城市建設評價標準GB/T51345要求,控制雨天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并不得使所對應的收納水體出現黑臭,或雨天分流制雨污混接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體積控制率均不宜小于50%。21河道水環境質量要求控制性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明確水環境質量要求,一般分為:類、類、類、類、類。水環境質量可結合上位規劃要求、水功能區劃分標準GB/T 50594、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及重慶市主城區“清水綠岸”治理提升實施方案綜合確定,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類、

83、類、類、類、類。重慶市主城區“清水綠岸”治理提升實施方案提出河流水質力爭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IV類及以上標準。22水生態生態性岸線占比(%)控制性指為保護城市生態環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線或經過生態修復后具備自然特征的岸線長度與總長度的比例。生態性岸線占比不應降低,原則上新建岸線工程均采用生態性岸線,岸線改造工程應充分體現生態性原則。生態性岸線建設應以國土空間規劃方案為基礎,結合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的綠化緩沖帶劃定要求和管控原則開展,并參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下發的河湖生態緩沖帶保護修復技術指南進行規劃設計。23水域空間保有率(%)指導性河道(湖泊)的設計水位或多年平均水位控制條件計算的面積,水面積同

84、區域內總面積的比例。原則上完整的水系流域內開發后的水域空間保有率不應低于開發前。24生物多樣性指導性動物、植物、微生物和它們所擁有的基因的豐富程度以及它們與其生存環境形成的復雜的生態系統穩定性。按照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HJ 623計算的生物多樣性指數不應低于20,按照生物多樣性評估標準(T/CGDF)計算的生物多樣性指數不應低于30。25生態基流保障率控制性河湖等能夠保障維持河流、湖泊、沼澤等水生態功能不喪失的底線流量的保障率。生態基流設計保證率應不小于90%。非汛期生態基流應不小于90保證率最枯月平均流量和多年平均天然徑流量的10兩者之間的大值,汛期生態基流可按多年平均天然徑流量的2030

85、確定。可參考河湖生態環境需水計算規范SLT712。26水土保持率(%)控制性區域內水土保持狀況良好的面積(非水土流失面積)占該區域面積的比例(%)。重慶市水土保持“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流域水土保持率不低于77.5%。27公共空間共享率(%)指導性具備公共屬性的岸線(綠化緩沖帶)長度占比(%)。不低于80%。新改建岸線工程除因生態保護和其他無法開放的特殊要求外,原則上均應充分考慮公共空間開放共享的需求。28水生態系統設施智慧化水平(%)指導性具備智能信息感知、采集傳輸、智慧控制功能的水生態系統基礎設施所占比重。不低于90%。新改建水生態系統設施應采用智慧化管控技術或充分預留接口

86、,并逐步實現整體智慧化水平達標。注:控制性指標為城市水系統規劃中需嚴格管控的指標,指導性指標結合城市實際情況、結合城市新發展理念因地制宜進行選擇性控制的指標。主要引用標準目錄1.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22.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規范GB 550263.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31834. 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范GB 550275. 城市防洪規劃規范GB510796. 城市水系規劃規范GB 505137.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8. 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49.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10. 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GBT 5080511. 防洪標準

87、GB 5020112. 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13. 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GB 5122214.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 15. 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 5117416. 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17.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 1721918.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 建筑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GB 5040021. 城市水系統綜合規劃技術規程T/CECA 2000722. 山地城市內澇防治技術標準DBJ50/T-42723. 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

88、設計標準DBJ 50/T-29224. 山地城市室外排水管渠設計標準DBJ50/T-29625. 河湖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工程技術導則SL-T80GB026. 河湖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導則SL-70927. 城鎮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指南SL 76028. 人工濕地水質凈化技術指南(生態環境部)主要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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