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防坍塌坍塌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 1.7 建筑規模:本工程為建筑樓群,包括 2 層、3 層、11 層、16 層樓房, 高層樓房上部結構為框剪結構,一層地下室,總建筑面積 27332 , 總占地面 積為 4315 ,基底面積為 2160 。 (二)、預防坍塌的規定 根據建設部的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 1、 基坑(槽)、邊坡、基礎樁、模板和臨時建筑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按設 計單位要求,根據地質情況、施工工藝、作業條件及周邊環境編制施工方案, 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 字后,方可作業。 2、 土方開挖前,應確認地下管線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護要求后
2、,制 定防護措施,經項目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方可作業。土方開挖時,應對相 鄰建(構)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況進行觀測。 3、 項目部應編制深基坑(槽)、樁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撐 系統等專項施工方案。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槽)是指開挖深度超過 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 超過 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或土質邊坡超過 1 超 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是指高度超過 8m、或跨度超過 18m、或施工 總荷載大于 10KN/m、或集中線荷載大于 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4、 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規劃,臨時排水不得破壞相鄰建 (構)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邊
3、坡。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 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由設計單位確定排水方案。場地周圍出現地表水匯 流、排瀉或地下水管滲漏時,應組織排水,對基坑采取保護措施。開挖低于地 下水位的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時,應合理選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5、 基坑(槽)、邊坡設置坑(槽)壁支撐時,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 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鄰建(構)筑物等情況設計支撐。拆除支撐時應 按基坑(槽)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層拆除,隨拆隨填,防止邊坡塌方或相鄰建 (構)筑物產生破壞,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6、 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孔邊堆置各類建筑材料的,應按規定距 離堆置。各類施工機械距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孔邊的距離,應根據設備 重量、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的支護、土質情況確定,并不得小于 15m。 7、 基坑(槽)作業時,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攀登設施及專用通道,作 業人員不得攀爬模板、腳手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