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修廠動火、有限空間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 目的為加強xxx汽車修理廠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x汽車修理廠各部門及作業人員,同時也適用于進入xxx汽車修理廠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3 編制依據和術語3.1 編制依據(1)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1999)(2)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號)(3)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2011)3.2 術語本制度不涉及相關術語。4 詳細規
2、定4.1 從事危險品生產的人員必備要求(1)必須經過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操作證。嚴禁無證人員上崗操作。(2)必須熟知產品性質、設備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識,能熟練、正確地使用消防與安全設施,當發現事故苗頭時,具有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3)操作中能做到嚴、細、穩、準,對危險品應輕拿輕放。當發生異聲異狀時能立即停機,同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然后報告班組長,事后做出完整的記錄。(4)能嚴格遵守勞動紀律、現場交接班制度、工藝紀律,能嚴格執行工藝指令和安全操作法,不自由操作和未經試驗批準輕易改變工藝規程。工藝記錄、交接班記錄填寫準確、及時、真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弄虛作假。(5)關鍵崗位(
3、起爆具生產熔藥、混藥,導爆索生產覆塑,雷管生產裝壓藥、卡口等工序),必須配備思想、技術、身體和責任心較強的人員并不得隨意調動。4.2 安全用火管理(1)在xxx汽車修理廠下屬單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沙子、捶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5)機動(電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油罐區;6)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2)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持有有效的
4、“用火作業票”實行統一格式。4.3 用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5 用火作業要求5.1 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過一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5、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點,實行一點(一個用火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得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點用火。(5)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8 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3 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7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6、6)裝置進行大、中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裝置外的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7)進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9)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帶有車輛防火措施。(10)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車輛進入區域作業申請書;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行車路線,對車輛狀況和駕駛員持證情況進行檢查審定后進入。(11)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運行的易燃易爆生產區域。
7、5.2 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4)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1)用火監護人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用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2)用火監護人培訓。用火監護人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3)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
8、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要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4)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工業用火申請報告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5.3 用火作業許可(用火作業許可證)(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報管。(2)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 1 年。(3)生產裝置、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
9、證的辦理要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6 用火作業審批(1)特殊危險用火作業的審批。特殊危險用火作業由施工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組織施工用火作業,由施工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票”,經施工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審查后上報。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企業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董事長批準,或由其授權的負責人審批、簽發“用火作業票”。(2)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前,由施工用火單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制定用火措施,填寫“用火作業票”,由施工單位、生產單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企業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或由其授權的負責人審批、簽發“用火作業票”。(3)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前,
10、由施工單位填寫“用火作業票”,制定用火措施;用火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查后,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簽發“用火作業票”。(4)外來施工單位在用火管理范圍內施工用火作業,應由工程項目的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員并按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7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工業用火申請報告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
11、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工業用火申請報告”,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8 附則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 目的與范圍為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1)本制度適用于xxx汽車修理廠各部門,同時也適用于進入xxx汽車修理廠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2)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探入爐、罐、槽車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3 引用標準(1)化學品生產單位有限空間業安全規范A
12、Q3028-2008(2)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號)(4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2011)4 有限空間作業要求(1)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進入有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入有限空間作業。(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負責人向設備所屬單位的提出申請。2)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情況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對有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
13、體的濃度進行分析;安排作業監護人,并與監護人一起對安全措施逐條檢查和落實;負責向作業人員交底。在有限空間內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后,將分析報告填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同時簽字。3)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在對上述各點全面復查無誤后,方可批準作業。4)進入危險性較大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應將安全措施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安全管理部門派人到現場監督檢查。(4)作業許可證應一天一開,當日有效。全面停車大修期間,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 3 天,間斷作業要重新分析。(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與該設備、設施相關的試車、試壓、試驗等工作及活動。(6)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
14、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 1 年。5 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1)企業指定專人對監護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2)對所進入有限空間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設備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該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3)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并設專人監護;或采取摘除保險等措施。(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
15、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5)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機特別潮濕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不超過 12V 且絕緣良好。(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進行登記,作業前后應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9)有限空間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10)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進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
16、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11)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方法(不允許通氧氣)。(12)在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可戴長管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但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防止通氣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于新鮮空氣的上風口,并有專人監護。(13)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有限空間,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14)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6 職責要求6.1 作業監護人的資格與職責(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
17、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3)作業監護人應清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在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6.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1)持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得作業。(3)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監護不得作業。(4)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5)對違反本制度
18、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沒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控制進入作業人員數量和連續作業時間。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x汽車修理廠各部門,同時也適用于進入xxx汽車修理廠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3 術語(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2)高處作業分為四級:高處作業高度在 25 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 5 米以上至 15 米,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 15 米以上至 30 米,稱為三級高
19、處作業;高處作業高度在 30 米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4 高處作業要求(1)進行二級、三級、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負責人負責填寫,現場主管安全領導或工程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批,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行二級、三級、特級高處作業。(2)高處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 7 天,一個施工點一張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一年。(3)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5)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
20、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6)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7)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跳板必須符合要求,兩端必須捆綁牢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
21、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8)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必要時要設安全警戒區,并設專人監護。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9)梯子不得缺擋,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擋間距以 30 厘米為宜,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 6070 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10)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臺
22、邊緣、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0 米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11)非載人罐籠嚴禁乘人。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登。(12)因事故或災害需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搶救高處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并經現場主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與主管領導審批。緊急情況為搶救人員時,可由施工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準,作業后立即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5 附則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