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為了加強公司斷路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2 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廠區道路上進行的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3 定義:3.1 斷路作業:在公司廠區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3.2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3.3 作業區: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4 安全要求:4.1 作業組織4.1.1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4.1.2 斷路作業部門持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即可在規
2、定的時間內,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4.1.3 斷路作業部門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4.1.4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4.1.5 用于道路作業的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4.1.6 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4.1.7 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4.2 作業交通警示4.2.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安全。4.2.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
3、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4.2.3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 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4.2.4 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并采用安全電壓。4.3 應急救援4.3.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4.3.2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4.4 恢復正常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5 職責要求5.1 斷路負責人(管理部):對斷路作業負全面責任,在斷路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及周圍情況,參與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5.2
4、 斷路操作人員:提出斷路作業申請,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作業地點和時間,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進行斷路作業。5.3 監護人(斷路作業部位主管或指定人員):負責作業現場的全程監護與檢查,異常情況的處理。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操作。結束后清理現場,確認現場5S及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5.4 斷路作業區域負責人(斷路區域的責任主管):指定斷路部位的監護人,參與制定、負責落實斷路安全措施,檢查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對違規違章操作有制止權力。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5.5 斷路作業的審批人(安全部):到現場了解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斷路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6 操作流程作業人申請斷路負責人審批人作業人、監護人作業部位負責人監護人了解、制定、落實措施申請、確認、落實指定、落實、銜接、檢查全程、應急、清理、確認了解、檢查、確認、批準實施、完成7 斷路安全作業證使用事項:7.1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由安全部、作業人和斷路作業區域部門各持一份存查;保存期限至少為 1 年。7.2斷路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8h,周末有效期72h。8 相關文件及表單斷路安全作業證 9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