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規定 一、發票的管理,一、發票的管理,由財務部統一負責。 二、 領用的發票,二、 領用的發票, 由辦公室設專人管理, 不得轉借, 代開。 三、開具發票時,三、開具發票時,字跡要工整,不得涂改。 四、開具發票時,應注意:四、開具發票時,應注意: 1 1、購貨單位:、購貨單位:應填寫全稱 2 2、日期:、日期:應真實填寫當天日期,不得提前或退后。 3 3、品名、規格:、品名、規格:應按經營范圍填寫,不得隨意開出不 在經營范圍內的商品名稱。 4 4、 合計人民幣 (大寫) :、 合計人民幣 (大寫) : 應嚴格按照規定填寫, 該打 “ ”處打“” ,該寫“零”處寫“零” 。 5 5、填票人,收款人:、填票人,收款人:應真實填寫個人姓名 6 6、嚴禁、嚴禁私開大頭小尾發票。 7、各門店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如有違反,一經發 現,根據國家稅務局頒發的普通發票管理規定將處以 500-10000 元以內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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