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崗位輪換管理規定崗位輪換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集團持續發展的需要,建立人員的動態管理機制; 提高各崗位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應變能力,培養復合型人 才;建立一支團結互助、務實高效、充滿活力的員工隊 伍;實現集團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人才合理流動,特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 崗位輪換又稱輪崗,指對*集團各部門、下屬公司人 員有計劃地調換崗位和職務。 第三條 崗位輪換人員: 1、 管理崗位人員集團各部門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下屬 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下屬公司部門經理助理及以 上人員; 2、 重要崗位人員包括租賃人員、采購人員、財務人員、工 程技術管理人員、物業管理人員; 3、 其它經批準需輪換人員。
2、 第四條 崗位輪換范圍輪換范圍包括集團本部部門與部門之間輪換、 集團本部與各下屬公司之間輪換,以及各下屬公司之間的 輪換。各下屬公司中級管理人員輪換范圍原則上在本公司 各部門之間同職級輪換。 第五條 崗位輪換基于“不一定是最好的,但一定是最適合的”原 則,做到“四結合”,即: 1、 崗位輪換與企業人才儲備培養相結合; 2、 崗位輪換與優化集團組織結構相結合; 3、 崗位輪換與員工競聘上崗工作相結合; 4、 崗位輪換與企業持續發展需要相結合。 第六條 崗位輪換的基本規定 1、 凡在同一部門或公司的同一崗位連續工作五年及以上的輪 崗對象,必須實施崗位輪換(以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計), 特殊情況的需經集
3、團辦公會議表決同意可提前、暫緩或不 輪崗; 2、 本部門或本公司具體輪崗人員和輪崗比例由集團辦公會議審 定; 3、 原則上每年統一組織實施一次崗位輪換; 4、 通過競聘上崗的人員,在聘任期內可不實施崗位輪換; 5、 輪崗人員應基本符合新崗位的任職條件; 6、 根據工作需要,集團管理崗位人員的崗位職務可互輪(同部 門或同公司正、副職不互輪); 7、 在集團正式批準輪崗之日起十個工作日為工作交接和交流 期,包括書面列表交接、物品交接及崗位輪換雙方相互交 流工作經驗和體會; 8、 移交內容和項目視各崗位具體情況另行制訂移交表; 9、 不同的法人公司之間的崗位輪換,輪崗人員需與原公司解 除勞動合同,再與所任職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同一法人公 司的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崗位輪換不需轉移勞動關系,但需 簽訂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如崗位或職務)的協議。如 因工作需要在輪崗期間不改變勞動合同關系及工資關系 的,需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