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省金華市城區規劃設計管理技術規定(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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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省金華市城區規劃設計管理技術規定(25頁).doc
1、2013 年浙江省金華市城區規劃設計管理技術年浙江省金華市城區規劃設計管理技術 規定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 文(城鄉規劃部分)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金華市規劃區范圍內除臨時建設工程、村 (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設項目,以及與城鄉規劃有關的設計和管理活 動。 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編 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建筑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本規定。 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應按批準的 專項規劃執行,可不受本
2、規定的限制。 第二章 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范圍 第四條 金華市區建設用地,根據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 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 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類,不 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 第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應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則,各類 建設用地適建范圍按附表二規定執行;在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地段 內進行建設的,應按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六條 凡未列入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附表二)規定適建 范圍,需修改規劃用地性質的,涉及城
3、市“綠線”、“紫線”、“黃 線”、“藍線”控制范圍等強制性內容修改的,應當依法按照規定的權 限和程序報批。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積率等各項指 標,應根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暫未覆蓋又確 需建設的地塊,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或專項(專業)規劃等 上層次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應按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控制指標表(表 一)的規定,宜采取單獨編制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按有關程序報 批。 第八條 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宜單獨規劃建設: (一)低層住宅建筑用地面積為 500平方米; (二)多層住宅建筑、多層公共建筑用地面積為 1000平方米; (三)高層住宅建筑用地面積為 2000平方米; (四)高層公共建筑用地面積為 3000平方米; 建設用地未達到前款規定最小面積的,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市規 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單獨規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