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節動土作業第一條: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動土,在動土作業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第二條:凡在廠區內動土,動土單位要逐項填寫動土許可證,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圖和必要的斷面圖,由設備、生產處等部門會簽,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第三條: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土作業單位保留一份,報安全部門存檔一份。第四條:動土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認真落實動土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第五條:動土接近地下電纜、管道等埋設物時,要輕挖;當遇到地下設備及不可辯
2、明物體時,應停止作業報告有關部門處理,地下有電纜和管道時,嚴禁機械挖土;挖土機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與墻、柱、臺階等建筑物應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第六條:在挖掘的溝周圍要設置圍欄及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紅燈警示。第七條: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第八條: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第九條: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
3、高度不得超過1.5米。第十條: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第十一條: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條:動土作業完畢后,動土單位必須負責恢復到動土前的原樣,如果損傷附近建、構筑物,必須按原樣修復。第十三條:動土作業人員違反動土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第十四條:動土作業單位未審辦動土許可證進行動土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節高處作業第十五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
4、業。第十六條: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為:一級高處作業為2-5米;二級高處作業為5-15米;三級高處作業為15-30米;30米以上的為特級高處作業。第十七條:在高處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監護人一份,作業單位一份,安全部門存檔一份。第十八條:二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門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監督執行。第十九條:三級和特殊高處作業由主管廠長(總工程師)審批,安全部門監督執行。第二十條:高處作業前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作業負責人要負責作業人員的安全。第二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
5、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腳手板兩端必須綁牢固定。第二十二條:登高作業中使用的各種梯子要堅固,放置平穩,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為宜,應設置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監護,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第二十三條:高處作業必須和高壓電線保持一定距離或設置防護措施,作業用金屬材料至少距離裸導線2米以上。第二十四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個人防護用品,不準穿涼鞋高跟鞋或帶釘鞋易滑鞋等進行高處作業。第二十五條: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昏暈、癲癇等不宜登高的病癥者,不能進行高處作業。第二十六條: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交叉時要設安全網
6、、防護欄等安全設施,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第二十七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對象,不準在高處投擲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對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傷人。第二十八條: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作業單位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做好記錄,并應監督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第二十九條: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第三十條:作業單位未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
7、三節拆除工程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二條: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監督員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第三十四條: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第三十五條:拆除和
8、對象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第四節爆破作業第三十六條: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七條: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三十八條: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第三十九條: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第四十條: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
9、眼。第四十一條: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火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第四十二條: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第四十三條: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第五節焊接作業第四十四條: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或檢修操作票。第四十五條: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1.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
10、,焊炬、控制閥門要嚴密可靠,氧氣試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不足更換時,必須留有余壓。3.溶解乙炔氣鋼瓶和氧氣鋼瓶之間安全距離為5米以上,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4.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氣鋼瓶。第四十六條:電弧焊割必須做到: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2.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辯認。4.在特殊環境的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七條: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
11、安全操作規程。第四十八條: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第四十九條: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第六節設備內作業第五十條:設備(槽罐、塔、釜、槽車、爐堂、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安全檢修操作票,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并清洗、置換。第五十一條: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設備內作業手續。第五十二條: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
12、、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好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第五十三條: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第五十四條: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第五十五條: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第五十六條: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第五十七條:在設備內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安全規定處,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第五十八條: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
13、檢查,確認無誤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3.肓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處分別保管、使用。第六十條: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肓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第六十一條:抽加肓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肓板的工作,應繪制肓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肓板造成事故。第六十二條: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肓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第八節起重吊裝作業第六十三條: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裝物雖不足1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第六十四條:起重吊
14、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第六十五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第六十六條: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2.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試吊檢查。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進行吊裝,嚴禁超
15、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第九節裝卸、搬運作業第六十七條:各部門應根據職工的技術、經驗、體力及特殊生理情況調配工人與分配其工作。第六十八條:各部門應指派有經驗的職工在現場負責指導裝卸、搬運工作的進行。第六十九條:女工及年齡在16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男工,其單人的負重量一般的不得超過25公斤;兩人抬運的總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第七十條:男工單人的負重量,最高不得超過80公斤。第七十一條:50公斤以上的貨物,由一個人搬運時,應有人搭肩,必要時有人卸肩。第七十二條:8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單件貨物,應使用手推車、滑板等搬運工具進行搬運。第七十三條:500公斤以上的單件貨物,應使
16、用絞車、滑車、起重機等機械設備進行搬運。第七十四條:裝卸、搬運超過80公斤的單件貨物,如按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執行確有困難時,應組織多人抬運;多人抬運時應在抬運工人中指定專人統一指揮;兩人抬運時每人的平均負重量不得超過70公斤,抬運的人數增多,其平均負重量應適當遞減。第七十五條:單人負重50公斤以上的貨物,在平地上的搬運距離最遠不得超過70米,超過70米時,須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運;在斜坡上(如跳板、樓梯、坡道等)進行搬運時,其搬運重量或搬運距離應適當縮減。第七十六條:裝卸、搬運作業使用的跳板應堅實牢固,搭設跳板的坡度不應大于1:3,并根據需要設置來回跳板和防護、防滑等設備。第七十七條:裝卸、
17、搬運作業場所應保持整潔,道路應平坦,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第七十八條:供裝卸、搬運使用的工具和機械應由部門經常檢查、保養,隨時保持其完好狀態;吊車起重機等機械應由受過專門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駕駛。第七十九條: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供給職工以墊肩、手套、口罩、眼鏡、面具等防護用品。第八十條:經常進行裝卸、搬運的場所,應設有職工休息的處所,如供給足夠的飲水,并應備有簡單的醫藥和急救設備。第八十一條:從事裝卸、搬運工作的職工每次連續工作兩小時后,應有不少于10分鐘的間歇時間,間歇時間按工作時間計算。第八十二條:危險性物品的裝卸、搬運,除遵照上述各項規定外,應該嚴格執行關于危險性物品的有關規定。第
18、十節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第八十三條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司證”。第八十四條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第八十五條危險識別1作業前,召集有關技術人員,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2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第四條許可證辦理程序1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有關證件(生產用臨時電的證明材料),到設備能源處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2配送電單位負責人即部門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
19、簽寫“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相應的安全措施內容。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具體施工作業人員、現場工作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4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單位停電,及時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第八十六條作業安全措施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原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4、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組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5、臨時用電線路及設
20、備的絕緣應良好。6、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7、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8、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9、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10、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11、配送電單位應進
21、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12、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第八十七條許可證管理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設備能源處留存,第二聯交配送電執行人,施工單位持第三聯。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3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配送電執行人注銷。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第七條管理職責劃分1設備能源處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2生產處負責臨時用電
22、的審批3安全處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管理。4配送電單位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安裝和拆除。5、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工作。第八十八條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第十一節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八十九條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第九十條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第九十一條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第九十二條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第九十三條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1各種氣焊、電焊
23、、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沙子、鐵錘擊(產生火花)對象、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它作業;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第九十四條企業用火作業分級1特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1)在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作業;(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3)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
24、內檢、維修;(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2一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2)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3)各類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4)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瓶站;(5)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7)危險化學品庫等。3二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2)工
25、藝系統管網;(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5)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6)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基建)等禁火區;(7)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4三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1)在以廠區主干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當各類三級非明火作業用火點處在該區域時按四級用火處理);(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
26、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5固定用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第九十五條企業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單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和消防部門領導簽發,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存檔備案。第九十六條企業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單位安全消防監督管理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和消防部門領導簽發,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存檔。第九十七條企業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后,報單位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九十八條企業三
27、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安全管理人員存檔。第九十九條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單位生產部門、技術部門、設備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廠有關領導批準。第一百條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第一百零一條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
28、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第一百零二條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第一百零三條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能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第一百零四條企業的“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化驗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五天(20小時)。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第一百零五條用
29、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2為合格。第一百零六條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第一百零七條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第一百零八條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
30、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第一百零九條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第一百一十條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第一百一十一條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
31、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第一百一十二條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第一百一十三條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第一百一十四條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
32、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第一百一十五條用火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第一百一十六條用火監護人職責1用火監護人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習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2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用
33、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3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第一百一十八條“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聯存放在辦理用火的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或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由消防部門存檔。第一百一十九條企業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企業消防管理部門備案;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基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存檔。第一百二十條“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第一百二十條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