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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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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9頁).doc

1、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內一切動火作業。3.職責3.1安環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4.工作程序4.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環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

2、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

3、,否則,從嚴處理。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

4、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

5、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6、。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

7、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3.職責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4.工作程序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

8、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部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4

9、.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

10、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

11、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

12、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

13、,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

14、、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4.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4.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4.5進入罐、容器、井內作業時,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4.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

15、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4.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4.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4.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4.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4.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16、的管理4.1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4.11.2檢修單位在接到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4.11.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受限空間作業許

17、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4.11.4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4.11.5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4.11.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

18、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3.職責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

19、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程序4.1高處作業的定義:4.1.1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4.1.2一般高處作業:4.1.2.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業。4.1.2.2企業內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

20、他易傷人的物體等。4.1.3特殊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4.1.3工況高處作業:在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4.1.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4.1.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

21、業。4.1.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4.2高處作業的分級: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4.2.2特殊高處作業: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4.2.2.3

22、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4.4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4.3.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

23、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4.3.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4.3.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否則不準作業。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

24、作業的規定。4.3.6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4.3.7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4.3.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

25、求。4.3.10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4.3.11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4.3.12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

26、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4.3.13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4.3.15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4.3.16在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

27、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4.3.17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4.3.18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4.3.19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4.3.20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4.4高處作業審批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4.4.2高處作業的人員

28、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4.4.3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4.4.4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4.4.5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4.5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4.5.1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

29、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四、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規范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吊裝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3.職責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吊裝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吊

30、裝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吊裝作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吊裝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吊裝作業安全規定;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程序4.1作業分級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不同分為:a

3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的;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的。4.2作業要求4.2.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4.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

32、停電后再進行作業。4.2.4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4.2.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4.2.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4.2.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4.2.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4.2.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a)按

33、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

34、有人或浮置物;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4.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f)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

35、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4.2.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4.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五、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1.目的為規范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減少臨時用電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3.職責3.1作

36、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臨時用電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臨時用電作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規定;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臨時用電

37、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要求4.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4.2的要求。4.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4.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4.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4.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4.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

38、元件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時應滿足如下要求: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

39、 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 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10.7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10.8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1.目的為規范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動土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40、.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動土作業安全管理。3.職責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動土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動土作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動土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動土

41、作業安全規定;3.5安環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要求4.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4.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4.3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4.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4.5挖掘坑、槽、井、溝等

42、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高度不應超過1.5 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f)

43、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4.6二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4.7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4.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4.9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4.10動土作業涉及臨時用電和斷路時,應同時執行臨時用電和斷路的要求。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1.目的為規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斷路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

44、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斷路作業安全管理。3.職責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斷路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斷路作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斷路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斷路作業安全規定

45、;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要求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4.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4.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

46、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a)采用安全電壓;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八、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1.目的為規范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管理。3.職責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抽堵盲板作業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

47、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抽堵盲板作業作業;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抽堵盲板作業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規定;3.5安環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

48、安排、作業負總則。4.工作要求4.1生產車間(班組)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4.2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達到合格要求。4.3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班組)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4.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4.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系統壓力應盡可能降低,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4.6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

49、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作業時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4.7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4.8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4.9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4.10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班組)專人共同確認。附各種作業證格式:A.1動火作業證樣式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動火作業級別動火方式動火地點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動火分析時間年 月 日 時年 月 日 時年 月 日 時分析點名稱分析數據分析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危害辨識

50、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動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2斷開與動火設備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塊3動火點周圍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4罐區內動火點同一圍堰和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同時進行脫水作業5高處作業已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6動火點周圍易燃物已清除7電焊回路線已接在焊件上,把線未穿過下水井或其他設備搭接8乙炔氣瓶(直立放置)、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大于10m9現場配備消防蒸汽帶( )根,滅火器( )臺,鐵鍬( )把,石棉布( )塊10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生產單位負責人監火人動火初審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申請單位意見

51、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動火審批人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動火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完工驗收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A.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樣式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受限空間所屬單位受限空間名稱作業內容受限空間內原有介質名稱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作業單位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危害辨識分析分析項目有毒有害介質可燃氣氧含量時間部位分析人分析標準分析數據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對進入受限空間危險性進行分析2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落實抽

52、堵盲板責任人3設備經過置換、吹掃、蒸煮4設備打開通風孔進行自然通風,溫度適宜人員作業;必要時采用強制通風或佩戴空氣呼吸器,不能用通氧氣或富氧空氣的方法補充氧5相關設備進行處理,帶攪拌機的設備已切斷電源,電源開關處加鎖或掛“禁止合閘”標志牌,設專人監護6檢查受限空間內部已具備作業條件,清罐時(無需用/已采用)防爆工具7檢查受限空間進出口通道,無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8分析盛裝過可燃有毒液體、氣體的受限空間內的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含量9作業人員清楚受限空間內存在的其他危險因素,如內部附件、集渣坑等10作業監護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繩( )、氣防裝備( )11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申

53、請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審批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完工驗收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A.3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樣式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設備管道名稱介質溫度壓力盲板實施時間作業人監護人材質規格編號堵抽堵抽堵抽生產單位作業指揮作業單位負責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盲板位置圖及編號: 編制人: 年 月 日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盡可能降低系統壓力,作業點應為常壓2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3易燃易爆場所,作業人員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作業時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4易燃易爆場所,距作業地點30m內無其他動火作業5在

54、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已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6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已采取防燙措施7同一管道上不同時進行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8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生產車間(分廠)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作業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審批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確認情況 簽字: 年 月 日生產車間(分廠)確認情況 簽字: 年 月 日A.4 高處安全作業證樣式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高度作業類別作業單位監護人作業人涉及的其他特殊作業危害辨識序號安全措施

55、確認人1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2作業人員著裝符合工作要求3作業人員佩戴合格的安全帽4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帶、安全帶高掛低用5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及安全繩6作業人員佩戴:A.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B.空氣呼吸器7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網、圍欄符合安全規定8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9梯子、繩子符合安全規定10石棉瓦等輕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負荷的要求11作業人員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業所搭設的承重板穩定牢固12采光、夜間作業照明符合作業要求,(需采用并已采用/無需采用)防爆燈1330m以上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14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生產單位作業負責人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56、時 分作業單位負責人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審核部門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審批部門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完工驗收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A.5 吊裝安全作業證樣式吊裝地點吊裝工具名稱作業證編號吊裝人員及特殊工種作業證號監護人吊裝指揮及特殊工種作業證號起吊重物質量(t)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吊裝內容危害辨識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作業條件特殊,已編制吊裝作業方案,且經作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

57、準)2指派專人監護,并監守崗位,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3作業人員已按規定佩戴防護器具和個體防護用品4已與分廠(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5已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許進入作業現場6夜間作業采用足夠的照明7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六級以上大風),已停止作業8檢查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纜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保證安全可靠9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10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需經工程處審查核算并批準11吊裝繩索、纜風繩、拖拉繩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12人員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1

58、3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不準吊裝14懸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準吊裝15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不準吊裝16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堅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不準吊裝17棱角重物沒有襯墊措施,不準吊裝18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裝1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矯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20作業過程中應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21作業現場出現危險品泄漏,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22作業完成后現場雜物已清理23吊裝作業人員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證件24地下通訊電(光)纜、局域網絡電(光)纜、排水溝的蓋板,承重吊裝機械的負重量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

59、實25起吊物的質量( )t,經確認,在吊裝機械的承重范圍26在吊裝高度的管線、電纜橋架已做好防護措施27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28作業高度和轉臂范圍內,無架空線路29人員出入口和撤離安全措施已落實:A.指示牌;B.指示燈30在爆炸危險生產區域內作業,機動車排氣管已裝火星熄滅器31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36V、24V、12V防水型燈;36V、24V、12V防爆型燈32作業人員已佩戴防護器具33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生產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生產單位負責人(簽字):作業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審批部門意見簽字: 年 月

60、日 時 分A.6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樣式吊裝地點吊裝工具名稱作業證編號吊裝人員及特殊工種作業證號監護人吊裝指揮及特殊工種作業證號起吊重物質量(t)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吊裝內容危害辨識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作業條件特殊,已編制吊裝作業方案,且經作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準)2指派專人監護,并監守崗位,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3作業人員已按規定佩戴防護器具和個體防護用品4已與分廠(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5已在吊裝現場

61、設置安全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許進入作業現場6夜間作業采用足夠的照明7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六級以上大風),已停止作業8檢查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纜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保證安全可靠9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10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需經工程處審查核算并批準11吊裝繩索、纜風繩、拖拉繩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12人員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13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不準吊裝14懸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準吊裝15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不準吊裝16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

62、下或重物堅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不準吊裝17棱角重物沒有襯墊措施,不準吊裝18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裝1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矯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20作業過程中應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21作業現場出現危險品泄漏,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22作業完成后現場雜物已清理23吊裝作業人員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證件24地下通訊電(光)纜、局域網絡電(光)纜、排水溝的蓋板,承重吊裝機械的負重量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25起吊物的質量( )t,經確認,在吊裝機械的承重范圍26在吊裝高度的管線、電纜橋架已做好防護措施27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

63、置28作業高度和轉臂范圍內,無架空線路29人員出入口和撤離安全措施已落實:A.指示牌;B.指示燈30在爆炸危險生產區域內作業,機動車排氣管已裝火星熄滅器31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36V、24V、12V防水型燈;36V、24V、12V防爆型燈32作業人員已佩戴防護器具33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生產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生產單位負責人(簽字):作業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簽字):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審批部門意見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A.7 動土安全作業證樣式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監護人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作業地點作業單位涉及的其他特殊作

64、業作業范圍、內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積、并附件圖):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危害辨識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作業人員作業前已進行了安全教育2作業地點處于易燃易爆場所,需要動火時已辦理了動火證3地下電力電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4地下通訊電(光)纜,局域網絡電(光)纜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5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線、工藝管線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6已按作業方案圖規劃線和立樁7動土地點有電線、管道等地下設施,已向作業單位交待并派人監護;作業時輕挖,未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8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9已進行放坡處理和固壁支撐10人員出入口和撤離安全措施已落實:A.梯子;B.修

65、坡道11道路施工作業已報:交通、消防、安全監督部門、應急中心12備有可燃氣體檢測儀、有毒介質檢測儀13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A.36V、24V、12V防水型燈;B.36V、24V、12V防爆型燈14作業人員已佩戴防護器具15動土范圍內無障礙物,并已在總圖上做標記16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作業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會簽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審批部門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完工驗收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A.8 斷路安全作業證樣式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作業單位涉及

66、相關單位(部門)斷路原因斷路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斷路地段示意圖及相關說明: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危害辨識序號安全措施確認人1作業前,制定交通組織方案(附后),并已通知相關部門或單位2作業前,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3夜間作業設置警示燈4其他安全措施: 編制人:實施安全教育人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作業單位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會簽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審批部門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完工驗收 簽字: 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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