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投訴管理規定(試行)招標投訴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更好規范招標工作和貫徹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防 止招標投 標過程中腐敗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公司。 第三條 招標公告及中標信息必須通過*網站以及集團指定的其他 媒體(附件一)上同時發布。違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一律作警告 處理。 第四條 招標公告必須在發放標書前公布。違反的,對直接責任人 員一律作警告處理。 第五條 招標公告必須將要求投標人領取標書時必須帶備的相關證 明資料列 明。違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一律作警告處理。 第六條 發放標書時,如果投標人提交的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時必 須書面告知投標人
2、。違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一律作警告處理。 第七條 招標工作人員對投標人按招標公告進行的現場考察或咨詢 時,必須予以接洽,答疑。違反的,對直接責任人一律作警告處 理。 第八條 對違反第三至第七條規定累計兩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 一律作減薪處理;累計三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一律作降職處理; 累計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一律作違紀辭退處 理。 第九條 投標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及資質符合要求,招標工作人員必 須給予發放標書。違反的,對直接責任人一律作違紀辭退處理。 第十條 不得向投標人或者其他人員泄露標底(因業務需要公開 的除外)。違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一律作違紀辭退處理。 第十一條 不得在招標
3、過程收受賄賂,從中謀利。違反的,對直 接責任人員一律作違紀辭退處理。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職權干預招標工作正常進行。違反的,對直 接責任人員一律作違紀辭退處理。 第十三條 若發現有上述行為,投標人可通過電話、信件、面談、 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 第十四條 投訴人在投訴時必須提供其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 話等,若不能如實提供以上資料或以匿名方式投訴的,均屬無效投 訴,將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集團行政部負責接受并處理招標投訴 ,投訴電話: *;投訴地址:*省*市*路*號 ;集團行政部,郵政編碼: *;投訴電子郵件:*。 第十六條 集團行政部接到招標投訴時,應立即對投訴情況予以記 錄,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是否屬實,若屬實且情節屬第九至 十二條規定的則送招標管理部復核,招標管理部應在五個工作日內 進行復核,并作出處理意見;其他的由行政部直接處理。 第十七條 集團行政部應于接到最終處理意見后的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