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簡介:
2.2.2 明挖基礎工程土方運輸安全技術交底
1. 現場應盡量利用現況道路運輸;穿越橋涵和架空線路的凈空應滿足運輸安全要求;遇電力架空線路時,其凈高應符合安全高度需要;道路沿線的橋涵、便橋、地下管線等構筑物應有足夠的承載力,能滿足運輸要求;運輸前應調查,必要時應進行受力驗算,確認安全。
2. 土方外棄時,施工前應根據工程需要、運輸車輛、交通量和現場狀況,確定運輸路線。
3. 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特點和環境狀況鋪設施工現場運輸道路,并應符合下列安全技術要求:
(1)道路的圓曲線半徑:機動翻斗車運輸時不宜小于8m;汽車2.2.5 明挖基礎工程地基處理安全技術交底
1. 未風化的巖層,巖面傾斜超過15°時,應鑿成臺階狀,使持力層與重力線垂直;風化的巖層,應鑿除已風化部分。
2. 人工鑿除巖層時,錘柄必須安裝牢固,持錘手不得戴手套。
3. 注漿加固地基時,其材料應符合環保要求;用卵石、碎石、砂石處理地基時,運、卸料和夯實碾壓應按相關的安全技術交底的具體要求施工。
4. 爆破巖石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必須由具有相應爆破設計資質的企業進行爆破設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市、2.2.7 明挖基礎工程基坑回填土安全技術交底
1. 回填土應自下而上分層進行,基坑有支護時,回填土必須和支護結構的拆除協調一致,不得破壞支護結構。
2. 電動夯實機具必須由電工接線與拆卸,并隨時檢查機具、纜線和接頭,確認無漏電;使用夯實機具必須按規定配置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且人員相對固定。
3. 使用推土機向基坑內推土時,應設專人指揮,指揮人員應站在推土機側面,確認基坑內人員已撤至安全位置,方可向推土機操作工發出向基坑內推土的指令。
4. 使用壓路機時,指揮人員應走行于機械行駛方向后面或安全的2.2.1 明挖基礎工程基坑開挖與基坑排降水安全技術交底
1. 基坑尺寸應能滿足基礎安全施工和排水要求,基坑頂面應有良好的運輸通道。
2. 施工中遇有危險物、不明物和文物應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報告上級和主管單位,經處理后方可恢復作業;嚴禁敲擊和擅自處理。
3. 基坑開挖中,與直埋電纜線距離小于2m(含),與其他管線距離小于1m(含)時,應采取人工開挖,并注意標志管線的警示標識,嚴禁損壞管線;開挖時宜邀請管理單位派人監護。
4. 開挖中,出現基坑頂部地面裂縫、坑壁坍塌或涌水、涌沙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人員撤離危險區,待2.2.3 明挖基礎工程基坑支護安全技術交底
1. 土釘墻支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土釘必須和面層有效連接,應設置承壓板或加強鋼筋等構造措施,承壓板、加強鋼筋應分別與土釘螺栓、鋼筋焊接連接。
(2) 遇有不穩定的土體,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防坍塌措施,在修坡后應立即噴射一層砂漿、素混凝土或掛網噴射混凝土,待其達規定強度后方可設置土釘;支護面層背后的土層中有滯水時,應設水平排水管,并將水引出支護層外;加強現場觀測,掌握土體變化情況,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3) 施工中每一工序完成后,應隱蔽驗收,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后2.2.6 明挖基礎工程基礎結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1. 向基坑內運送模板和工具時,應用溜槽或繩索系放,不得拋擲。
2. 基坑開挖或基礎處理完畢后,應對基底進行檢查,經驗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進行結構施工。
3. 臨邊作業設防護欄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木質欄桿上桿梢徑不得小于7cm,下桿梢徑不得小于6cm,欄桿柱梢徑不得小于7.5 cm,并以不小于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牢固,綁絲頭應順平向下。
(2) 防護欄桿的底部必須設置牢固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擋腳板下的空隙不得大于1cm;擋腳板上有孔眼時,孔徑不得大于2.5cm。
(3) 2.2.4 明挖基礎工程導流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1. 工程與河湖交叉,采用導流施工宜在枯水季節進行;施工前應向河湖管理部門申辦施工手續,并經批準。
2. 進入水深超過1.2m的水域作業時,必須選派熟悉水性的人員,并采取防止溺水的安全措施;遇水體危及施工安全時,壩和圍堰內施工人員、設備必須立即撤出;拆除壩和圍堰時,應先清除施工區域內影響航行和污染水體的物質;圍堰應拆除干凈,不得阻礙水流和航道。
3. 導流管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筑壩范圍必須滿足基坑施工安全的要求。
(2) 導流管為兩排及以上時,其凈距應等于或大于2倍管