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06工程總承包合同固定價格風險的劃分原則及其從投標開始的管控對策一一從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看工程總承包固定價格風險劃分從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看工程總承包固定價格風險劃分的適用原則的適用原則1.按承包范圍等價有償原則,結合工程總承包的設計、采購、施工承包范圍分別明確價格;2.實事求是原則初步設計或項目建議書范圍內能夠固定的采取固定總價計價,不能固定的按清單等固定單價計價;3.價格波動范圍風險系數同時設定原則;4.明確風險系數外價格調整的計價原則。目 錄二、從總承包人視角看始自投標階段的過程管控對策二、從總承包人視角看始自投標階段的過程管控對策1.充分利用要求澄清權利,投標階
2、段向招標人發送詳盡的澄清清單;2.澄清從“發包人要求”不明確、不清晰的問題著手;3.履約過程凡發現該澄清而未澄清的事宜,均應按發包人要求的變更辦理簽證和索賠手續;4.應澄清而未澄清造成計價約定不明的,按民法典第511條規定處理。目 錄一、從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看工程總承包固定價格風險劃分的適用原則工程總承包模式適用固定價格的邏輯起點工程總承包模式適用固定價格的邏輯起點理解發包人和承包人基于何種商業利益訴求選擇工程總承包模式,是討論工程總承包固定價格適用的邏輯起點!(1 1)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概念和運行原則)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概念和運行原則 關于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基礎概念,根據國務院發改委和住建
3、部共同印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下稱總承包管理辦法)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例如:在所有總承包模式類型中,交鑰匙總承包是一類具有典型意義的工程總承包模式。根據1999版FIDIC銀皮書的表述,交鑰匙總承包是指承包商進行全部設計、采購和施工(EPC),提供一個配備完善的設施,“轉動鑰匙”時即可運行。可知,交鑰匙總承包合同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承包商必須證明他的生產設備和裝備的可靠性和性能,只有在這些試驗成功完成后,工程才能被接
4、收。從國內和域外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實踐來看,當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對確定價格、單一責任、質量保證和避免工期延誤等目標具有較一般施工承包項目更強的訴求時,會傾向于選擇與承包商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從FIDIC銀皮書“序言”中可以總結出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基本運行原則,諸如:“確定的最終價格和確定的竣工日期十分重要”“業主對此類交鑰匙項目,往往愿意支付更多、有時相當多的費用,只要能確保不超過商定的最終價格”“承包商需要承擔比紅皮書和黃皮書規定的傳統風險范圍更廣的風險責任”“采用這種格式時,業主必須明白,他們編寫的業主要求應基于功能性基礎描述設計原則和生產設備基礎設計”,等等。發、承包雙方在總承包合同項目
5、招投標、工程實施、運行維護等各個階段對于工程價格相關的利益在實體和程序方面進行的攻防角力,我們不難感受到雙方時刻處于一種既對立又統一、即合作又對抗的矛盾體當中。固定價格固定價格單一責任單一責任 一定程度上,固定價格計價足以成為促使發、承包雙方達成總承包合一定程度上,固定價格計價足以成為促使發、承包雙方達成總承包合意最重要的內生動力。意最重要的內生動力。相比于傳統的施工總承包模式,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對項目執行具有更大的自主權,對項目收益抱有更高的期待,但同時也面臨著更加復雜和不可預見的風險。而在發包人側,則通過固定價格計價,來強化項目的概(預)算控制,并采用“限縮承包人變更權利”和“對承
6、包人優化方案產生的收益進行利益分成”兩種側重不同卻殊途同歸的方式,來鞭策和調動承包人在設計、采辦、施工、運維等各個階段中優化實施方案的積極性。雙方存在著商業利益訴求方面的制衡,并以此為基礎達成法律意義上的合意。(2 2)固定價格計價是工程總承包模式最重要的內生動力)固定價格計價是工程總承包模式最重要的內生動力 一方面,一方面,按照約定的里程碑實現工程目的(Fit for Purpose),對雙方都具有現實利益,這足以引導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著眼主要矛盾,而在不影響核心利益的細節上總體保持合作的姿態,一個顯著的例子便是:當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盡可能減少設計文件審核周期的建議時,發包人一般會接納承包
7、人的該項建議,并通過協調發包人代表和工程師團隊的工作界面等措施去配合承包人加快文件批復進度;另一方面,另一方面,發、承包雙方畢竟分屬總承包商業模式的兩端,發包人期望承包人按照既定合同總價完成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工程,而承包人則對降低工程建設成本和獲得價外補償具有更多期待,不同的訴求無疑會導致雙方在合同細節較傳統施工總承包更加嚴密、發包人要求更加具體的總承包合同中,圍繞發包人要求、變更、索賠、調價變更、索賠、調價等幾個關鍵的價格影響條款爭論不休。從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看總承包固定價格風險劃分的適用原則從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看總承包固定價格風險劃分的適用原則總承包管理辦法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建設
8、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1按承包范圍等價有償原則,結合工程總承包的設計、采購、按承包范圍等價有償原則,結合工程總承包的設計、采購、施工承包范圍分別明確價格;施工承包范圍分別
9、明確價格;2實事求是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初步設計或項目建議書范圍內能夠固定初步設計或項目建議書范圍內能夠固定的采取固定總價計價,不能固定的按清單等固定單價計價;的采取固定總價計價,不能固定的按清單等固定單價計價;3價格波動范圍風險系數同時設定原則;價格波動范圍風險系數同時設定原則;4明確風險系數外價格調整的計價原則。明確風險系數外價格調整的計價原則。(1 1)按承包范圍等價有償原則,結合工程總承包的設計、采購、施工承)按承包范圍等價有償原則,結合工程總承包的設計、采購、施工承包范圍分別明確價格包范圍分別明確價格l 等價有償原則與公平原則的關系:等價有償原則與公平原則的關系:等價有償是調整市場經濟生
10、活交易的一項規則,在交易過程中強調商品的價格與價值要相匹配。原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了等價有償原則,與公平原則相并列。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章所規定的六項基本原則,不再包含作為獨立原則的“等價有償”,等價有償不再簡單等同于公平原則,而被公平原則吸收。而被公平原則吸收。l 公平原則(等價有償)在公平原則(等價有償)在總承包管理辦法總承包管理辦法第第1515條中的體現:條中的體現: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從民法通則合同法到民法總則,再到民法典,我國民事基本法律中均規定了公平原則。各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在強調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時,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來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工程總承包合同通常
11、履約期限比較長,標的額比較大,且涉及的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內容比較復雜,如果合同中所設置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嚴重失衡,則在較長的合同履行期內很可能導致一方無法正常順利履行完合同,并最終導致雙方因合同無法順利履行完而遭受損失。為此,管理辦法在總則第4條中規定:“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中確立了工程總承包活動遵循公平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的基本原則。確立了工程總承包活動遵循公平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的基本原則。l 承、發包雙方結合工程總承包的設計、采購、施工承包范圍明確價格:承、發包雙方結
12、合工程總承包的設計、采購、施工承包范圍明確價格:等價有償(公平原則)承包人追求執行自主性與發包人追求合同總價固定性的博弈雙方結合工程總承包的設計、采購、施工承包范圍分別明確價格總承包人的報價模型:總承包人的報價模型:在總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對項目執行具有更大的自主權,但同時也面臨著更加復雜和不可預知的風險。在工程發包之初,承包人根據發包人在招標文件或者相關選商文件中的發包人要求進行報價,該階段并無詳細設計文件或者工程量單供承包人參考,根據發包人的實體性質、商業習慣及專業度不同,承包人報價時可以參考的一般只有設計前端文件(FEED文件)或者概括式工作范圍及標準。承包人結合自身工程總承包經驗,在綜合
13、考慮項目設計、采辦和施工組織方案及收益、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進行報價。總承包項目發包人對固定價格的追求:總承包項目發包人對固定價格的追求:基于承包人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報價方式,工程總承包總價不同于普遍存在于施工總承包模式中的據實結算方式。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發包人一般會追求合同價格的確定性,要求合同價格為固定價格。在總承包合同模式下,承包人在工程中的角色定位和收益、風險分擔決定了承包人可以獲得合同價外變更補償的范圍較傳統施工總承包合同模式下的變更補償范圍大大限縮。雙方對工程變更的爭議更多集中在發包人提出的要求是否構成變更的定性方面,變更爭議的發生節點相較施工總承包模式下的變更而言大大提前,并且貫
14、穿于項目執行的始終。工程總承包項目費用組成的法律淵源工程總承包項目費用組成的法律淵源:根據住建部2018年12月發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范(征求意見稿)第3.1款規定,工程總承包計價方式為:建設單位可以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批準立項或方案設計批準后,或初步設計批準后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方式發包。工程總承包宜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模式,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或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由勘察費、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總承包其他費組成;工程總承包中所有項目均應包括成本、利潤和稅金。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應采用總價合同,除
15、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款不予調整。2020年3月1日,發改委和住建部聯合發布的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按照該規定,工程勘察不屬于工程按照該規定,工程勘察不屬于工程總承包范圍,所以該辦法出臺后,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費用組成將不再包含勘察費。總承包范圍,所以該辦法出臺后,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費用組成將不再包含勘察費。固定總價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原則計價方式。固定總價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原則計價方式。根據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
16、16條規定,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2 2)實事求是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初步設計或項目建議書范圍內能夠固定的采取固初步設計或項目建議書范圍內能夠固定的采取固定總價計價,不能固定的按清單等固定單價計價;定總價計價,不能固定的按清單等固定單價計價;工程總承包合同適用固定總價計價的規范依據及條款設置:工程總承包合同適用固定總價計價的規范依
17、據及條款設置:工程總承包合同適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結合工程總承包的設計、采購、施工承包范圍分別明確價格,離不開宏觀層面上的規范依據宏觀層面上的規范依據,以及微觀層面上在微觀層面上在具體合同中規制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設置具體合同中規制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設置。第一,宏觀規范依據層面,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規范為例,工程總承第一,宏觀規范依據層面,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規范為例,工程總承包項目對于適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具有制度規范層面的依據,主要包括:包項目對于適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具有制度規范層面的依據,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
18、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范(征求意見稿)第3.1.5款規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應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款不予調整。”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4.1.1款規定:“除專用合同條件中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第二,微觀條款設置層面,在通行的工程總承
19、包合同條件中,已經形成以合同價第二,微觀條款設置層面,在通行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條件中,已經形成以合同價格條款為主線,以變更機制、調價公式、索賠機制等主要價格調整條款為調整路徑的格條款為主線,以變更機制、調價公式、索賠機制等主要價格調整條款為調整路徑的基本條款設置方式。基本條款設置方式。2020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在14.1款【合同價格形式】中約定了固定總價方式,該范本第13條【變更與調整】條款作為整個合同條件中最重要的價格調整條款之一。在適用第13條的過程中,涉及雙方權利界面的條款以及工期延長、調價條款等約定性后果條款將彼此間充分作用,整體推動承、發包雙方圍繞“在
20、固定價格下實現合同目的”的基礎原則進行合作和博弈。即,2020版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變更條款不再列舉變更的范圍,只是在“變更”的定義中作了概括式規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在變更條款中,合同條件更注重對變更程序進行詳細約定。相應地,該版示范文本在附件部分加入附件1-“發包人要求”,鼓勵發包人在招標階段就開始基于功能性基礎描述設計原則和生產設備基礎設計編制詳盡的發包人要求及工程范圍,作為后續認定變更時的基礎參照。總承包固定總價計價的前提:總承包固定總價計價的前提:不容忽視的是:對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在發包時雙方可以比較客觀合理地測算合同價格,具備采用固定總價
21、包干的方式進行發承包的條件和基礎。如果在發包時建設內容尚不明確、技術方案尚不成熟,在發包時雙方均無法比較客觀合理地測算合同價格,就采用固定總價包干的方式進行發承包,在所約定的固定總價與完成工程的實際成本加合理利潤偏差嚴重的情況下,將會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嚴重失衡。固定總價計價在實踐中的應用限制:固定總價計價在實踐中的應用限制: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根據工程項目的資金來源將之區分為企業投資項目與政府投資項目,并分別規定企業投資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應合理確定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模式意在將設計施工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設效率,雖然國際慣例一般采用總價形式,但是也并非絕對要求。國
22、內建設項目投資資金大量源于政府投資,政府投資項目更強調財政預算資金使用的效率和安全,受到多部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約束,其價格形式的確定需要符合多方面的規定和要求,在項目性質和發包階段不具備明確價格構成的情況下,也要求固定總價可能導致承包商難以在約定的價格范圍內實施項目或者另一個方面可能導致財政預算資金的浪費,即可能產生承發包雙方履約的各種爭議和糾紛,又可能產生政府部門內部投資控制不力的追責。根據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初步設計,并將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雖然這意味著,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包時,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審批均已完成,此
23、時發包可以結合經批準的概算簽訂總價合同,但是按照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規定,財政部門仍然需要對工程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進行審核,同時還需審核工程建設各項支付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如采用總價合同形式,且承包人在設計階段進行設計優化,就存在施工圖預算與合同總價存在差異是否符合財政投資評審的準確性要求,政府投資條例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結余資金收繳國庫如何操作等問題,從而產生爭議。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根據2014年住建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主要包括:單價單價方式、總價方
24、式、成本加酬金方式三種方式。方式、總價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三種方式。工程總承包項目因為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等多個階段,管理辦法對其發包階段作出了明確要求: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固定總價計價在實踐中的固定總價計價在實踐中的適應性處理適應性處理:即工程總承包項目一般是在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之后發包,由此導致工程發包時項目深度不夠,不能采用常規施工總承包模式下的報價模式。故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總價合同價合同,政府投
25、資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實踐中,仍然不斷在探索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計價,例如2018年,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又如,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計價辦法(暫行)第15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合同宜采用總價合同,但因工程項目特殊、條件復雜等因素難以確定項目總價的,也可采用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的其他價格合同形式。故,總價模式并非適用于所有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單價模式仍有很大的適用
26、空間,實踐中正在不斷探索完善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相結合的計價模式。(3 3)價格波動范圍風險系數同時設定原則;)價格波動范圍風險系數同時設定原則;價格波動范圍風險系數的設定價格波動范圍風險系數的設定與固定價計價的本質與固定價計價的本質不相矛盾不相矛盾!目前法律層面并未對固定價合同作出明確規定并未對固定價合同作出明確規定,主管部門對于工程造價的文件主要包括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國家規范也未直接采用“固定價”的表述方式。例如:關于固定價固定價的定義有跡可循的最早依據是最早依據是19991999年版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示范文本文本,其通用條款第23.2條規定“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
27、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2004年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將工程價款分為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和可調價格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和可調價格三種形式;2014年住建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將工程價款分為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方式合同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方式合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將采用清單工程量計價模式的合同價款分為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對固定價格約定三層內涵的準確把握:對固定價格約定三層內涵的準確把握:固定價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價款模式,工程實務中運用廣泛,目前實踐固定價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價款模式,工程實務中運用
28、廣泛,目前實踐中主要包括固定總價和單價兩類固定模式。中主要包括固定總價和單價兩類固定模式。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八條規定,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一)固定總價。(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二)固定單價。(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三)可調價格。(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
29、整方法。l 固定總價的含義固定總價的含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2017)12.1.2 12.1.2 總價合同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因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按第11.2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l 固定單價的含義:固定單價的含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0、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2017)12.1.1 12.1.1 單價合同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l 固定價的本質固定價的本質 無論是單價合同還是總價合同,其都是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的價格不進行調整,但對約定的風險之外的價格可以進行調整。固定價的本質是固定價的本質是在簽訂合同時發
31、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在約定范圍內在簽訂合同時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在約定范圍內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4 4)明確風險系數外價格調整的計價原則。)明確風險系數外價格調整的計價原則。在總承包項目中,風險系數外的價格調整在總承包項目中,風險系數外的價格調整主要指:主要指: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以以20202020版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為例:為例:根據示范文本第13.8.1項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工程主要材料、設備和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的幅度以及價格調整方式進行約定。約定后,雙方在發生
32、價格波動時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調整。第13.8.2項建議雙方當事人將部分主要材料、工程設備、人工價格等雙方認為應當根據市場價格調整的費用列入附件6價格指數權重表中,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采用附件6所列價格指數權重表;對于未列在價格指數權重表中的費用,雙方無權要求作價格調整。價格調整公式的要點包括:價格調整公式的要點包括:(1)價格指數權重表的權重和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并首先采用投標函附錄中載明的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投標函附錄中無相關價格指數時,可以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代替。(2)在當期價格指數暫時無法獲得時,為實現進度付款或里程碑付款,在工程師確認前提下,可
33、以將上一次價格指數作為臨時指數計算調整差額。當期指數出來后再重新調整,并按照實際金額調整后續付款金額。(3)因發包人按照13.1款發包人變更權實施的變更導致合同附件6中的權重發生變化且不合理時,工程師有權在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后調整權重。(4)工期延誤情形下確定當期價格指數的,按照工期延誤是由發包人引起還是承包人引起采用不同的選擇標準。如果工期延誤是由承包人原因導致,在使用調價公式時應采用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指數作為當期價格指數;由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則采用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的價格指數作為當期價格指數。Tips:承包人和發包人中任何一方不能想當然地認為總承包合同
34、條件中存在調價條款和條件公式,其利益就會在發生市場波動時得到保障。價格調整的相關風險與合同雙方在合同附件價格指數權重表的取值,特別是公式中定值“A”和各項變值權重密切相關,同時,鑒于本款下的費用調整既包括費用上調,也包括費用下調。雙方在簽署合同時應重視附件價格指數權重表的編制,本著公平原則,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定值和各項權重。二、從總承包人視角看始自投標階段的過程管控對策澄清宜從“發包人要求”入手投標階段,充分利用澄清權利及時辦理簽證和索賠手續約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規定處理總包人造價管控策略:總包人造價管控策略:(一)充分利用要求澄清權利,投標階段向招標人發送詳盡的澄清清單(1 1)投標澄清
35、在總承包合同中占據重要位階。)投標澄清在總承包合同中占據重要位階。以以工程總承包示范文本工程總承包示范文本第第1.51.5款款【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為例:為例: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4)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條件;(6)承包人建議書;(7)價格清單;(8)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整體分析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規定的合同文件構成,中標通知書為發包人對承包人投標文件的正式接受;投標函和投標函附錄為承包商提交
36、投標文件時的承諾背書;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以及通用合同條件是合同文件的核心,同樣也是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承包人建議書和價格清單則是承包人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結合1.5款【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整個合同從大的主體組成部分來看,依次是:合同協議書、招標文件(投標函背書以及作為招標文件核心的發包人要求等附件及通用合同條件)、投標文件(含投標澄清)、其他文件。故在總承包合同主要構成文件中,投標澄清占據重要位階,優先性僅次于合故在總承包合同主要構成文件中,投標澄清占據重要位階,優先性僅次于合同協議書和招標文件。同協議書和招標文件。(2 2)投標澄清應當充分、及時、明確)投標澄清應當充分、及時
37、、明確 建議總承包人組織各相關部門和人員從設計、采購、施工、運行等各個環節,對口審查發包人前端設計文件FEED 文件和概算編制的合理性和準確性,針對其中錯誤、遺漏、適用標準不符等問題,尤其是涉及成本造價的問題及時進行澄清,并在投標文件編制和投標報價中考慮相關應對措施。(3 3)投標澄清應當符合程序完備性)投標澄清應當符合程序完備性 投標澄清的效力同樣取決于澄清程序的完備。例如,在電子招標過程中,投標人應當盡可能使招標人對關鍵環節的文件使用電子簽名并存檔。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其澄清、補充和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及其
38、澄清和說明、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和中標通知書、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關鍵環節文件應當進行電子簽名并進行電子存檔。(二)澄清從“發包人要求”不明確、不清晰的問題著手 在“發包人要求”一詞沒有正式使用之前,在施工工程包模式下,常見的是“工程量清單”“建設規模表”“建設標準表”“施工圖紙”等,也有類似的意思表示,均表述了合同實質性內容。“發包人要求”也稱“雇主要求”,源于跨國承包工程通用合同文本中的表述。1 1、作好澄清,首先要理解、作好澄清,首先要理解“發包人要求發包人要求”的法律涵義和基本體例的法律涵義和基本體例 發包人要求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內最早提及“發包人要求”
39、的是發改委等九部委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版)。其在通用條款中對“發包人要求”的定義: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標項目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其招標文件第五章單列了發包人要求一章,并對其編寫做出了原則性要求:清晰準確清晰準確產能、功能、用途、質量、環境、安全產能、功能、用途、質量、環境、安全檢驗、試驗、試運行檢驗、試驗、試運行 第五章以非窮盡式列舉的方式,認為發包人要求應至少包含以下十一個方面:功能要求、工程范圍、工藝安排或要求、時間安排、技術要求、竣工試驗、竣工驗收、竣工后試驗
40、(如有)、文件要求、工程項目管理規定、其他要求。一、功能要求 二、工程范圍 三、工藝安排或要求 四、時間安排五、技術要求六、竣工試驗七、竣工驗收八、竣工后試驗九、文件要求十、工程項目管理規定十一、其他要求一、性能保證表二、工作界區圖三、發包人需求任務書四、發包人已完成的設計文件五、承包人文件要求六、承包人人員資格要求及審查規定七、承包人設計文件審查規定八、承包人采購審查與批準規定九、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試驗規定 十、竣工試驗規定十一、竣工驗收規定十二、竣工后試驗規定十三、工程項目管理規定并以十三個發包人要求附件清單的形式予以擴充、具體化。由住建部和國家發改委頒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41、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其第9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投標人須知;(二)評標辦法和標準;(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發包人要求是總承包項目實現工程目的、減少爭議的關鍵。由住建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下稱工程總承包合同),在專用條件后專列“發包人要求”作為附件一,并明示為專用條款的組成部分。由此,發包人要求的規
42、范編寫并明確項目標準,在工程總承包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極端重要性,值得引起市場主體的高度重視。為引導當事人規范編寫,我們建緯律師事務所邀請專家并動用總分所的力量,成立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人要求”編寫指南課題組進行專題研究。發包人要求為滿足合同約定明確的要求,對于示范文本中提到的發包人要求予以了明確,體現在附件1中十一項具體要求:在施工總承包模式中,“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通常表現為施工圖紙,施工圖紙非常詳實,從總體概念到細部構造均有明確的圖紙予以注明,并且對于尺寸、材質、工藝要求等通常都有明確具體的標注。因此,在施工總承包中,施工總承包人對于自身應當完成的建設工程,是有明確具體的認識的,可以較為清
43、晰地依據自身的經濟技術能力判斷自身可能產生的成本及風險,最終明確合同報價。但工程總承包模式則不然,工程總承包模式中的“發包人要求”來自于FIDIC條款中的“the Employers Requirements”這一概念,直接翻譯為“雇主要求”,本土化后翻譯為“發包人要求”。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由于是對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階段的全面承包,所約定的固定總價范圍更大,并且傳統五方單位模式中,設計變更的概念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也發生了本質變化。因為設計和施工在面對建設單位時已經不再分家,設計單位是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內部機構或下屬機構,其所發出的設計變更屬于其內部行為,其單方法律效力不及于外部,故單純的
44、由設計單位發出的設計變更,不再對固定總價范圍造成影響,不再成為固定總價合同可鑒定的事由。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新概念FIDIC 合同體系中稱為“雇主要求”,我國將其翻譯為“發包人要求”。FIDIC 2017 版銀皮書第13.1 款約定:“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雇主可通過發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變更不應包括準備交他人進行的任何工作的刪減。可見,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變更權完全基于雇主的要求而產生。發包人要求從根本上來說,是合同實質性內容,指向合同目的,是預期目的或者常規目的的細化。發包人要求從承包人角度就是就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的義務,2017版FIDIC黃皮書和銀皮書通用
45、條款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義務給出了提綱挈領的要求:“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實施工程。工程完成后,工程(或區段、或工程的某個部分、或生產設備的主要部分)應能符合業主要求中定義和描述的(如果業主要求中沒有定義和描述此類目的,應符合它們的)”1 1)與合同變更有關。與合同變更有關。1.1.6.3 變更變更:指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在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下,發包人和承包人采用的工程承發包方式為:設計、采辦、施工總承包模式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變更”的定義發生了質的變化,是指根據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
46、程所做的改變。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發包人的變更權僅包括兩種情形:(1)對于發包人要求的變更;(2)對于工程的變更。在總承包合同模式下,承包人在工程中的角色定位和收益、風險分擔決定了承包人可以獲得合同價外變更補償的范圍較傳統施工總承包合同模式下的變更補償范圍大大限縮。雙方對工程變更的爭議更多集中在發包人提出的要求是否構成變更的定性方面,變更爭議的發生節點相較施工總承包模式下的變更而言大大提前,并且貫穿于項目執行的始終。2 2)發包人要求與技術標準、功能要求有關。發包人要求與技術標準、功能要求有關。1.4.4 發包人對于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
47、當在發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訂立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發包人要求中的技術標準主要包括特殊要求的技術標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技術標準,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條件1.4.3約定,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若項目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沒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也應遵守該條件的約定。發包人要求中的功能要求,可劃分為工程
48、目的、工程規模、性能保證指標、產能保證指標四個方面,其編寫重點在于明確工程項目的建設目標、能夠達到的性能和產能、擬實現的社會經濟效益等。基于工程項目類型的不同,在進行“功能要求”條款編制時應根據各自的特點進行側重,以房建項目為例,可以側重于工程目的和工程規模經濟效益;以基礎設施項目為例,可以側重于性能保證指標和社會經濟效益。3 3)發包人要求與設計標準有關。發包人要求與設計標準有關。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人的工作中包括一部分設計工作內容,而承包人進行設計工作的前提是發包人提供相關設計標準和已完成的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5.1.1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以
49、及,并對工程的設計負責。4 4)發包人要求與培訓有關。發包人要求與培訓有關。工程總承包項目所涵蓋的范圍包括了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驗收、試運行、運營等階段,在工程接收前,承包人應對發包人人員進行工程操作和維修培訓,在培訓結束前,不應認為工程已經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接收要求竣工。5.3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對發包人的雇員或其它發包人指定的人員進行工程操作、維修或其它合同中約定的培訓培訓。5 5)與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有關。與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有關。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主要體現在工業項目中,如化工項目、冶金項目,在部分基礎實施項目中也有體現,如污水處理項目、垃圾處理項目、供水供電項目等。
50、9.1.3 除發包人要求發包人要求中另有說明外,竣工試驗竣工試驗應按以下順序分階段進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區段工程已通過上一階段試驗的情況下,才可進行下一階段試驗 5 5)與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有關。與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有關。12.1.3 除發包人要求發包人要求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進行每項竣工后試驗竣工后試驗,并至少提前21天將該項竣工后試驗的內容、地點和時間,以及顯示其他竣工后試驗擬開展時間的竣工后試驗計劃通知承包人。12.1.4 發包人應根據發包人要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維修手冊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導進行竣工后試竣工后試驗。驗。6 6)
51、發包人要求與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服務有關。發包人要求與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服務有關。發包人要求更多的體現的是發包人的特色要求,故除了常規的工程任務,還包括承包人須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溝通工作、提交相關維修文件資料、提供可能涉及到的設備備品備件清單等等。5.5.1 在竣工試驗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冊并負責及時更新冊并負責及時更新,該手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包人能夠對工程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以及實現發包人要求。同時,手冊還應包含發包人未來可能需要的備品備件清單。備品備件清單。1.發包人要求的范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
52、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九條(二)澄清的目的(二)澄清的目的基于對發包人要求的錯誤責任分擔的分析基于對發包人要求的錯誤責任分擔的分析 2.對于真實性及準確性的責任承擔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政府投資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承包人應盡早認真閱讀、復核
53、發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礎資料,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補正。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第13條變更與調整的約定處理。發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礎資料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條款第1.12條建設單位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與FIDIC銀皮書規定不同5.1設計義務一般要求中規定“承包商應被視為,在基準日期前已仔細檢查了雇主要求(包括設計標準和計算
54、書,如果有)。承包商應負責工程的設計,并在除下列雇主應負責的部分外,對雇主要求(包括設計標準和計算書)的正確性負責。除下列情況外,雇主不應對原包括在合同內的雇主要求中的任何錯誤、不準確、或遺漏負責,并不應被認為,對任何數據或資料給出了任何準確性或完整性的表述。承包商從雇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數據或資料,不應解除承包商對設計和工程施工承擔的職責。”參考案例1(二)發包人要求的錯誤責任分擔最終建筑產品應符合合同根本目的招標文件業主 方的技術要求 針對基礎部分,要求采用符合 國際等級與證 明機構專為海 上風力渦輪裝 置制定的設計 標準(J101)合同約定MT Hjgaard A/S被選為承包 商后,嚴
55、格遵 照E.ON集團的 招標文件以及 其中所包括的 設計標準J101 進行施工履約過程因J101標準本 身有錯誤導致 海上風力發電 廠項目的基礎 結構倒塌并產 生維修費用 2625萬歐元,該費用負擔雙 方產生爭議。爭議焦點由承包方承擔全部責任法庭認為:即 便業主方指定 或批準了某一 設計,但最終 的建筑產品仍 應符合既定的 合同根本目的法院裁決英國最高等法院E.ON集團的海上風力發電廠的設計、制造、安裝工程總承包項目質量糾紛案江西長榮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余干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工程山西洪杰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與山西漳電蒲洲熱電有限公司、杭州新紀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l案號
56、:(2019)晉08民終1088號l審理法院: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l法院認為:該工程聯系單:“在保證滿足合同技術條件和消防規范要求且能通過消防驗收的前提下,將合同約定的熱電偶探測器45,000米,更換為熱電阻式探測器25,000米和實時溫度檢測探測器20,000米。”且根據2017年12月20日運城市公安消防支隊出具的(2017)第0219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亦證明了所更換的熱電阻探測器與實時溫度探測器滿足了合同技術條件和消防規范要求并通過消防驗收,實現了合同目的。故應認定案涉熱電偶探測器的更換不影響合同總價款的變更。參考案例2發包人要求未發生實質性錯誤的不影響合同價格 中國電建集團新能
57、源電力有限公司(原貴州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貴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l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356號l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l法院認為:雖然電建公司是按照赤天化公司審核過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但EPC總承包合同的合同條款已經明確約定,除非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變更和調整】的規定由業主簽發正式的書面變更單,承包商無權也不得據此向業主索賠,包括工期和費用;凡沒有改變本合同中業主要求的變更,由承包商承擔因變更引起的費用或工期的改變,不調整合同價格和工期。在電建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變更系業主提出的情況下,初設圖到施工圖的變更,原則上屬于承包商履行其合同義務所必須進行的優化,
58、該部分不能計入涉案工程總造價。參考案例3未改變發包人要求的變更責任由承包商承擔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上海數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數據中心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案l案號:(2019)滬民終72號l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l法院認為:上海移動能率 IDC 擴初設計方案書中明確目前現狀“抗震烈度 7 級以上”,原有廠房經同濟大學房屋質量檢測站檢測,房屋 X 方向的層間位移角不滿足現行抗震規范關于框架結構層間位移角 1/550 現值要求,不符合原有設計方案確認的目前現狀。即數眾公司在安裝公司報價前提供了錯誤數據,安裝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實際增加了加固工程。由此導致的工程量變更并非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發
59、生工程量變更的情形,不能簡單適用數眾公司主張的總承包合同的相應約定,相應造價6209540應計入增加的工程款范圍。參考案例4發包人要求發生實質錯誤的責任由發包人承擔(三)建緯結合內外部資源完成(三)建緯結合內外部資源完成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人要求發包人要求”編寫指南編寫指南 發包人要求發包人要求是我國已初步建立的工程總承包法規制度的核心和靈魂。是我國已初步建立的工程總承包法規制度的核心和靈魂。2021年1月1日執行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與發包人要求有關的項共計40處。發包人要求作為合同附件,具有與專用條款一樣的法律效力。作為示范文本中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的“發包人要求
60、”部分,對于增強示范文本的可適用性,明確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權責范圍,定紛止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緯所從推進整個建筑行業轉型升級的高度,將“發包人要求”編寫指南課題作為推行工程總承包的關鍵環節。以該課題為契機,建緯所整合總分所律師及外部專家資源,攻堅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人要求”編寫指南課題,為建筑市場中發包人主體使用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目前,本書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2021年3月13日下午,由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主辦、營特國際工程咨詢集團協辦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人要求”編寫指南第一次專家論證會于山東濟南建設大廈隆重召開,課題組合作單位威海建工集
61、團、華夏文旅集團有關領導、邀請的專家、建緯所課題組部分律師參加了會議。第一次論證會 2021年3月31日下午,由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主辦、課題合作單位中咨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協辦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人要求”編寫指南第二次專家論證會于北京中國咨詢集團大廈召開,中國工程咨詢協會工程管理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和秘書長單位相關專家、建緯所課題組部分律師參加了會議。第二次論證會 2021年4月14日下午,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研究分會主辦、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協辦、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承辦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人要求”編寫指南第三次專家論證會在建緯總所召開,“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建筑市場與
62、招標投標研究分會”成員單位、建緯所課題組律師及部分特邀嘉賓參加了會議。第三次論證會 2021年4月23日下午,以EPC項目為載體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人要求”編寫指南專題研討會在中億豐集團二期會議室召開。中億豐控股集團董事長宮長義及EPC板塊相關負責人和法務負責人,中青建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相關商務和法務負責人,建緯研究院院長朱樹英、建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韓如波等參會。第四次論證會 為使市場主體在實務中更好地理解和推廣為使市場主體在實務中更好地理解和推廣“發包人要求發包人要求”,建緯所,建緯所工程總工程總承包項目承包項目“發包人要求發包人要求”編寫指南編寫指南課題組指導蘇州中億豐建設集團完成了課題
63、組指導蘇州中億豐建設集團完成了“未未來建筑研發中心項目來建筑研發中心項目”發包人要求的編制。發包人要求的編制。課題實務落地(三)履約過程凡發現該澄清而未澄清的事宜,均應按發包人要求的變更辦理簽證和索賠手續完善的變更簽證和索賠手續,完善的變更簽證和索賠手續,是總承包人獲得固定價外付款的前提。是總承包人獲得固定價外付款的前提。總承包示范文本變更程序圖示l 變更與索賠在實務中的關系:變更與索賠在實務中的關系:變更程序發起于發包人提出變更并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實務中,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可能會發生發包人在審核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或設備文件時,并不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而是基于招標文件中的設計前端文件
64、,對承包人的詳細設計文件或設備文件提出修改意見的情形。當承包人認為發包人的修改意見構成變更的,承包商應援引索賠條款及時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最大限度保留費用和/或工期索賠的權利。l 規避變更程序下的風險:規避變更程序下的風險:(1 1)實務中,如果發包人發出變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就具體事項提交變更建議書,但是,按照進度計劃承包人在準備變更建議書時該事項亟待開展,在這種情形下,承包人一方面無權按照變更計劃書執行該事項,而如果按照原合同方案執行,可能面臨重新施工的風險。為規避潛在爭議,承發包雙方應就潛在變更可能導致的工期影響與現有進度計劃的關系進行充分溝通,簽署相關備忘錄,為將來履行變更程序留存簽署
65、相關備忘錄,為將來履行變更程序留存好相關證據。好相關證據。(2)發包人發出變更指示后,承包人應當書面提交變更執行說明及變更對工期和費用的影響,并同時在收到變更指示后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變更估價申請。這種情形下,承包人提交的工期和費用影響如果被發包人拒絕,承包人很大程度上已經喪失質疑發包人變更指示的權利。因此,承包人應盡可能在實施變更之前就變更價格和工期影響與發包人達成一致。為此,承包人應在首次提交的建議書中就明確變更價格和承包人應在首次提交的建議書中就明確變更價格和定價方法。如果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按照索賠條款的要求提出索賠。定價方法。如果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按照索賠條款的要求提出
66、索賠。l 注意變更與索賠的競合:注意變更與索賠的競合:對于承發包雙方,特別是承包人而言,應注意變更和索賠條款的競合。當發生因變更導致的索賠事件時,合同雙方應該結合變更條款和索賠條款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規定做好合同履行,為索賠和反索賠做好鋪墊。(四)應澄清而未澄清造成計價約定不明的,按民法典第511條規定處理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民法典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
67、慣確定。習慣已經被民法典正式納入發源之一,以上關于合同補充的規定,確立了首先文義解釋的規則,其次按照習慣解釋的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示范文本屬于行業習慣已經屬于共識。第511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
68、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
69、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民法典 在適用第510條合同補充(解釋)條款無法解決合同約定不明的問題時候,就需要啟動第511條推定條款。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中也有類似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