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地下開采部分),地下開采部分內容構成,6.1 礦山井巷6.2 地下開采6.3 運輸和提升6.4 通風防塵6.5 電氣設施6.6 防排水6.7 防火和滅火,地下礦床開采主要工藝簡介 1、開拓方法 2、采礦方法 3、主要設備 4、主要構筑物 5、輔助系統,4,礦床開拓方法,(1)礦床開拓的概念 為了開發地下礦床,從地表向地下掘進一系列井巷通達礦體,便于人員出入以及把采礦設備、器材等送到地下,同時把采出的礦石運往地表,使地表與礦床之間形成一條完整的運輸、提升、通風、排水、動力供應等生產服務井巷,這些井巷的開掘工作稱為礦床開拓。為開拓礦床而掘進的井巷稱開拓井巷。所有的開拓井巷在
2、空間的布置體系就構成了該礦床的開拓系統。(2)礦床開拓方法按井巷形式不同可分為豎井、斜井、平硐、聯合開拓四大類。,5,上盤巖石移動角;L上盤豎井至巖石移動界線的安全距離1上盤豎井;2石門;3 沿脈巷道豎井開拓法,6,1斜井;2石門;3 沿脈巷道斜井開拓法,7,1階段平硐;2溜井;3主平硐;4輔助盲豎井平硐開拓法,8,1主井;23號斜井 3斜坡道;4主溜井聯合開拓法,采礦方法簡述(1)為了很好地回采礦石而在礦塊中所進行的采準、切割和回采工作的總和,就稱為采礦方法。(2)采礦方法一般是以回采時的地壓管理為依據進行分類的。(3)采礦方法分類 空場采礦法:將礦塊劃分為礦房和礦柱,即先采礦房后采礦柱,以
3、圍巖本身的強度及礦柱來支撐采空區的頂板。因此,礦體和圍巖穩固是其應用的基本條件。充填采礦法:回采時,隨回采工作面的推進,用充填材料充填采空區,防止礦巖冒落。因此,不論礦巖是否穩固,均可以采用。崩落采礦法:隨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同時崩落圍巖并充滿采空區,達到控制和管理地壓的目的。圍巖不穩固也可以采用。,地下采礦主要設備(1)鑿巖設備:鑿巖機、鑿巖臺車及配套的空壓機。(2)放炮設備:裝藥器、起爆器等。(3)鏟裝運輸設備:鏟運機、裝巖機、T4G、電耙、電機車、其它設備。(4)提升設備:箕斗、罐籠及卷揚機、電梯等。(5)破碎設備:顎式破碎機、板式給礦機、皮帶機等。(6)通風設備:主扇風機、局扇等。(7)
4、排水設備:水泵。(8)供配電設備。,地下采礦主要構筑物(1)豎井:主井、副井、通風井、設備井等。(2)斜井。(3)硐室:破碎硐室、供配電硐室、炸藥庫、檢修硐室、水泵房、通風機房等。(4)井底車場;(5)運輸大巷。(6)主溜井。,地下礦山輔助系統 1、有關概念。它為井下主體生產設備、設施的正常生產運行提供支撐條件。輔助系統存在缺陷,有時還會對安全產生直接影響。2、主要輔助系統(1)提升運輸系統;(2)通風系統;(3)供配電系統;(4)防排水系統;(5)供水系統;(6)壓風系統;(7)充填系統。,地下開采主要安全問題 1、礦山地壓。礦山地壓是由于礦巖在地應力作用下發生破壞的現象。由于地壓的存在,礦
5、山地下工程大量發生冒頂片幫事故,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礦井水害。礦井水害的主要危害模式是透水事故。該類事故雖然發生率不高,但破壞強度大。3、井下火災。井下火災包括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其發生頻率也不高,但破壞強度也較大。井下火災往往造成人員被有毒有害煙氣傷害。4、鑿巖爆破危害。鑿巖過程中機械傷害、打殘眼、粉塵危害。爆破過程中易發生飛石傷人、沖擊波傷人、炮煙中毒和爆破振動危害。5、提升運輸事故。提升過程中主要有墜罐、蹲罐、人員墜落、斜井跑車等危害。運輸過程中易發生撞車、撞人,車輛連接時易發生人被擠傷及人車墜入溜井等事故。6、炮煙和粉塵危害。井下爆破后通風不良造成炮煙中毒等 7、其他危害
6、。包括高處墜落、觸電、機械傷害、物體打擊等。,礦山井巷,6.1.1一般規定6.1.1.1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應遵守GBJ213的規定。6.1.1.2 井巷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制。施工前,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作業,保證工程的規格質量。,礦體上盤,礦體下盤,真厚度,假厚度,礦體傾角,礦體傾向線,礦體產狀要素示意圖,礦山井巷,6.1.1.3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于30m。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m的,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每個
7、生產水平(中段),均應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應有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均應熟悉安全出口。,礦山井巷,豎井不安裝梯子的規定:6.1.1.4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6.1.1.5井下存在跑砂危險的作業點,應設置確保人員安全撤離的通道。豎井梯子間規定:6.1.1.6豎井梯子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梯子的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大于8m;上下相鄰平臺的梯子孔錯開布置,平
8、臺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O.7m和O.6m;梯子上端高出平臺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梯子寬度不小于O.4m,梯蹬間距不大于O.3m;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完全隔開。,礦山井巷,斜井人行道規定:6.1.1.7行人的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有效寬度,不小于1.Om;有效凈高,不小于1.9m;斜井坡度為1015時,設人行踏步;1535時,設踏步及扶手;大于35時,設梯子;有軌運輸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宜設堅固的隔離設施;未設隔離設施的,提升時不應有人員通行。,礦山井巷,6.1.1.8 行人的水平運輸巷道應設人行道,其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人力運輸
9、的巷道,不小于O.7m;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于O.8m;調車場及人員乘車場,兩側均不小于1.Om;井底車場礦車摘掛勾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凈寬不小于1.0m;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于1.0m。,礦山井巷,6.1.1.9無軌運輸的斜坡道,應設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無軌運輸水平巷道應設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凈高應不小于1.9m,有效寬度不小于1.2m。躲避硐室的間距在曲線段不超過15m,在直線段不超過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寬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應有明顯的標志,并保持干凈、無障礙物。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軌運輸設備之間以及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
10、應不小于O.3m;帶式輸送機與其他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4m;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應不小于O.6m。,礦山井巷,6.1.3 斜井和平巷掘進1.斜井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井口應設與卷揚機聯動的阻車器;井頸及掘進工作面上方應分別設保險杠,并有專人(信號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險杠應隨工作面的推進而經常移動;斜井內人行道一側,每隔3050m設一躲避硐;井下設電話和聲光兼備的提升信號。2.出碴作業時防止頂板浮石危害的安全措施;3.斜井施工的四條安全措施:(1)阻車器;(2)保險杠;(3)躲避硐室;(4)聲光信號。4.斜坡道和平巷采用無軌設備施工時三條規定。,礦山井巷,6.1.4
11、天井、溜井掘進6.1.4.1采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定:架設的工作臺,應牢固可靠;及時設置安全可靠的支護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離不大于6m;掘進高度超過7m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和溜碴間等設施,梯子間和溜碴間用隔板隔開;上部有護棚的梯子可視作梯子間;,礦山井巷,天井、溜井應盡快與其上部平巷貫通,貫通前宜不開或少開其他工程;需要增開其他工程時,應加強通風;天井掘進到距上部巷道約7m時,測量人員應給出貫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設置警戒標志和圍欄;溜碴間應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礦巖量,不應放空。,礦山井巷,吊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定:上罐前,檢查吊罐各部件的連接裝置、保護蓋板、鋼絲繩
12、、風水管接頭,以及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設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損壞或故障,經處理后方準作業;吊罐提升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任何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數不超過鋼絲總數的5,磨損不超過原直徑的10;吊罐應裝設由罐內人員控制的升、降、停的信號操縱裝置;信號通訊、電源控制線路,不應和吊罐鋼絲繩共設在一個吊罐孔內;,礦山井巷,升降吊罐時,應認真處理卡幫和浮石;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并站在保護蓋板內,頭部不應接觸罐蓋和罐壁;升降完畢,立即切斷吊罐穩車電源,綁緊制動裝置;不應從吊罐上往下投擲工具或材料;天井中心孔偏斜率應不大于0.5;吊罐絞車應鎖在短軌上,并與巷道鋼軌斷開;檢修吊罐應在安全地點進行;天井
13、與上部巷道貫通時,應加強上部巷道的通風和警戒。,井巷支護,6.1.5.1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應進行支護。在松軟或流砂巖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6.1.5.2需要支護的井巷,支護方法、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空頂或裸巷),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停止掘進時,支護應及時跟至工作面。,井巷支護,6.1.5.3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不應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護坑木,應進行防腐處理;支架架設后,應在接觸附近用木楔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頂、兩幫的空隙應塞緊(幫要背實,頂要接頂),梁、柱接觸處應用扒釘固定;斜井支架應有下撐和拉桿;坡
14、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間應架設撐柱;柱窩應打在穩定的巖石上;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加固;發現棚腿歪斜、壓裂、頂梁折斷或坑木腐爛等,應及時更換、修復。,井巷支護,6.1.5.4井巷砌碹支模,應遵守下列規定: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時,應及時清理頂、幫浮石,并采取臨時護頂措施;砌碹后應將頂、幫空隙填實;木碹胎間距超過1m、金屬碹胎間距超過2m,應進行中間加固;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設碹胎,金屬碹胎各節點應用螺栓連結,木碹胎的各節點應牢固可靠;碹胎的強度,應具有不小于3倍支撐重量的安全系數;碹胎的下弦,不應支撐工作臺。,井巷支護,噴錨支護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的設計和施工,
15、應遵守GB50086的規定;采用錨桿、噴漿或噴射混凝土支護,應有專門設計;噴錨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形式、角度,噴體厚度、強度等,應在設計中規定;砂漿錨桿的眼孔應清洗干凈,灌滿灌實;,井巷支護,錨桿應做拉力試驗,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井下進行錨固力試驗,應有安全措施;錨桿的托板應緊貼巷壁,并用螺母擰緊;處理噴射管路堵塞時,應將噴槍口朝下,不應朝向人員;在松軟破碎的巖層中進行噴錨作業,應打超前錨桿,進行預先護頂;在動壓巷道,應采用噴錨與金屬網聯合支護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噴錨,應預先做好防水工作;噴錨作業,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和配備良好的照明。,井巷支護,6.1.6井巷維護和報廢6.1
16、.6.1對所有支護的井巷,均應進行定期檢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應每班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6.1.6.2維修主要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和大型硐室,應有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井巷維修和報廢,6.1.6.3維修斜井和平巷,應遵守下列規定:平巷修理或擴大斷面,應首先加固工作地點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點的支架,并做好臨時支護工作的準備;每次拆除的支架數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應不超過兩架;,井巷維修和報廢,撤換松軟地點的支架,或維修巷道交叉處、嚴重冒頂片幫區,應在支架之間加拉桿支
17、撐或架設臨時支架;清理浮石時,應在安全地點操縱工具;維修斜井時,應停止車輛運行,并設警戒和明顯標志;撤換獨頭巷道支架時,里邊不應有人。,井巷維修和報廢,維修豎井,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應在堅固的平臺上作業,平臺上應有保護設施和聯絡信號,工作平臺與中段平巷之間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絡方式;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作業前,應將各中段馬頭門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凈;各中段的馬頭門應設專人看管。,井巷維修和報廢,6.1.6.5報廢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應及時封閉。封閉之前,入口處應設有明顯標志,禁止人員人內。報廢的豎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圍還應設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柵欄,并標明原來井巷的名稱。
18、6.1.6.6廢豎井和傾角30以上的廢斜井,其支護材料不應回收,如必須回收,應有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傾角30以下的廢斜井或廢平巷的支護材料回收,應由里向外進行。,井巷維修和報廢,6.1.6.7修復廢舊井巷,應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穩定情況及周圍構筑物、井巷、采空區等的分布情況,廢舊井巷內的空氣成分,確認安全方司施工。6.1.6.8修復被水淹沒的井巷時,對陸續露出的部分,應及時檢查支護,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氣體和積水突然涌出。,防 墜,6.1.7防墜6.1.7.1豎井與各中段的連接處,應有足夠的照明和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柵欄或金屬網,并應設置阻車器,進出口設柵欄門。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
19、車輛時打開。井筒與水平大巷連接處,應設繞道,人員不得通過提升間。6.1.7.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應設有標志、照明、護欄或格篩、蓋板。6.1.7.3在豎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業,以及在相對于墜落基準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點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安全帶,或者在作業點下方設防墜保護平臺或安全網。作業時,應設專人監護。,地下開采,一般規定,6.2.1.1 地下采礦,應按設計要求進行。6.2.1.2每個采區(盤區、礦塊),均應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應穩固,并根據需要設置梯子。6.2.1.3 礦柱回采和采空區處理方案,應在回采設計中同時提出;中段礦
20、房回采結束,應及時回采礦柱,礦柱回采速度應與礦房回采速度相適應;礦柱回采應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一般規定,6.2.1.4應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和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以保證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性。6.2.1.5溜礦井不應放空。不合格的大塊礦石、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絲繩等雜物,不應放人井內,以防堵塞。溜井口不準有水流入。人員不應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礦石上或進入溜井與漏斗內處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處理堵塞,應經主管礦長批準。,一般規定,6.2.1.6 采場放礦作業出現懸拱或立槽時,人員不應進入懸拱、立槽下方危險區進行處理。6.2.1.7圍巖松軟不
21、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確認安全后方準作業。,一般規定,回采作業,應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方準進行。不應在同一采場同時鑿巖和處理浮石。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面積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在井下處理浮石時,應停止其他妨礙處理浮石的作業。,一般規定,井下潛在或已發生危及作業人員健康或安全的危險狀態,而當班作業結束前來不及消除時,應由當班負責人作好書面記錄,內容包括危險狀況和所采取處理措施。下一班負責人在本班作業人員開始位于危險區的作業前,應確認上一班的記載內容,并對可
22、能受其影響的作業人員提醒危險狀況、已采取的處理措施、為消除危險狀態應做的工作。6.2.1.8 應建立頂板分級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應有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一般規定,6.2.1.9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下列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應進人塌陷區和采空區。,采礦方法,采礦方法分類:空場采礦法(自然支撐采礦法)、充填法(人工支撐采礦法)及崩落法。,(1)房柱法;(2)淺孔溜礦法;(3)分段法(4)階
23、段礦房法,將礦塊劃分為礦房和礦柱兩部分。按兩步驟回采,先采礦房,后采礦柱,礦房采完后,呈空場形式存在。,鑿下的礦柱要回采,空區要處理。,空場采礦法,采礦方法,(1)干式充填法(2)水力充填法(3)膠結充填法(1)有底柱崩落法(2)無底柱分段崩落法(3)翼式崩落法,分為兩步驟回采,隨采隨充。,一步驟回采,隨采,隨崩落圍巖,充填采空區。在覆蓋巖層下放礦。,充填采礦法,崩落法,空場采礦法,空場采礦法:在礦房開采過程中不用人工支撐,充分利用礦石與圍巖的自然支撐力,將礦石與圍巖的暴露面積和暴露時間控制在其穩固程度所允許的安全范圍內的采礦方法。空場采礦法特點 空場法在回采過程中,它是把礦塊劃分為礦房和礦柱
24、兩部分。在回采礦房時,采場以空場形式存在。用礦柱和圍巖體的穩固性來維護采空區。礦房采完以后,要及時回采礦柱,并及時處理采空區。在回采過程中,采場主要依靠暫留的礦柱或永久礦柱進行自然支撐,有時輔以人工礦柱支撐。,分段空場法,分段空場采礦法特點:兩步驟回采,先采礦房,后采礦柱,最后按預定計劃處理鑿下的空區。這種方法是把礦房全高劃分為若干分段,并在分段巷道中鑿巖落礦的自然支撐的采礦方法。礦房內不留礦石,保持為一個空場,工人在小斷面巷道內工作,不進入采空區內,比較安全。在我國應用的比較廣泛,根據統計,國內十種主要有色金屬礦山中,使用的比重達到16.27%,僅次于淺孔留礦法,居第二位。,分段空場法,分段
25、空場采礦法特點:兩步驟回采,先采礦房,后采礦柱,最后按預定計劃處理鑿下的空區。這種方法是把礦房全高劃分為若干分段(分層),并在分段巷道中鑿巖落礦的自然支撐的采礦方法。礦房內不留礦石,保持為一個空場,工人在小斷面巷道內工作,不進入采空區內,比較安全。在我國應用的比較廣泛,根據統計,國內十種主要有色金屬礦山中,使用的比重達到16.27%,僅次于淺孔留礦法,居第二位。,分段空場法,構成要素 階段高度:一般為5070米。階段高度受圍巖的穩固性。礦房長:4060米。礦房寬度:當礦房是沿走向布置時,礦房寬度=礦體厚度;當礦房是垂直走向布置時,一般為1214米。分段高度:分段高度與鑿巖方式以及所用的鑿巖設備
26、能力有關。淺孔鑿巖時,分段高度不大于6米。中深孔鑿巖時,分段高度可為810米(YGZ90)深孔鑿巖時,分段高度可為1520米,或更大一些。礦柱尺寸:頂柱厚度:一般為610米。間柱寬度:沿走向布置時,為812米,切走向布置時,為4米。底柱高度;當采用電耙底部結構時,底柱高度可取711米 當由放礦漏斗直接放礦裝車時,底柱高度可取46米。,分段空場法,3、采準工作 采準巷道包括:階段運輸巷道,分層鑿巖巷道,充填回風天井,端部溜井,電耙道,斗川、斗頸等。1)階段運輸巷道:一般沿礦體下盤接觸線布置。2)通風人行天井:通風人行天井多數布置在間柱中,斷面可為1.62.2米2等。3)電耙巷道:由人行天井掘進電
27、耙巷邊。電耙巷道斷面可為2.02.0米2。4)端部溜井:由運輸巷道一側向電耙道開掘溜礦小井。斷面可為22米2。5)分段鑿巖巷道:斷面為2.52.5米2。數目及位置要根據礦體厚度,探礦工程需要及圍巖穩固性而定。,分段空場法,4、切割工作;包括:掘進拉底巷道,切割橫巷(切割槽),切割天井,拉底和擴漏以及開立槽。1)切割天井:位置一般布置在礦房的中央,或者是布置在礦房的一側,應當是礦體最厚的部位,且靠下盤的接觸線上。2)拉底巷道;拉底和辟漏工作:在拉底之前先開掘拉底巷道,對于分段鑿巖階段礦房法,拉底和擴漏是同時進行的。3)開立槽:開立槽的工作很重要,立槽的礦量一般約占礦房礦量的1015%以上。形成立
28、槽是回采礦房工作中極為重要的工序,必須保證施工質量。(一般與大爆破同時進行),分段空場法,5、回采工作切割工作完成之后,則可以依切割立槽為炸破自由面,在分段巷道中用平柱式鑿巖機打上向扇形炮孔,進行正式回采工作。礦房回采工作主要包括落礦,出礦通風及地質管理工作。,空場采礦法的安全技術要求,采空區頂板主要依靠礦巖自身的穩固性和礦巖柱來支撐,礦房回采完畢后,有計劃的回采礦柱或不采礦柱,并進行采空區的處理工作。空場法安全要求:1.加強頂板管理。頂板管理是對頂板的監測監控,是運用各種手段和方法,對所形成的采空區、圍巖、頂板的觀察和測定,掌握其變形、位移的規律,獲得大冒落前的征兆,保證人員及設備安全。2.
29、根據礦山地質條件、巖石力學性質,選擇修正礦塊的參數、爆破方式來控制地壓,降落冒落的風險。3.根據采場結構、面積大小、破碎帶的位置、礦石品位,合理布置礦柱,以控制地壓活動,保護頂板。,空場采礦法的安全技術要求,4.在礦房回采過程中不得破壞頂板,采用中深孔爆破應嚴格控制炮孔的方位和孔深。,不許穿過不回采的礦柱。5.在采用分段空場法時,除回采、運輸、充填和通風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場頂柱內開掘其它巷道。,采礦機械,采用電耙絞車出礦,應遵守下列規定:應有良好照明;絞車前部應有防斷繩回甩的防護設施卷筒防護罩、電機防護罩完好;電耙運行時,耙道內或尾部不應有人;絞車開動前,司機應發出信號;電耙運行時,人員不應
30、跨越鋼絲繩;電耙停止運行時,應使鋼絲繩處于松弛狀態,并斷開電源開關。,采礦機械,采用無軌裝運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出礦巷道中運行的車輛遇到人員,應停車讓人通過;運輸巷道的底板應平整、無大塊,巷道的坡度應小于設備的爬坡能力,彎道的曲線半徑應符合設備的要求;不應用鏟斗或站在鏟斗內處理浮石,不得用鏟斗破大塊;人員不應從升舉的鏟斗下方通過或停留;溜礦井應設安全車擋;車箱裝載不應過滿,作業人員操作位置上方應設防護網或板;每臺設備應配備滅火裝置。,運輸與提升,平巷運輸,6.3.1水平巷道運輸6.3.1.1采用電機車運輸的礦井,由井底車場或平硐口到作業地點所經平巷長度超過1500m時,應設專用人車運送人員。
31、專用人車應有金屬頂棚,從頂棚到車廂和車架應作好電氣連接,確保通過鋼軌接地。,平巷運輸,人員上下車的地點,應有良好的照明和發車電鈴;如有兩個以上的開往地點,應設列車去向燈光指示牌;架線式電機車的滑觸線應設分段開關,人員上下車時,應切斷電源;調車場應設區間閉鎖裝置;人員上下車時,其他車輛不應進入乘車線;列車行駛速度應不超過3ms;不應同時運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蝕性物品或附掛處理事故以外的材料車。,平巷運輸,6.3.1.3乘車人員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服從司機指揮;攜帶的工具和零件,不應露出車外;列車行駛時和停穩前,不應上下車或將頭部和身體探出車外;不應超員乘車,列車行駛時應掛好安全門鏈;不應扒車、跳
32、車和坐在車輛連接處或機車頭部平臺上;不應搭乘除人車、搶救傷員和處理事故的車輛以外的其他車輛。,平巷運輸,6.3.1.4列車運輸時,礦車應采用不能自行脫鉤的連接裝置。不能自動摘掛鉤的車輛,其兩端的碰頭或緩沖器的伸出長度,應不小于l00mm。停放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的車輛,應用制動裝置或木楔可靠地穩住。,平巷運輸,6.3.1.5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推車人員應攜帶礦燈;在照明不良的區段,不應人力推車;每人只允許推一輛車;同方向行駛的車輛,軌道坡度不大于5的,車輛間距不小于l0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應采用人力推車;,平巷運輸,在能夠自動滑行的線路上運行,應有可靠的制動
33、裝置;行車速度應不超過3ms;推車人員不應騎跨車輛滑行或放飛車;礦車通過道岔、巷道口、風門、彎道和坡度較大的區段,以及出現兩車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礙物、脫軌、停車等情況時,推車人應及時發出警號。,平巷運輸,6.3.1.6在運輸巷道內,人員應沿人行道行走。雙軌巷道有列車錯車時,人員不應在兩軌道之間停留。在調車場內,人員不應橫跨列車。6.3.1.7 永久性軌道應及時敷設。永久性軌道路基應鋪以碎石或礫石道碴,軌枕下面的道碴厚度應不小于90mm,軌枕埋入道碴的深度應不小于軌枕厚度的2/3。,平巷運輸,6.3.1.11使用電機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有爆炸性氣體的回風巷道,不應使用架線式電機車;高硫和有自
34、燃發火危險的礦井,應使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每班應檢查電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和過電流保護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均不應使用;電機車司機不應擅離工作崗位;司機離開機車時,應切斷電動機電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車鑰匙,扳緊車閘將機車剎住。,平巷運輸,6.3.1.12電機車運行,應遵守下列規定:司機不應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列車制動距離:運送人員應不超過20m,運送物料應不超過40m;14t以上的大型機車(或雙機)牽引運輸,應根據運輸條件予以確定,但應不超過80m;采用電機車運輸的主要運輸道上,非機動車輛應經調度人員同意方可行駛;,平巷運輸,單機牽引列車正常行車時,機車應在列車的前端牽引(調車或處
35、理事故時不在此限);雙機牽引列車允許l臺機車在前端牽引,1臺機車在后端推動;列車通過風門、巷道口、彎道、道岔和坡度較大的區段,以及前方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減速并發出警告信號;,平巷運輸,在列車運行前方,任何人發現有礙列車行進的情況時,應以礦燈、聲響或其他方式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司機發現運行前方有異常情況或信號時,應立即停車檢查,排除故障;電機車停穩之前,不應摘掛鉤;不應無連接裝置頂車和長距離頂車倒退行駛;若需短距離倒行,應減速慢行,且有專人在倒行前方觀察監護。,平巷運輸,6.3.1.13 架線式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懸掛高度(由軌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主要運輸巷道:線路電壓低于500V
36、時,不低于1.8m;線路電壓高于500V時,不低于2.0m;井下調車場、架線式電機車道與人行道交叉點:線路電壓低于500V時,不低于2.0m;線路電壓高于500V時,不低于2.2m;井底車場(至運送人員車站),不低于2.2m。,平巷運輸,6.3.1.14電機車運輸的滑觸線架設,應符合下列規定:滑觸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應不超過5m;在曲線段內應不超過3m;滑觸線線夾兩側的橫拉線,應用瓷瓶絕緣;線夾與瓷瓶的距離不超過0.2m;線夾與巷道頂板或支架橫梁間的距離,不小于0.2m:滑觸線與管線外緣的距離不小于0.2m;滑觸線與金屬管線交叉處,應用絕緣物隔開。,平巷運輸,6.3.1.15電機車運輸的
37、滑觸線應設分段開關,分段距離應不超過500m。每一條支線也應設分段開關。上下班時間,距井筒50m以內的滑觸線應切斷電源。架線式電機車運輸工作中斷時間超過一個班時,非工作地區內的電機車線路電源應切斷。修整電機車線路,應先切斷電源,并將線路接地,接地點應設在工作地段的可見部位。,平巷運輸,6.3.1.17井下使用無軌運輸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內燃設備,應使用低污染的柴油發動機,每臺設備應有廢氣凈化裝置,凈化后的廢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GBZl、GBZ2的有關規定;運輸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采用汽車運輸時,汽車頂部至巷道頂板的距離應不小于0.6m;,平巷運輸,斜坡道長度每隔300400m,應設坡
38、度不大于3、長度不小于20m并能滿足錯車要求的緩坡段;主要斜坡道應有良好的混凝土、瀝青或級配均勻的碎石路面;不應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車時,應采取可靠的擋車措施;每臺設備應配備滅火裝置。,斜井運輸,6.3.2.1供人員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過50m時,應設專用人車運送人員。斜井用礦車組提升時,不應人貨混合串車提升。6.3.2.2專用人車應有頂棚,并裝有可靠的斷繩保險器。列車每節車廂的斷繩保險器應相互連結,并能在斷繩時起作用。斷繩保險器應既能自動,也能手動。,斜井運輸,運送人員的列車,應有隨車安全員。隨車安全員應坐在裝有斷繩保險器操縱桿的第一節車內。運送人員的專用列車的各節車廂之間,除連接裝置外
39、,還應附掛保險鏈。連接裝置和保險鏈,應經常檢查,定期更換。,斜井運輸,6.3.2.3采用專用人車運送人員的斜井,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的聲、光信號裝置:每節車箱均能在行車途中向提升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多水平運送時,各水平發出的信號應有區別,以便提升司機辨認;所有收發信號的地點,均應懸掛明顯的信號牌。,斜井運輸,6.3.2.4斜井運輸,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乘車人員應聽從隨車安全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上下車,上車后應關好車門,掛好車鏈。斜井運輸時,不應蹬鉤;人員不應在運輸道上行走。6.3.2.5傾角大于10的斜井,應設置軌道防滑裝置,軌枕下面的道碴厚度應不小于50mm。,斜井運輸,6.3.2.6提升礦車的斜
40、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并經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應設阻車器或擋車欄。阻車器或擋車欄在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后關閉。斜井下部車場應設躲避硐室。,斜井運輸,6.3.2.7斜井運輸的最高速度,不應超過下列規定:運輸人員或用礦車運輸物料,斜井長度不大于300m時,3.5ms;斜井長度大于300m時,5ms;用箕斗運輸物料,斜井長度不大于300m時,5ms;斜井長度大于300m時,7ms;斜井運輸人員的加速度或減速度,應不超過0.5ms2。,一坡三擋,一坡三檔“一坡三擋”是指裝備有提升運輸系統的傾斜井巷(一坡)必須裝有三處以上防止跑車事故發生的安全設施(三擋)。具體有:1在傾斜井巷的上部
41、車場靠近變被點處必須安設自動常閉的,能阻止未聯掛車輛滑入傾斜井巷的擋車器。擋車器必須保持動作靈活,有礙擋車器自動復位的媒和汗石等雜物應及時清除干凈,在擋車器附近還可增設橫擋和地板,只有在礦車與礦車、礦車與鋼絲繩掛接好并準備下放時,方可打開擋車器。2在上部水平車場變坡點下方20m處設能夠阻止未聯掛車輛繼續跑車的擋車欄或擋車器。擋車攔或擋車器由上把鉤工控制,礦車下放前方可打開,礦車上提通過后即時下放。3掘進工作面的上方必須設置堅固的遮擋。遮擋應隨工作面前進而移動,遮擋距工作面的最大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遮擋必須有專人負責操作,在通車時打開,礦車通過后必須立即關閉。,上部車場,一串車距離,井
42、底車場,甩車道,擋車器,防跑車裝置,斜進,豎井提升,6.3.3.4 同一層罐籠不應同時升降人員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時,負責運輸的爆破作業人員應通知中段(水平)信號工和提升機司機,并跟罐監護。6.3.3.5無隔離設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員的時間內,箕斗提升系統應中止運行。6.3.3.6罐籠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人數量,應在井口公布,不應超載運行。,豎井提升,6.3.3.7豎井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提升容器和平衡錘應沿罐道運行。提升容器的罐道應采用木罐道、型鋼罐道或鋼絲繩罐道。豎井內用帶平衡錘的單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平衡錘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平衡錘和罐籠用的鋼絲繩的規格應相同,并應做同樣的檢查和試驗
43、。,豎井提升,6.3.3.8 提升容器的導向槽(器)與罐道之間的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木罐道,每側應不超過10mm;鋼絲繩罐道,導向器內徑應比罐道繩直徑大25mm;型鋼罐道不采用滾輪罐耳時,滑動導向槽每側間隙不應超過5mm;型鋼罐道采用滾輪罐耳時,滑動導向槽每側間隙應保持10l5mm。,豎井提升,6.3.3.19人員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頂蓋上檢修、檢查井筒時,應有下列安全防護措施:應在保護傘下作業;應佩帶安全帶,安全帶應牢固地綁在提升鋼絲繩上;檢查井筒時,升降速度應不超過0.3ms;容器上應設專用信號聯系裝置;井口及各中段馬頭門,應設專人警戒,不應下墜任何物品。,豎井提升,6.3.3.21豎井提升
44、系統應設過卷保護裝置,過卷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提升速度低于3ms時,不小于4m;提升速度為36ms時,不小于6m;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時,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運行1s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高于10ms時,不小于10m;鑿井期間用吊桶提升時,不小于4m。,豎井提升,6.3.3.22提升井架(塔)內應設置過卷擋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為1,其長度(包括較寬部分的直線段)應不小于過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頂部需設封頭擋梁。,豎井提升系統的檢查,6.3.3.23 提升系統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臺(或托臺)、裝卸礦設施、天輪和鋼
45、絲繩,以及提升機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裝置和閉鎖裝置等,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每月應由礦機電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并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豎井提升信號,6.3.3.25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車場,均應設信號裝置。各中段發出的信號應有區別。乘罐人員應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應嚴格遵守乘罐制度,聽從信號工指揮。提升機司機應弄清信號用途,方可開車。,豎井提升信號,6.3.3.26罐籠提升系統,應設有能從各中段發給井口總信號工轉達提升機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與提升機的啟動,應
46、有閉鎖關系,并應在井口與提升機司機之間設輔助信號裝置及電話或話筒?;诽嵘到y,應設有能從各裝礦點發給提升機司機的信號裝置及電話或話筒。裝礦點信號與提升機的啟動,應有閉鎖關系。,豎井提升信號,豎井提升信號系統,應設有下列信號:工作執行信號;提升中段(或裝礦點)指示信號;提升種類信號;檢修信號;事故信號;無聯系電話時,應設聯系詢問信號。,豎井提升信號,6.3.3.27 事故緊急停車和用箕斗提升礦石或廢石,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提升機司機發出信號。用罐籠提升礦石或廢石,應經井口總信號工同意,井下各中段方可直接向提升機司機發出信號。6.3.3.28所有升降人員的井口及提升機室,均應懸掛下列布告牌:每班上
47、下井時間表;信號標志;每層罐籠允許乘罐的人數;其他有關升降人員的注意事項。,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4.1除用于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鋼絲繩外,其他提升鋼絲繩和平衡鋼絲繩,使用前均應進行檢驗。經過檢驗的鋼絲繩,貯存期應不超過六個月。,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4.2 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有腐蝕氣體的礦山,沒隔三個月檢驗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一次檢驗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后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檢驗一次。,鋼絲繩和
48、連接裝置,6.3.4.3 提升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單繩纏繞式提升鋼絲繩:專作升降人員用的,不低于9;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不低于9,升降物料時不低于7.5;專作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6.5。,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4.4使用中的鋼絲繩,定期檢驗時安全系數為下列數值的,應更換:專作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專作升降物料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5。,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4.5 新鋼絲繩懸掛前,應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并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
49、%,不應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應用作升降物料;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6.3.4.3的規定時,不應使用該鋼絲繩。,鋼絲繩和連接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應更換;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6.3.4.4的規定時,應更換。,鋼絲繩和連接裝置,鋼絲繩的日常檢查6.3.4.6對提升鋼絲繩,除每日進行檢查外,應每周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人工檢查時的速度應不高于0.3m/s,采用儀器檢查時的速度應符合儀器的
50、要求。對平衡繩(尾繩)和罐道繩,每月進行一次詳細檢查。所有檢查結果,均應記錄存檔。,鋼絲繩和連接裝置,鋼絲繩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應更換:提升鋼絲繩,5;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10;罐道鋼絲繩,15;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鋼絲繩,10。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應更換: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10;罐道鋼絲繩,15;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應更換。,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4.7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或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應立即停止運轉,進行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將受力段剁掉或
51、更換全繩: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斷絲或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6.3.4.6的規定;受到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應立即更換。,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4.8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應用作升降人員。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應立即更換。,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4.1l單繩提升,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用桃形環連接時,鋼絲繩由桃形環上平直的一側穿入,用不少于5個繩卡(其間距為200300mm)與首繩卡緊,然后再卡一視察圈(使用帶模塊楔緊裝置的桃形環除外)
52、。提升容器應用帶拉桿的耳環和保險鏈(或其他類型的連接裝置)分別連接在桃形環上。安裝好的保險鏈,不準有打結現象。多繩提升的鋼絲繩用專用桃形繩夾時,回繩頭應用2個以上繩卡與首繩卡緊。,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4.12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斷繩保險器,應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豎井罐籠的防墜器,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清洗和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鉤試驗。在用斜井人車的斷繩保險器,每日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或斷繩保險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件,應經常處于靈活狀態。,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4.13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
53、定: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連接裝置和其他有關部分,不小于13;升降物料的連接裝置和其他有關部分,不小于10;無極繩運輸的連接裝置,不小于8;礦車的連接鉤、環和連接桿,不小于6。計算保險鏈的安全系數時,假定每條鏈子都平均地承受容器自重及其荷載,并應考慮鏈子的傾斜角度。,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5.3各種提升裝置的卷筒纏繞鋼絲繩的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豎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宜纏繞單層;專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纏繞兩層。斜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可纏繞兩層;升降物料的,可纏繞三層;盲井(包括盲豎井、盲斜井)中專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運輸用的,可纏繞三層;開鑿豎井或斜井期間升降人員
54、和物料的,可纏繞兩層;深度或斜長超過400m的,可纏繞三層;移動式或輔助性專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鑿井期間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可多層纏繞。,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5.4纏繞兩層或多層鋼絲繩的卷筒,應符合下列規定:卷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其高差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5倍;卷筒上應裝設帶螺旋槽的襯墊,卷筒兩端應設有過渡塊;經常檢查鋼絲繩由下層轉至上層的臨界段部分(相當于14繩圈長),并統計其斷絲數。每季度應將鋼絲繩臨界段串動14繩圈的位置。,鋼絲繩和連接裝置,6.3.5.6在卷筒內緊固鋼絲繩,應遵守下列規定:卷筒內應設固定鋼絲繩的裝置,不應將鋼絲繩固定在卷筒軸上;卷筒上的繩眼,不許有鋒利的邊
55、緣和毛刺,折彎處不應形成銳角,以防止鋼絲繩變形;卷筒上保留的鋼絲繩,應不少于三圈,以減輕鋼絲繩與卷筒連接處的張力。,機電控制系統,機電控制系統的保護與電氣閉鎖裝置:6.3.5.10提升裝置的機電控制系統,應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護與電氣閉鎖裝置:限速保護裝置:罐籠提升系統最高速度超過4ms和箕斗提升系統最高速度超過6ms時,控制提升容器接近預定停車點時的速度應不超過2ms;,機電控制系統,主傳動電動機的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保證安全制動及時動作;過卷保護裝置:安裝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超過正常卸載(罐籠為進出車)位置0.5m時,使提升設備自動停止運轉,同時實現安全制動;此外,還應設
56、置不能再向過卷方向接通電動機電源的聯鎖裝置;,機電控制系統,過速保護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規定速度的15時,使提升機自動停止運轉,實現安全制動;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當提升機過負荷或供電中斷時,使提升機自動停止運轉;,機電控制系統,提升機操縱手柄與安全制動之間的聯鎖裝置:操縱手柄不在“0”位、制動手柄不在抱閘位置時,不能接通安全制動電磁鐵電源而解除安全制動;閘瓦磨損保護裝置:閘瓦磨損超過允許值或制動彈簧(或重錘機構)行程超限時,應有信號顯示及安全制動;,機電控制系統,使用電氣制動的,當制動電流消失時,應實現安全制動;圓盤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機的定子繞組斷電時,應實現安全制動;圓盤閘制動系統,制動
57、油壓過高、或制動油泵電動機斷電、或制動閘變形異常時,應實現安全制動;,機電控制系統,潤滑系統油壓過高、過低或制動油溫過高時,應使下一次提升不能進行;當提升容器到達兩端減速點時,應使提升機自動減速或發出減速信號;,機電控制系統,采用直流電動機傳動時,主傳動電動機應裝設失勵磁保護;測速回路應有斷電保護;提升機與信號系統之間的閉鎖裝置:司機未接到工作執行信號不能開車;應同時設有解除這項閉鎖的裝置;該裝置未經許可,司機不應擅自動用。,機電控制系統,6.3.5.11提升系統除應裝設第6.3.5.10條所述基本保護和聯鎖裝置外,還應設置下列保護和聯鎖裝置:高壓換向器(或全部電氣設備)的隔墻(或圍柵)門與油
58、斷路器之間的聯鎖;安全制動時不能接通電動機電源、工作閘抱緊時電動機不能加速的聯鎖;直流控制電源的失壓保護;,機電控制系統,高壓換向器的電弧閉鎖;控制屏加速接觸器主觸頭的失靈閉鎖;提升機卷筒直徑在3m以上的,應設松繩保護;采用能耗制動時,高壓換向器與直流接觸器間,應有電弧閉鎖;直流主電動機回路的接地保護;,機電控制系統,在制動狀態下,主電動機的過電流保護;主電動機的通風機故障、或主電動機溫升超過額定值的聯鎖;可控硅整流裝置通風機故障的聯鎖;尾繩工作不正常的聯鎖;裝卸載機構運行不到位或平臺控制不正常的聯鎖;,機電控制系統,裝礦設施不正常及超載過限的聯鎖;深度指示器調零裝置失靈、摩擦式提升機位置同步
59、未完成的聯鎖;搖臺或托臺工作狀態的聯鎖;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門未關閉的聯鎖。,機電控制系統,6.3.5.23提升設備應裝設下列儀表: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機,應裝設速度指示器或自動速度記錄儀;電壓表和電流表;指示制動系統的氣壓表或油壓表以及潤滑油壓表。,機電控制系統,6.3.5.2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非計算機控制的提升機,應由正司機開車,副司機在場監護。每班升降人員之前,應先開一次空車,檢查提升機的運轉情況,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存檔。連續運轉時,可不受此限。發生故障時,司機應立即向礦機電部門和調度報告,并應記錄停車時間、故障原因、修復時間和所采取的措施。,機電控制系統,6.3.5.26提升
60、裝置,應備有下列技術資料:提升機說明書;提升機總裝配圖和備件圖;制動裝置的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電氣控制原理系統圖;提升系統圖;設備運轉記錄;,機電控制系統,檢驗和更換鋼絲繩的記錄;大、中、小修記錄;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機電控制系統,司機班中檢查和交接班記錄;主要裝置(包括鋼絲繩、防墜器、天輪、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檢查記錄。制動系統圖、電氣控制原理圖、提升機的技術特征、提升系統圖、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等,應懸掛在提升機室內。,通風防塵,通風防塵,6.4.1井下空氣6.4.1.1井下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的空氣成分(按體積計算),氧氣應不低于20,二氧化碳應不高于0.5。6.4.1.2入風井巷和采
61、掘工作面的風源含塵量,應不超過0.5mg/m3。6.4.1.3井下作業地點的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接觸限值應不超過GBZ 2的規定。6.4.1.4含鈾、釷等放射性元素的礦山,井下空氣中氡及其子體的濃度應符合GB 4792的規定。,通風防塵,6.4.1.5礦井所需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取其中最大值: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供風量應不少于每人4m3min:,通風防塵,按排塵風速計算,硐室型采場最低風速應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場和掘進巷道應不小于0.25ms;電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應不小于0.5ms;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業地點,可根據具體條件,在保證作業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接觸限值符合
62、GBZ 2規定的前提下,分別采用計算風量的排塵風速;有柴油設備運行的礦井,按同時作業機臺數每千瓦每分鐘供風量4m3計算。,通風防塵,6.4.2.3采場未形成通風系統之前,不應進行回采作業。礦井主要進風風流,不得通過采空區和塌陷區,需要通過時,應砌筑嚴密的通風假巷引流。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潔和風流暢通,不應堆放材料和設備。,通風防塵,6.4.2.5箕斗井不應兼作進風井。混合井作進風井時,應采取有效的凈化措施,以保證風源質量。主要回風井巷,不應用作人行道。6.4.2.6各采掘工作面之間,不應采用不符合6.4.1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主扇,6.4.3.1正常生產情況下,主扇應連
63、續運轉。當井下無污染作業時,主扇可適當減少風量運轉;當井下完全無人作業時,允許暫時停止機械通風。當主扇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6.4.3.2每臺主扇應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并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主 扇,6.4.3.3主扇應有使礦井風流在l0min內反向的措施。當利用軸流式風機反轉反風時,其反風量應達到正常運轉時風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反風試驗,并測定主要風路反風后的風量。,主扇,采用多級機站通風系統的礦山,主通風系統的每一臺通風機都應滿足反風要求,以保證整個系統可以反風。主扇或通風系統反風,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64、。6.4.3.4主扇風機房,應設有測量風壓、風量、電流、電壓和軸承溫度等的儀表。每班都應對扇風機運轉情況進行檢查,并填寫運轉記錄。有自動監控及測試的主扇,每兩周應進行一次自控系統的檢查。,通風防塵,6.4.4局部通風6.4.4.1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善的保護裝置。6.4.4.2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壓入式通風應不超過l0m;抽出式通風應不超過5m;混合式通風,壓入風筒的出口應不超過l0m,抽出風筒的人口應滯后壓人風筒的出口5m以上。,通風防塵,6.4.4.3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應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確??諝赓|量滿足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
65、業時,局扇應連續運轉。6.4.4.4停止作業并己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通風的采場、獨頭上山或較長的獨頭巷道,應設柵欄和警示標志,防止人員進入。若需要重新進入,應進行通風和分析空氣成分,確認安全方準進入。6.4.4.5風筒應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避免車碰和炮崩,并應經常維護,以減少漏風,降低阻力。,通風防塵,6.4.5防塵措施6.4.5.1鑿巖應采取濕式作業。缺水地區或濕式作業有困難的地點,應采取干式捕塵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6.4.5.2濕式鑿巖時,鑿巖機的最小供水量,應滿足鑿巖除塵的要求。6.4.5.3爆破后和裝卸礦(巖)時,應進行噴霧灑水。鑿巖、出碴前,應清洗工作面10m內的巷壁。進
66、風道、人行道及運輸巷道的巖壁,應每季至少清洗一次。,通風防塵,6.4.5.4防塵用水,應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質應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水中固體懸浮物應不大于150mgL,pH值應為6.58.5。貯水池容量,應不小于一個班的耗水量。6.4.5.5接塵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防塵口罩的阻塵率應達到級標準要求(即對粒徑不大于5m的粉塵,阻塵率大于99)。,電氣設施,6.5.1供電1.礦山各種電氣設備或電力系統設計、安裝、驗收,應遵守GB50070的規定。2.井下各級配電標稱電壓,應遵守下列規定:高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0kV;低壓網絡的配電電壓,應不超過1140V;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
67、超過220V;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不超過36V;行燈電壓應不超過36V;,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應不超過127V;電機車牽引網絡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時應不超過380V;采用直流電源時,應不超過550V。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變電所或主排水泵房的電源電纜,至少應敷設兩條獨立線路,并應引自地面主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其中任何一條線路停止供電時,其余線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無淹沒危險的小型礦山,可不受此限。,4.井下電氣設備不應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其中性點不應直接接地,變壓器二次側的中性點不應引出載流中性線(N線)。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
68、發電機,不應用于向井下供電。架線式電機車整流裝置的專用變壓器,視其作業要求而定。,6.5.1供電5.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不應裝設自動重合閘裝置。6.引至采掘工作面的電源線,應裝設具有明顯斷開點的隔離電器。從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點至裝設隔離電器處,同一水平上的距離不宜大于50m。7.有自燃發火傾向及可燃物多、火災危險較大的地下礦山,不應采用在發生接地故障后仍帶電繼續運行的工作方式,而應迅速切斷故障回路。8.礦山企業應備有地面、井下供(配)電系統圖,井下變電所、電氣設備布置圖,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圖。有關供(配)電系統、電氣設備的變動,應由礦山企業電氣工
69、程技術人員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6.5.2 電氣線路1.水平巷道或傾角45以下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豎井或傾角大于45的巷道,應使用鋼絲鎧裝電纜。移動式電力線路,應采用井下礦用橡套電纜。井下信號和控制用線路,應使用鎧裝電纜。井下固定敷設明照明電纜,如有機械損傷可能,應采用鋼帶鎧裝電纜。2.敷設在硐室或木支護巷道中的電纜,應選用塑料護套鋼帶(或鋼絲)鎧裝電纜。3.敷設在豎井內的電纜,應和豎井深度相一致,中間不準有接頭。如豎井太深,應將電纜接頭部分設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內。4.在鉆孔中敷設電纜,應將電纜緊固在鋼絲繩上。鉆孔不穩固時,應敷設保護套管。5.必須在水平巷道的個別地段沿地面敷設電纜時,應
70、用鑰質或非可燃性材料覆蓋。不應用木材覆蓋電纜溝,不應在排水溝中敷設電纜。,6.5.2 電氣線路6.敷設井下電纜,應符合下列5項規定:(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45以下的巷道內,電纜懸掛高度和置,應使電纜在礦車脫軌時不致受到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致落在軌道或運輸機上,電力電纜懸掛點的間距應不大于3m,控制與信號電纜及小斷面電力電纜間距應為1.01.5m,與巷道周邊最小凈距應不小于50mm;(2)不應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應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其凈距不應不小于300mm;,(3)在豎井或傾角大于45的巷道內,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傾斜巷道內,電力電纜應
71、不超過3m,控制與信號電纜及小截面電力電纜應不超過1.5m;在豎井內應不超過6m;敷設電纜的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且應不損壞電纜的夕皮;(4)橡套電纜應有專供接地用的芯線,接地芯線不應兼作其他用途;(5)高、低壓電力電纜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100m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50mm,并應不小于電纜外徑。,7.電纜通過防火墻、防水墻或硐室部分,每條應分別用金屬管或混凝土管保護。管孔應根據實際需要予以密閉。8.巷道內的電纜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應懸掛注明編號、用途、電壓、型號、規格、起止地點等的標志牌。9.高溫礦床或有自燃發火危險的采區,宜選用礦用阻燃電纜。
72、,6.5.3電氣及保護1.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應不超過井下裝設的礦用高壓斷路器的額定開斷電流。非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值應不超過其額定開斷電流值的一半。2.從井下中央變電所或采區配電所引出的低壓饋出線,應裝設帶有過電流保護的斷路器。3.經由地面架空線引入井下的供電電纜,在架空線與電纜連接處、井下變電所一次配電母線側及與一次母線相接且電纜線路較長的旋轉電機的機旁機柜內部,均應裝設避雷裝置。,4.井下變(配)電所,高壓饋出線應裝設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低壓饋出線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有爆炸危險的礦井,保護裝置應能實現有選擇性的切斷故障線路并能實現漏電檢測和動作于信號;無爆炸危險的
73、礦井,保護裝置宜有選擇性的切斷故障線路或能實現漏電檢測并動作于信號。漏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值班人員每天應對其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不應任意取消。,6.5.4 變電所硐室1.井下永久性中央變(配)電所硐室的建造要求規定2.長度超過6m的變配電硐室,應在兩端各設一個出口;當硐室長度大于30m時,應在中間增設一個出口;各出口均應裝有向外開的鐵柵欄門。有淹沒、火災、爆炸危險的礦井,機電硐室都應設置防火門或防水門。3.硐室內各電氣設備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設備與墻壁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5m。,4.變配電硐室裝有帶油的設備而無集油坑的,應在硐室出口防火門處設置斜坡混凝土擋,其高度應高出硐
74、室地面0.1m。5.硐室內各種電氣設備的控制裝置,應注明編號和用途,并有停送電標志。硐室入口應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人內”的標志牌,高壓電氣設備應懸掛“高壓危險”的標志牌,并應有照明。沒有安排專人值班的硐室,應關門加鎖。,6.5.5 照明、通訊和信號1.井下所有作業地點、安全通道和通往作業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有爆炸危險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炸藥庫照明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執行。3.從采區變電所到照明用變壓器的380V220V供電線路,應為專用線,不應與動力線共用。照明電源應從采區變電所的變壓器低壓出線側的斷路器之前引出。,4.地
75、表調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區、馬頭門、裝卸礦點、井下車場、主要機電硐室、井下變電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風機房等,應設有可靠的通訊系統。礦井井筒通訊電纜線路一般分設兩條通訊電纜,從不同的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備,其中任何一條通訊電纜發生故障,另一條通訊電纜的容量應能擔負井下各通訊終端的通訊能力。井下無線通訊系統,應覆蓋有人員流動的豎井、斜井、運輸巷道、生產巷道和主要開采工作面。井下通訊終端設備,應具有防水、防腐、防塵功能,5.井下裝卸礦點、提升人員的井口及各中段馬頭門等處,宜設電視監控系統。6.大、中型礦山的井底車場和主要運輸水平,應根據井下鐵路的運輸特點、運輸繁忙程度和運輸需要,設計鐵路信號。7.在井底車
76、場內和主要運輸水平同時作業機車多于3臺的情況下,井下鐵路信號系統可采用電氣集中設備或采用微機監控系統。8.井下鐵路信號電源為二級負荷,應有一路專用電源和一路備用電源。交流電源的引入,應采用變壓器隔離、對地絕緣系統。9.井下鐵路信號電纜,宜采用裸鋼帶鎧裝銅芯信號電纜。,6.5.6 接地保護1.井下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均應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應接地。2.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的高壓配電裝置;采區變電所和工作面配電點;鎧裝電纜每隔100m左右應接地一次,接線盒的金屬外殼也應接地。,3.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應形成接地
77、網: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均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地,并與接地干線連接;所有應接地的設備,應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不應將其接地連接線串聯連接;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均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和接地。無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時,應另敷設接地干線和接地極。4.各中段的接地干線,均應與主接地極相連。敷設在鉆孔中的電纜,如不能與井下接地干線連接,應將主接地極設在地面。鉆孔金屬套管可用作接地極。,5.主接地極應設在井下水倉或積水坑中,且應不少于兩組。局部接地極可設于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6.接地極應符合下列要求:主接地極設置在水
78、倉或水坑內時,應采用面積不小于0.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鋼板;局部接地極設置在排水溝中時,應采用面積不小于O6m2、厚度不小于3.5mm的鋼板,或具有同樣面積而厚度不小于3.5mm的鋼管,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局部接地極設置在其他地點時,應采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3.5mm的鋼管,鋼管上至少應有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孔,并豎直埋入地下。,7.接地干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10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鋼,或直徑不小于12mm的圓鋼。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干線的連接線(采用電纜芯線接地的除外)、電纜接線盒兩頭的電纜金屬連接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48mm2、厚度不
79、小于4mm的扁鋼或直徑不小于8mm的圓鋼。8.接地裝置所用的鋼材,應鍍鋅或鍍錫。接地裝置的連接線應采取防腐措施。9.當任一主接地極斷開時,在其余主接地極連成的接地網上任一點測得的總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每臺移動式或手持式電氣設備與接地網之間的保護接地線,其電阻值應不大于l。高壓系統的單相接地電流大于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應不大于40v。接地線及其連接部位,應設在便于檢查和試驗的地方。,防排水,6.6.2 地面防水1.應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統和匯水面積、河流溝渠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積水區和水利工程的現狀和規劃情況,以及當地日最大降雨量、歷年最高洪水位,并結合礦區特點建立和健全防水
80、、排水系統。2.每年雨季前,應由主管礦長組織一次防水檢查,并編制防水計劃。其工程應在雨季前竣工。,3.礦井(豎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業場地的地面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特殊情況下達不到要求的,應以歷史最高洪水位為防護標準修筑防洪堤,井口應筑人工島,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4.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導致地表塌陷時,應事前將塌陷區的居民遷走、公路和河流改道,才能進行疏放水。,5.礦區及其附近的積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1)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泄水溝;泄水溝應避開礦層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不能修筑溝渠時,可用泥
81、土填平壓實;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安裝水泵排水;(2)礦區受河流、洪水威脅時,應修筑防水堤壩;河流穿過礦區的,應采用留保安礦柱或充填法采礦的方法保護河床不塌陷,或將河流改道至開采影響范圍以外;(3)漏水的溝渠和河流,應及時防水、堵水或改道;(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應引出礦區;,(5)雨季應設專人檢查礦區防洪情況;(6)地面塌陷、裂縫區的周圍,應設截水溝或擋水圍堤;(7)不應往塌陷區引水;(8)有用的鉆孔,應妥善封蓋。報廢的豎井、斜井、探礦井、鉆孔和平硐等,應封閉,并在周圍挖掘排水溝,防止地表水進入地下采區;(9)影響礦區安全的落水洞、巖溶漏斗、溶洞等,均應嚴密封閉。6.廢石、礦石
82、和其他堆積物,應避開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溝渠和河道。,6.6.3 井下防水1.礦山企業應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采空區,現有生產井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應查明礦坑水的來源,掌握礦區水的運動規律,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雨的水力關系,判斷礦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2.對積水的舊井巷、老采區、流砂層、各類地表水體、沼澤、強含水層、強巖溶帶等不安全地帶,應留設防水礦(巖)柱。防水礦(巖)柱的尺寸由設計確定,在設計規定的保留期內不應開采或破壞。在上述區域附近開采時,應事先制定預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3.一般礦山的主要泵房,進口應裝設防
83、水門。在通往強含水帶、積水區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區域的巷道,以及專用的截水、放水巷道,也應設置防水門。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其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4.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可能與水體有聯系的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編制探水設計。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數目、孔徑、每次鉆進的深度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巖石結構與硬度等條件在設計中規定。5.探水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1)檢查鉆孔附近坑道的穩定性;(2)清理巷道、準備水溝或其他水路;,(3)在工作地點或附近安裝電話;(4)巷道及其出口,應有良好照明和暢通的人行道;巷道的一側懸掛繩子(或利用管道)
84、作扶手;(5)對斷面大、巖石不穩、水頭高的巷道進行探水,應有經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措施計劃。,6.鉆鑿探水孔時,若發現巖石變軟,或沿鉆桿向外流水超過正常鑿巖供水量等現象,應停止鑿巖。此時,不應移動鉆桿,除派人監視水情外,應立即報告主管礦長采取安全措施。在可能出現大水的地層中探水時,探水孔應設孔口管及閘閥,以便控制水量。7.相鄰的井巷或采區,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險,則應在井巷或采區間留出隔離安全礦柱,礦柱尺寸由設計確定。,8.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透水預兆,如出現工作面“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產生霧氣、掛紅、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異?,F象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并報告主管礦長,采取措施。如果情
85、況緊急,應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9.探水、放水工作,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根據專門設計進行;放水量應按照排水能力和水倉容積進行控制。放水鉆孔應安裝孔口管和閘閥,緊急情況下可關閉。,10.對老采空區、硫化礦床氧化帶的溶洞、與深大斷裂有關的含水構造進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業時,為預防被水封住的、或水中溶解的有害氣體逸出造成危害,應事先采取通風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燈具。發現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泄出,應及時采取處置措施。11.受地下水威脅的礦山企業,應考慮礦床疏干問題。直接揭露含水體的放水疏干工程,施工前應先建好水倉、水泵房等排水設施。地下水位降到安全水位之前,不應開始采
86、礦。,12.裸露型巖溶充水礦區、地面塌陷發育的礦區,應做好氣象觀測,做好降雨、洪水預報;封堵可能影響生產安全的、井下揭露的主要巖溶進水通道,應對已采區構建擋水墻隔離;雨季應加密地下水的動態觀測,并進行礦井涌水峰值的預報。13.井筒掘進時,預測裸露段涌水量大于20m3h,宜采用預注漿堵水。巷道穿越強含水層或高壓含水斷裂破碎帶之前,宜先進行工作面預注漿,進行堵水與加固后再掘進。,6.6.4 井下排水設施1.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臺泵組成。工作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
87、一條備用。,2.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應不少于兩個,其中一個通往井底車場,其出口應裝設防水門;另一個用斜巷與井筒連通,斜巷上口應高出泵房地面標高7m以上。泵房地面標高,應高出其人口處巷道底板標高0.5m(潛沒式泵房除外)。3.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系統組成。涌水量較大的礦井,每個水倉的容積,應能容納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總容積,應能容納6-8h的正常涌水量。水倉進水口應有蓖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礦的礦井,水進入水倉之前,應先經過沉淀池。水溝、沉淀池和水倉中的淤泥,應定期清理。,防火和滅火,6.7.1 一般規定1.地面防火,遵守5.9.2的規定。2.應結合濕式作業供水管道,設計
88、井下消防水管系統。3.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積應不小于200m3。管道規格應考慮生產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4.木材場、有自燃發火危險的排土場,應布置在距離進風口常年最小頻率風向上風側80m以外。5.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均應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火注意事項,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6.井下各種油類,應單獨存放于安全地點。裝油的鐵桶應有嚴密的封蓋。應采用輸油泵或唧管輸油,盡量減少漏油。儲存動力油的硐室應有獨立回風道,其儲油量應不超過三晝夜的需用
89、量。7.井下柴油設備或油壓設備,出現漏油應及時處理。8.不得用火爐或明火直接加熱井下空氣;井下不得使用電爐和燈泡防潮、烘烤和采暖。,9.井下輸電線路和直接回饋線路通過木制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應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電或短路的措施。10.在井下進行動火作業,應制定經主管礦長批準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內進行焊接時,應派專人監護,焊接完畢應嚴格檢查清理。在木結構井筒內焊接時,應在作業部位的下方設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設施,并派專人噴水淋濕和及時撲滅火星。11.礦井發生火災時,主扇是否繼續運轉或反風,應根據礦井火災應急預案和當時的具體情況,由主管礦長決定。,職業危害防治,7.1 管理和檢測1.礦山企業應加強
90、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礦山企業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水質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并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3.礦山企業應經常檢查防塵設施,保證防塵設施正常運轉。4.礦山企業應對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溫度、濕度和風速等),每月至少測定一次。,5.礦山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總粉塵: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空氣含塵濃度,鑿巖工作面應每月測定一次,并逐月進行統計分析、上報和向職工公布;呼吸性粉塵:采、掘工作面接塵人員每三個月測定兩次;每個采樣工種分兩個班次連續采樣,一個班次內至少采集兩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應少于四個;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一次;作業地點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應每年至少測定一次,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應不少于三個。,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