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定 金金 協協 議議 賣方:賣方: (以下簡稱(以下簡稱“甲方甲方” ) 買方: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 甲乙雙方在上海立謙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謙房產” )的協調下,經友好 協商,就長寧區長寧路*弄 10 號 701 室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 )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 議,以資共同遵守。 甲、乙雙現認下列事宜:甲方房地產權證尚未辦理完畢,持甲方房地產權證辦理 完畢后 5 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共同至立謙房產簽訂該房屋的買賣合同但該房屋的轉讓價* 不變: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事宜,在雙方未達成一致的前提下不允許單方予以變更。 1. 甲乙雙方商定該房屋總價為人民幣
2、壹佰萬圓整(RMB 1,000,000.00 圓整) 。 2. 首期款人民幣叁拾萬圓整(RMB 300,00.00 圓整) 。甲乙雙方商定由乙方丁簽訂本定金協 議 (以下簡稱“本協議” )后貳個工作日后支付與中介方(其中定金人民幣貳萬圓整 乙 方已簽收) ; 3. 二期款人民幣柒拾萬圓整 (RMB700,000.00 圓整)由乙方甲乙雙方共同至交易履行辦理過 戶手續之日,將款項暫存于立謙房產,待乙方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日,由立謙房產將 該款項轉交于甲方。 4. 甲乙雙方商定:該房屋之甲方上海市房地產權證辦理完畢后三個工作日內簽訂買賣合 同 。 5. 房屋交接: 甲乙雙方商定于簽訂本定金協議之日
3、進行該房屋之交*(轉移占有) ;在交換房屋前 ,甲方 應將水、電、煤及有線電視費用結清。交接房屋的水、電、煤及有線電視費用,由乙方承租。 交接當日,甲方過戶時所支付的所有進戶必須費用甲方任發票向乙方結案。乙方于甲方交屋 日付清甲方該書; 6.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獲得房地產權證后 3 個工作日內,雙方與立,長寧區房地產交易中 心,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過戶時,甲乙雙方均須付清所有各自*費用。若因*不付稅費支 付不完全而導致無法如期辦理該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責任方在未取得對諒解的情況下, 須承 擔違約責任。 7. 維修基金及入費用: 該房地產權利轉移后,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理委員會和*。 8.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上海立好信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保留壹份。 9.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0. 本協議自雙方及中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