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區城市更新改造補短板項目(二期)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大東街老舊小區改造補短板項目(三角市社區、元運街1-29號(單號)、52-60號(雙號)、啟沃坊5-11號(單號)、東川路1號之一之二)施工監理服務合同發包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大東街道辦事處承包人:簽訂時間: 年 月 1目 錄第一部分 協 議 書2第二部分 合同條款715第一部分 協 議 書發包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大東街道辦事處 承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xx區城市更新改造補短板項目(二期)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大東街老舊小區改造補短板項目(三角市
2、社區、元運街1-29號(單號)、52-60號(雙號)、啟沃坊5-11號(單號)、東川路1號之一之二)施工監理服務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xx區城市更新改造補短板項目(二期)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大東街老舊小區改造補短板項目(三角市社區、元運街1-29號(單號)、52-60號(雙號)、啟沃坊5-11號(單號)、東川路1號之一之二)施工監理。2、工程地點:xx市xx區大東區大東街道三角市社區、元運街、啟沃坊5-11號、東川路1號之一之二。3、工程規模:改造范圍70123平方米。建設內容: 1.房屋建設本體改造:主要包含樓梯和公共空間更新改造、無障礙及適老化設施、
3、照明設施、消防設施改造、給排水系統改造、樓棟“三線”整治等。2.社區公共部分改造:主要包含小區道路整治,“三線”整治、給排水設施、社區照明設施、監控設施、垃圾分類與環衛設施、無障礙設施、公共休憩交往空間、公共空間標識系統、康體文化急救設施(包括康體健身運動設施、文化宣傳設施、人行安全設施等)等公共服務社會改造,智慧社區建設(包括智慧安防等)等。 (最終以招標人經審核的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內容及合同為準。) 4、估算總投資:項目總投資金額約 1012.61萬元,其中工程費用約949.25 萬元。5、資金來源:財政資金100%。二、 監理工作內容及服務范圍: 1、監理工作內容:本項目立項(含可研)
4、范圍內所有工程內容的監理工作,具體招標內容包括:本項目的勘察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工程收尾階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驗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結算等)及工程質量保修階段(含缺陷責任期,下同)的質量控制、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監督管理、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安全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管理、工程創優、設備監造、協調建設單位和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等。投標人還須按招標人的要求提前進場參與設計前期的準備和籌劃工作,協助招標人制定工程管理辦法、項目管理策劃、各參建方職責及有關事務性工作等。保證為防止出現大拆大建等干擾周邊居民的現象,杜絕砍伐大樹,保護好周邊綠化植物,
5、施工期間需要監督施工單位確保做好周邊居民投訴質疑的解釋工作,切實解決周邊居民提出的問題。實施期間需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人員管理,相關人員核酸檢測費用由投標人綜合考慮,招標人不再另行單獨計取。2、服務范圍:(1)施工監理:包括項目實施階段的施工前期準備、施工管理、投資控制、竣工驗收、工程結算、質量保修等工作,并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進度、投資、合同、信息、安全、環保等方面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直至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和工程結算、質量保修期滿等的全過程監理服務和工程相關協調工作。(2)服務期內受招標人派遣,對招標人指定的項目提供技術、勞務等服務,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協助招標人編制工程報批報建工作進
6、度計劃;2)、協助業主審核工程項目的相關技術文件;3)、協助招標人對工程概算和工程預算編制結果進行簡單檢查;4)、整理匯編關于工程報批報建政府部門管理規定和相關資料,協助招標人編寫報批報建資料;5)、協助招標人與政府相關報批報建審批部門和工程沿線相關單位進行協調、溝通,辦理相應手續;6)、就相關法律法規、政府政策、管理規定和技術文件的應用向招標人提供技術咨詢。三、 服務目標本項目服務的工作目標包括:1、質量控制目標:一次竣工驗收合格。2、服務期控制目標:施工工期為業主下達開工令或開工報告審批之日起按施工進度要求控制,施工總工期按施工合同進度要求。3、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控制目標:杜絕發生重大安全事
7、故。四、 服務期服務期自監理人收到中標通知書或參加由招標人組織的第一次進場動員會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結束且辦妥竣工結算(此處指終審部門的竣工結算)止。 五、 合同價款簽約合同總價為 28 萬元(大寫: 貳拾捌萬元整 )。注1. 以上價款為人民幣計價。六、 發包人代表與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發包人代表: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 。七、 承諾 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并按基本建設程序以及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辦理合同價款支付申請。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監理服務。八、 詞語含義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九、 補充協議合同未盡事宜
8、,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十、 簽訂時間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十一、 簽訂地點本合同在xx市簽訂。十二、 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代表簽字(或加蓋印章)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后生效。十三、 爭議的解決方式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協商或在有關主管部門主持下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發包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2、在爭議解決期間,承包人必須盡職盡責繼續完成發包人所委托的工作。否則,發包人有權先行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服從并將有關資料無償移交及退回發包人已付的款項。十四、 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9、,發包人、承包人各執 份;副本 份,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當合同正本與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時,以合同正本為準。發包人: (蓋公章)承包人 : (蓋公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或蓋章)聯系電話:聯系電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郵編:郵編:第二部分 合同條款一、一般約定1.1定義在本合同(合同的定義見下述)中,凡出現下述詞句,其表述應指本定義指明的含義,除非雙方認可對其含義作出另外的解釋:1.1.1 “工程”是指發包人委托實施監理服務的工程,本合同中指xx區城市更新改造補短板項目(二期)老舊
10、小區改造項目(大東街老舊小區改造補短板項目(三角市社區、元運街1-29號(單號)、52-60號(雙號)、啟沃坊5-11號(單號)、東川路1號之一之二)施工監理服務,即本合同第一部分第2點的內容。1.1.2 “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項目監理服務業務的一方,本合同中指xx市xx區人民政府大東街道辦事處,或指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1.1.3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履行本合同、配合承包人開展咨詢工作的負責人。1.1.4 “承包人”是指承擔監理服務的一方,本合同中指 ,或指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1.1.5 “監理”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1、(1)本項目所有建設內容(同時還包括設備安裝監理、施工臨時圍蔽、含施工用水、用電、電力管線遷改、通信管線遷改、設備設施進場檢驗、安裝和使用功能調試等監理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工程收尾階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驗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實物移交、工程結算、配合財務決算等)、保修階段(缺陷責任期)的質量控制、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環境監督管理、投資控制(包括項目全過程的造價控制,設計變更、工程變更審核)、進度控制、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信息管理、組織協調的全過程監理工作,配合委托人實施ISO標準化管理,以及協調建設單位和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工程咨詢,預、結(決)算審核等。(2)除上述工作范
12、圍外,監理人還須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進場參與開工前期的準備和籌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塊周邊關系協調,地塊內房屋拆除或保護、管線遷移等,協助處理投訴信訪,協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辦法、各參建方職責及有關事務性工作等,在項目實施期間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駐場服務,負責預結算審核工作,具體需服從委托人統一安排。委托人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要求不少于1名監理人員在指定辦公地點協助辦公。監理人應負責本項目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收集和整理工程結算資料,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結算文件后30日內向委托人出具結算審核報告,配合財政有權審核部門開展結算定審工作。(3)監理人應對本項目涉及的所有檢測(監測)事項進行梳理、分類合并
13、,并編制本項目相關具體檢測(監測)項目清單及費用估算的工作方案,報委托人審核。1.1.6 “工程監理”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1.1.7 “監理項目負責人”是指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服務團隊工作的負責人。1.1.8 “項目服務團隊”是指承包人指派負責履行本合同的團隊,其團隊成員為本合同的項目承包人成員。1.1.9 “第三方”是指除發包人、承包人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1.1.10
14、 “施工單位”是依法取得相關資質等級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承攬工程的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專業承包單位。1.1.11 “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協議,包括:“協議書”、雙方認可的“工作計劃”、“合同條件”、項目招投標評標的相關文件及項目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改文件等。1.1.12 “工作計劃”指根據“合同”記述發包人所要求的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所作的計劃性文件和修改補充文件。1.1.13 “監理服務工作”指根據“工作計劃”中的要求,由承包人提供的監理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工作計劃”未列示、但仍系本項目工程必須的作業,也是承包人監理服務的工作內容。1.1
15、.1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下一天零時的時間段。1.1.15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16 “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1.1.17 “季度”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三個月后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1.1.18 “酬金”是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義務,發包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承包人的金額。1.1.19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協議書中載明的,承包人完成正常工作,發包人應給付承包人的酬金。1.1.20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承包人完成附加工作,發包人應給付承包人的酬金。1.1.21 “批準”指以書面形式批準的,包
16、括對先行口頭批準所作的隨后書面確認。1.1.22 “書面形式”指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各有關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按本合同的規定確認的手寫、打字、復制、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書、委托書、證書、簽證、備忘錄、報告、報表、函件及會議紀要等各種有效文件。1.1.23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1.24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其他的要求。1.1.25 “商定的補償”是指第二部分中規定的根據合同應支付的額外款項。1.1.26 “不可抗力”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訂立本合
17、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無法控制的、不能對之進行合理防備的、發生后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等情形。1.2語言、標準和法律1.2.1 本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1.2.2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的有關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行政部門和工程所在地的合法的有關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驗收的標
18、準、規范適用于本合同。如國家及工程所在地的有關標準、規范不一致的處理辦法由甲乙雙方在專用條款進行約定,如雙方無約定的,則優先適用工程所在地的有關標準、規范。1.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各文件存在沖突之處,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優先適用:(1)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2)協議書;(3)專用條款;(4)通用條款;(5)中標通知書;(6)招標文件及答疑;(7)國家及廣東省、項目所在市的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8)投標函及投標文件。 通過上述順序解釋仍無法明確的事項,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發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設
19、的原則作出決定,如承包人對此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發包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如期滿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同意發包人的決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書面異議后應作出進一步的決定。在發包人作出決定之前,承包人必須無條件先行執行發包人的決定。1.4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向發包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批準的,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的提供和審查按工作指引執行。1.4.2 發包人提供的文件按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文件,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交給承包人。1.4.3 文件錯誤的通知任何一方發現了文件中存在
20、的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1.4.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它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5聯絡1.5.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1.5.2 第1.5.1 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的地點和指定的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1.6轉讓和分包1.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
21、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合同義務。1.6.2 未經發包人事先批準,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1.7化石、文物1.7.1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督促并要求承包商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1.7.2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8知識產權
22、1.8.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格書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1.8.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承包人,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承包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
23、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1.8.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全過程咨詢服務中,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基礎資料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1.8.4 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權在不損害對方利益和保密約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傳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報獎項時等情形下公布有關項目的文字和圖片材料。1.8.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應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1.9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有關文件、技術秘密、需要保密的
24、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1.10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1.10.1 承包人應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對確實存在的錯誤,發包人堅持不作修改的,應承擔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延誤的工期。1.10.2 承包人未發現發包人要求中存在錯誤的,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但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1.10.3 無論承包人發現與否,在任何情況下,發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費用。(1)發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數據和資料;(2)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對工程的工藝安排或要求;
25、(4)試驗和檢驗標準;(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無法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1.11合同變更、暫停與終止1.11.1 在本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承包人不能全部或部分進行工程服務工作時,承包人應當立即通知發包人,該工程服務工作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只有在發包人通知中明確已構成監理服務工作暫停的情況下,才構成監理服務工作暫停。監理服務工作暫停后,當恢復執行監理服務工作時,應當增加經雙方確認不超過 15 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服務工作。1.11.2 承包人在應當獲得監理服務各階段費用之日起 30 天內,仍未收到發包人同意支付款項證明,而發包人又未對承包人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已暫停執行監
26、理服務工作時限超過6個月仍沒有得到發包人關于重新開始監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服務合同的通知發出后 14 天內未得到發包人答復,承包人可選擇終止合同、取消部分監理服務工作,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工作。1.11.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發現承包人無法或無能力履行合同義務或服務成果質量不能滿足發包人要求,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承包人人員,如仍然無法滿足要求,則發包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1.11.4 如果按照本條上述各款暫停或終止合同,則發包人應按暫停或終止之日項目所處階段及已取得的監理服務工作正式成果確認合
27、同規定的服務費,并以此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進行費用清算。最終清算費用以相關政府部門批準金額為準。1.11.5 本合同于雙方完全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并達到本合同目的后自動終止。合同終止后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雙方仍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繼續履行本合同的通知、協助及保密等義務。1.12其他1.12.1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發包人或承包人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或義務。1.12.2 如一方的營業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應在 7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未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一方按原地址郵寄相關材料或通知相關信息即視為已履行送達義務。1.12.3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
28、國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二、基本義務權利責任2.1承包人的義務2.1.1 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后10天內將監理機構(服務團隊)及項目實施計劃書報發包人。2.1.2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按合同約定組建監理工作的項目服務機構,逐步完成合同中約定范圍內的監理服務工作,并向發包人報告監理服務工作的進展情況。2.1.3 承包人應依據投標文件及時選派具有相應資質、素質和較強能力的管理人員組建項目部,承包人全部工作人員需具備相應專業必須的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資格證書。承包人如要更換工作人員,必須說明理由,提前 14 天通知發包人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并需得到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應以書面蓋章的形式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
29、駐場人員工作安排,包括駐場工作人員名單、工作時間、駐場時間等內容,在服務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工作人員駐場時間,如有少于約定時間的,承包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2.1.4 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承擔本項目監理工作,并對本工程施工監理的質量、安全、進度及投資控制全面負責。承包人應確保本工程系統功能和用戶需求完整、合理的實現。2.1.5 承包人應當接受發包人的管理,廣泛聽取發包人及相關專家、政府相關部門的建議,保證本工程預算準確,監理落實有效。2.1.6 承包人依據國家、省市等建設法規和各專業工程管理規范,對勘察、設計、監理等工作進行全過程統籌管理,確保項目的投資、質量、進度和安全等目標的實現。同時,承包
30、人應遵守發包人公布的各類管理辦法。2.1.7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和要求,運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人提供專業性的咨詢意見,并受發包人委托對工程項目實施管理,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人實現項目預定的目標,最大限度地維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2.1.8 承包人根據勘察設計情況提出招標配合的工作建議,發包人根據承包人建議和具體情況確定項目招標配合的內容,承包人應予以配合。2.1.9 承包人應保證提供給發包人的文件、資料等是正確、適用和完整的,否則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并應在 7 個工作日內補充修正。2.1.10 若發生重大事件會引起超預算或工期拖延時,項目監理項目負責人應立即通知發
31、包人,提出補救措施,并得到發包人的同意。2.1.11 監理服務人員使用的發包人免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發包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終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及清單目錄移交給發包人。2.1.12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自覺遵守有關職業道德規范,不得接受與本項目各承包商、供應商及其關系人的請吃、娛樂等任何可能以取得項目承包、材料供應與有利于其得益的結算為目的的活動。2.1.13 因承包人的服務成果錯誤,導致服務成果及資料需進行更改時,承包人應當及時修改,不得要求發包人增加費用,且提交服務成果的日期不順延。2.1.14 當發包人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承包人有義務進行調解。2.1.1
32、5 承包人應配合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有接受發包人對項目進行全過程審計或審計調查的義務。承包人應積極配合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條件及有關資料,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時提供與該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應當依據審計意見或審計建議進行整改。2.1.16 承包人需要對發包人所提供的一切資料、信息履行保密義務,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2.2發包人的義務2.2.1 發包人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向承包人發出開始監理工作的通知書。如發包人未按時通知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權順延工期。2.2.2 發包人應按合同
33、中相應條款約定的時間與數額確認監理服務費數額辦理合同價款支付。2.2.3 發包人應當協調本工程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關系,為監理服務工作提供外部條件。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發包人應為承包人在本項目中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2.2.4 發包人應按與第三方簽訂合同的約定履行責任及義務,并確保項目工程款項及時到位,且按已經過發包人確認的各項承包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項。因發包人未履行與第三方簽訂合同約定的責任及義務,引起的承包人工作開展受阻、工程停滯、承包人被訴訟等情況,項目工期應順延,發包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連帶責任。2.2.5 發包人應協調好外
34、部環境,確保承包人的人員不受到外來影響和正常開展工作。2.2.6 發包人應當授權一名聯絡人負責與承包人聯系,辦理需要有政府審批手續的文件工作準備,以及協助承包人的報建報批工作。發包人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并授權一名 “發包人代表”,全權代表發包人,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但發包人代表無權修改合同。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范圍和事項,向承包人發出的書面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監理項目負責人。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如要更換“發包人代表”和發包人聯絡人,應提前 7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承包人。2.2.7 發包人應當在與第
35、三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授予承包人的監理權利,如未明確,需將承包人的職責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上述內容如有變更,亦應由發包人及時書面通知第三方。如由于發包人未有或未及時通知所引發的問題,需由發包人協調解決。2.2.8 對于承包人書面提交需作出決定的事宜,發包人應在收到后 7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簽復。2.2.9 發包人應當及時提供給承包人開展工作所需的文件及設施。2.2.10 發包人應根據工程需要,免費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政府及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文件。發包人應保證提供給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等是正確、適用和完整的,否則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應在 7 個工作日內補充修正。2.2.11 發包人應支付用于工
36、程前期發生的報建費、合同契證費、勞保基金等應由發包人承擔的費用,確保工程不因未完成當地法定手續而導致項目不能正常開展。2.2.12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驗收。如發包人未按時驗收,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有權順延工期。2.2.13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關的資料、技術咨詢報告、圖紙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給予承包人開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2.3承包人的權利2.3.1 在提供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后,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辦理付款申請。2.3.2 在不違反有關國家法律規定和發包人工作制度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對其服務工作提供配合。2.3.3 就工程建設的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和
37、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建議。2.3.4 對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原有設計提出修改請求但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的,應當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3.5 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包商提出建議,并同時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2.3.6 發包人需依照2.2.7條把承包人合同授權工作內容及工作職責告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配合承包人開展工作,承包人在授權范圍內主持工程相關協調會議和審批相關文件,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人報告。2.3.7
38、承包人有權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提出順延工期申請。2.3.8 承包人有權發布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的開工通知、停工通知、復工通知。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取得發包人批準的,則應事先電話取得“發包人代表”口頭同意,并在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并獲批準。2.3.9 監督施工單位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返工。停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取得承包人的復工通知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通知應當事先向發包人報告并征得同意,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
39、先報告,則應事先電話取得“發包人代表”口頭同意,并在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并獲批準。2.3.10 對工程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以及對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的情況進行簽證并報發包人。2.3.11 在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對工程款、材料設備款的支付進行審核后報發包人,以及對結算工程款進行審核提出確認或否定意見報發包人。承包人簽字確認經發包人批準后,由發包人辦理支付工程款申請。2.3.12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第三方工作不力,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調換第三方有關人員的建議。2.3.13 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有權拒絕發包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2.4發包人
40、的權利2.4.1 發包人有選定工程造價單位、總承包商、專業工程承包商、設備供應商,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2.4.2 發包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最終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2.4.3 發包人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和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對承包人的監理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但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2.4.4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對工程款、材料設備款的支付作出合理滿意的解釋,發包人對款項的支付有最終的決定權。2.4.5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
41、報告。2.4.6 發包人有權派專人監督、檢查承包人的工作,對承包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2.4.7 本項目進行過程中發包人無需再向承包人支付其他任何費用。2.4.8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2.4.9 發包人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章以及發包人內部管理要求,在辦理合同費用支付審批時要求承包人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以及正式發票。2.4.10 發包人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章以及發包人內部管理要求,在辦理合同費用結算審批時要求承包人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以及其他相應的配合工作。2.4.11 發包人有權可根據項目管理需要,在項目建設期
42、間內開展全過程監督審計,并作出審計評價或提出審計建議。2.5承包人的責任2.5.1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發包人將不退還承包人提交的履約擔保,若由此造成發包人的損失超出了履約擔保的金額,發包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對承包人提出賠償。2.5.2 承包人應當根據造價咨詢及監理依據文件及有關的技術說明、國家有關的造價及監理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完成造價及監理任務。承包人應對提交的成果性文件的正確性、完備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經濟性負責,發包人或政府部門組織的審查并不減免承包人的以上所有責任。2.5.3 承包人應當嚴格控制工程規模及標準,控制變更。在項目咨詢過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
43、包人損失,將由承包人負責賠償。2.5.4 承包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承包人過失而造成了發包人經濟損失,承包人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分期相應責任的管理報酬總數: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分期投資)X分期咨詢服務報酬總數。2.5.5 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工作全部或部分轉委托給任何第三方。否則,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2.5.6 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包人不承擔責任。2.5.7 承包人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承包人負有技術保密的責任和義務,對于項目所有過程文件、資料,嚴格
44、控制發放范圍,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轉讓給第三方,如發生此類問題,承包人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賠償責任。2.5.8除以上責任外,承包人應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所有責任。在辦理各種手續時,需要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的,由承包人負責簽字蓋章。2.6發包人的責任2.6.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6.2 發包人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及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并提供立項文件。2.6.3 在合同生效后,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按項目所處階段以及已取得的監
45、理服務工作正式成果確認合同規定的服務費,并以此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進行費用清算。2.6.4 發包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6.5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以書面形式發出暫停通知。其中,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7不可抗力2.7.1 如果出現無法限制的戰爭、動亂、罷工、閉廠、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和非任何一方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暴風、雪、雷、地震、洪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政府行為(以下稱不可抗力),諸如此類超出合理控制能力之外的情況,而妨礙任何一方執行合同義務,那么在上述事態持續期間,將暫停合同義務的執行,并且受影響的一方不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
46、延誤負責。2.7.2 人員、材料、公用事業設備的短缺或其他方的延誤,這些情況不構成不可抗力,除非引起這些情況的原因具有第1.1.27款所說的不可抗力的意義。2.7.3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已或將受到阻礙,應向另一方發出關于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況的通知,并應明確說明履行已或將受到阻礙的各項義務。此項通知應在該方察覺或應已察覺到構成不可抗力的有關事件或情況后7個工作日內發出。2.7.4 發出通知后,該方在該不可抗力阻礙其履行義務期間,免于履行該義務。2.7.5 每方都應始終盡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誤減至最小。當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響時,應向另一方
47、發出通知。四、工程監理4.1承包人義務權利責任4.1.1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發包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完成合同中約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發包人報告監理工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發包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服務,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4.1.2 承包人在發包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1)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人的建議權。(2)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
48、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承包人應當書面報告發包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3)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施工單位提出建議,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4)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人報告。(5)征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發包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
49、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返工。施工單位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7)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8)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4.1.3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第三方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第三方調換有關人員。4.1.4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發包人或第
50、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人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4.1.5 承包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4.1.6 承包人負責協助發包人協調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 4.1.7 承包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承包人過失而造成了發包人的經濟損失,按因承包人責任造成
51、損失的全額賠償(按責任分擔比例)。4.1.8 承包人對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包人不承擔責任。4.1.9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承包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發包人的各種費用支出。4.2發包人義務權利責任4.2.1 發包人在承包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4.2.2 發包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4.2.3 發包人應當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就承包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4.2.4 發包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承包人聯系。更換常駐
52、代表,要提前通知承包人。4.2.5 發包人應當將授予承包人的監理權利以及承包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4.2.6 發包人應在不影響承包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4.2.7 發包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4.2.8 承包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發包人書面同意。4.2.9 發包人有權要求監理有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
53、報告。4.2.10 當發包人發現承包人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第三方串通給發包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人員, 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五、監理服務費5.1監理服務費5.1.1 本合同監理服務費按項目監理費疊加的方式計取,最終結算以財政部門審定為準。5.1.2 本合同監理服務費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總價包干。其中工程監理費: 萬元。5.1.3 本合同監理服務費已含承包人為履行本合同協議書第二條工作內容和服務范圍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詢服務費、勞務費、人工成本、復印費、文件制作費、通訊費、交通費、保險費、利
54、潤、稅金、承包人聯合體間結算費用等)。5.2監理服務費支付程序: 5.2.1 本合同監理服務費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并以人民幣支付。5.2.2 本合同簽訂后,發包人依據項目進度發出各單項工作開始工作通知書,承包人按合同約定開展工作;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各單項款項,發包人按合同約定予以審批并支付。5.2.3 監理服務費按分項及進度支付。5.2.4 本合同款項申請及收取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并開具發票后,發包人審核同意后將合同款項直接支付至承包人賬戶。5.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款項申請手續后十個工作日內須出具書面審核意見。5.3工程監理費5.3.1本工程正式開工后支付工程監理費的3
55、0%;5.3.2本工程進度完成到50%后支付工程監理費的30%;5.3.3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工程監理費的30%;5.3.4本工程完成結算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工程監理費的7%;5.3.5兩年缺陷責任期滿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項目工程監理費的3%。六、違約責任6.1.1 承包人違約(1)因承包人違約或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賠償與違約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的損失。(2)承包人在自己職責范圍內對應當作出決定的事項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確的處理意見,視為嚴重違約;因此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3)承包人對于承包人現場的管理機構人員不到位、擅自離場,管理人員工作能力存
56、在嚴重不足等存在的問題不進行有效檢查、督促、處理,且不向發包人報告的,在發包人書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擔嚴重違約責任。(4)承包人對于施工單位每次進場材料不進行檢查和登記,或者對已進場的材料不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抽查、送檢的,承擔一般違約責任;如因此出現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建設并造成質量缺陷的,承包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如因此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按國家規定界定)的,發包人有權視情況的嚴重程度部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同時,發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5)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承包人進行旁站監督的,承包人沒有到場,或者到場后沒有進行監督,或發現質量問題后沒有及時處理,
57、且沒有向發包人報告,在發包人書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包人應承擔嚴重違約責任。(6)承包人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設計變更等技術文件中明顯不符合現場實際的部分,或者與招投標文件不符,會引起發包人投資增加和工期延誤的部分,不進行認真審核、不進行優化就給予同意的,應限期改正,并承擔一般違約責任。(7)承包人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設計變更等技術文件,應當在3日內予以批復;須轉報發包人審批的,承包人應在3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發包人。由于承包人未及時批復而影響工程進度或者工程質量的,承包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6.1.2監理人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及違約金額標準: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當
58、按約定向委托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限期改正。監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時履行或未按質履行義務時,委托人有權提出書面警告,監理人必須在委托人限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每一次書面警告必須向委托人交納違約金 500 元。(2)一般違約責任。監理人按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一般違約責任時,必須向委托人交納違約金人民幣 1500 元/次。(3)嚴重違約責任。監理人按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嚴重違約責任時,必須向委托人交納違約金人民幣 5000 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監理人發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監理人必須在7日內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14日內配合委托人完成
59、現場工作和有關資料的移交,所交接資料必須完整。監理人無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資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權處理其留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其他物件,處理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并且,委托人有權視情況全部解除合同;因監理人拒交或延誤交接現場工作和有關資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誤及其它方面的損失,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賠償有關損失。委托人在發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監理人承接該部分工程。同時,監理人不得影響或阻礙新的監理人辦理進場手續和相關工作。(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監理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監理人必須在7日內停止全部工作,14日內配合委托人完成現場工作和有關資料
60、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當日內離場。監理人應保證所移交的資料齊全完整,監理人無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移交和離場或所移交的資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權處理其留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其他物件,處理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誤和其他方面的損失,委托人將要求監理人賠償有關損失。委托人在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監理人承接該工程。同時,監理人不得影響或阻礙新的監理人辦理進場手續和相關工作。(6)賠償損失。因監理人違約或工作失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向委托人賠償損失,除在本合同第26.2條中有明確約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按本合同26.1條約定執行。(7)五次限
61、期改正責任相當于一次一般違約責任,五次一般違約責任相當于一次嚴重違約責任,累計五次嚴重違約責任,委托人有權單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6.2發包人違約6.2.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發包人違約:(1)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辦理進度款支付申請的;(2)發包人無正當理由辦理承包人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的;(3)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4)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6.2.2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1)發生第6.2.1(3)目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書面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6.2.1項約定暫停施工28
62、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為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6.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項,承包人應在此期限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額的有關資料和憑證:(1)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2)承包人為完成項目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3)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4)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損失;(5)按合同約定在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6.2.4 解除合同后
63、的承包人撤離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應妥善處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資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按發包人的要求將承包人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場地應遵守約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并辦理移交手續。6.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七、索賠7.1 承包人索賠的提出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服務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 天內,向發包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
64、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服務期不予順延,且承包人無權獲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服務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正式索賠通知書的,視為放棄索賠;(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服務期延長天數;(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
65、服務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7.2 承包人索賠處理程序(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審查,需要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證明材料的,應在收到通知書后14天內向承包人提出。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56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發包人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56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索賠。(2)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 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協議書第13條的約定執行。7.3 發包人的索賠及處理7.3.1 發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56天內,向承包
66、人發出索賠通知書,并說明發包人有權索賠的事項和依據。發包人未在前述56天內發出索賠通知書的,喪失要求索賠的權利。7.3.2 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索賠通知書后28日內到發包人指定銀行帳戶繳納索賠金,否則,發包人有權在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相應款項。八、反商業賄賂條款8.1雙方均應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反商業賄賂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8.2雙方同意建立健全反商業賄賂和廉政制度,開展相關教育,設立反商業賄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舉報電話,監督并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8.3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商業賄賂和廉政規定的行為,一方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
67、和義務。8.4承包人應配合發包人與監理項目所在地檢察機關同步開展預防工程建設職務犯罪工作。8.5除應遵守本章相應規定外,雙方或其工作人員均應遵守以下規定:8.5.1不得參加對方安排的超標準宴請和娛樂活動;8.5.2不得接受對方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8.5.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對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8.5.4不得從事與監理項目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承包、勞務等活動,不得以配偶、子女名義從事上述活動;不得與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單位就該項目的建設需要發生經濟往來;8.5.5不得利用職權插手監理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對方推薦項目建設相關單位或推銷材料,不得要求對方購買合同規定外的材料和設備。8.6違反本章約定,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應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