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部管理實務財務部管理實務 第一章第一章 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與財務活動,根據國 家有關財經制度,結合酒店實際情況,特定本條例。 第二條第二條 酒店財務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授權管理原則。 第三條第三條 酒店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是實現利潤最大化, 確保資產 保值與增值。 第四條第四條 酒店設立財務機構,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 財務管理工作,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依法上繳各項 稅、費,保護所有者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第五條 酒店應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制度。 第六條第六條 本條例僅包括會計人員、固定資產及其折扣、成本核算 與費用方面的規定。 第二章第二章 財務部機構與會
2、計人員管理財務部機構與會計人員管理 第七條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是酒店財務部工作的財務人員。 第八條第八條 財務部經理及財會人員由酒店領導班子考核后, 統一聘 用。 第九條第九條 財務部經理具有以下權利: (一) 對本單位的會計人員的聘任、晉升、調動、獎懲提出 建議或意見; (二) 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三) 組織本單位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管理工作; (四) 參與本單位的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 貸計劃的制定,并監督執行情況。 (五) 其它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財務部經理職責: (一) 確保酒店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資本的流失; (二) 真實、完整、及時的報告酒店的財務狀
3、況、經營成本和 現金流量情況; (三) 監督、貫徹國家各項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酒店會計 規章制度。 (四) 其它應承擔的職責。 第十條第十條 部門經理若自行辭職, 必須提前一個月向酒店領導和人 事部提出書面報告,報經批準,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 去職。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部門經理定期對其管轄的會計人員進行德、 能、 成績的考核,作為升職、降職、續聘、解聘和崗位 調整的依據。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部門經理及工作人員原則上一年一聘,經考核 稱職者,方可續聘,不稱職者予以解聘。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對愛崗敬業、成績顯著的財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按 規定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瑣事的 人,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 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資形態的主要勞動資料,包 括房屋及建筑物、機械設備、運輸設備、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