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大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2.適用范圍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4.工作程序4.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2、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
3、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4.3.4能拆下的管
4、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
5、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4.3.13乙炔瓶和氧
6、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
7、行的作業。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4.工作程序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
8、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
9、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
10、1%。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4.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
11、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4.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4.5進入罐、容器、井內作業時,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4.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4.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
12、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4.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4.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4.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4.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管理4.1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
13、、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4.11.2檢修單位在接到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4.11.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4.11.4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
14、聯由檢修單位留存。4.11.5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4.11.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3.
1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
16、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程序4.1高處作業的定義:4.1.1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4.1.2一般高處作業:4.1.2.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業。4.1.2.2企業內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4.1.3特殊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
17、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4.1.3工況高處作業:在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4.1.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4.1.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4.1.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
18、高作業。4.2高處作業的分級: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4.2.2特殊高處作業: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4.2.2.5室外完全
19、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4.4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4.3.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
20、停止高處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4.3.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4.3.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否則不準作業。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4.3.6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4.3.7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
21、、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4.3.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4.3.20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4.4高處作業審批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4.4.2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
22、,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4.4.3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4.4.4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4.4.5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4.5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4.5.1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
23、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四)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為規范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吊裝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吊裝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吊裝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
24、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吊裝作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吊裝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吊裝作業安全規定;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程序4.1作業分級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不同分為: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的;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
25、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的。4.2作業要求4.2.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4.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4.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4.2.4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26、。4.2.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4.2.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4.2.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4.2.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4.2.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4.2.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
27、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
28、,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4.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f)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4.2.12用定型起重機械(
29、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4.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五)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為規范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減少臨時用電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
30、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臨時用電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臨時用電作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規定;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臨時用電
31、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要求4.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應接臨時電源,(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為規范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動土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動土作業安全管理。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動土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動土作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
32、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動土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動土作業安全規定;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要求4.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4.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4.3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33、。4.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4.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高度不應超過1.5 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
34、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4.6二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4.7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4.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4.9施工結束后應及
35、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4.10動土作業涉及臨時用電和斷路時,應同時執行臨時用電和斷路的要求。(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為規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斷路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斷路作業安全管理。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斷路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斷路作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
36、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斷路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斷路作業安全規定;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要求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4.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4.
37、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a)采用安全電壓;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八)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為規范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38、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管理。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抽堵盲板作業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抽堵盲板作業作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抽堵盲板作業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
39、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規定;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更多免費課件,關注公眾號:生產安全管理網。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要求4.1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4.2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達到合格要求。4.3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分廠)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